索引号: | 11370826F51075626P/2022-0278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微山县文化和旅游局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结果 |
成文日期: | 2022-12-01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行政处罚决定书(微山县星际网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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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济微)文综罚字〔2022〕F-000011号 当事人:微山县星际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 91370826MA3D144F9H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祖立印 住所(住址等):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夏镇街道奎文路111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2年07月18日22时41分至2022年07月18日22时55分,微山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李冬(15080321006)、李明和(15080321007)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微山县夏镇街道奎文路111号微山县星际网吧检查,经现场核查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发现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上网消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对现场和执法过程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经现场负责人审核无误后签字确认。 2022年07月27日,经批准依法对微山县星际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一案予以立案。2022年07月28日对微山县星际网吧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07月29日15时00分,张菊芳受祖立印(微山县星际网吧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到微山县奎文路34号(微山县文化和旅游局四楼)接受调查询问,承认微山县星际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对执法人员2022年07月18日在现场执法的情况及拍摄的照片予以确认并签字。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2022年07月18日,微山县星际网吧在营业期间,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鲁济微)文综检(勘)字〔2022〕C-071802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2022年07月18日对微山县星际网吧执法内容及取得证据的合法性和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 2、祖立印(微山县星际网吧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张菊芳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2022年07月18日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 3、微山县星际网吧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系个人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互联网上网服务,《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系内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法人祖立印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主体资格合法真实有效。 4、祖立印(微山县星际网吧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张菊芳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人员身份;祖立印(微山县星际网吧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张菊芳,行使相关权利和义务的合法性。 (处罚理由和依据)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本机关认为,该案违法行为是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当事人一次接纳1名未成年人的违法情节,符合《山东省文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基准》第25项违法程度一般的情形,按照行政裁量标准,应给予警告,并处50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当前疫情形势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困难,案发后,当事人主动承认违法事实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有悔过情节,其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2022年08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编号为(鲁济微)文综罚告字〔2022〕F-000011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明确表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截至2022年08月31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微山县人民政府或者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邹城市、曲阜市、泗水县、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微山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2年08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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