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423579-8/2022-0337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微山县人民政府 | 组配分类: | 县本级工作推进 |
成文日期: | 2022-10-18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微山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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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各乡镇(街道)、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机构,落实审查责任,成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指定一名领导为保密审查负责人,指定至少一名经过保密培训的工作人员为承办人。 第五条 经保密审查确定为下列政府信息的,不得公开发布: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确定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并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 (二)虽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 (三)虽未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但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五)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提出审查意见; (四)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七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必须经保密审查后方可答复。 (一)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定密或属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可直接答复; (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而未公开的相关信息存在质疑,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依据和理由。行政机关答复申请公开时,应当按照保密审查的程序和要求,由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对申请公开的答复内容进行保密审查后,方可答复; (三)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八条 行政机关要建立保密自查制度,定期对公开信息进行自查自纠,按照公开期限及时修改公开状态,定期组织清理,及时排查风险隐患。 第九条 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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