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微山县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2021年版

来源:微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2-01-10 15:01 浏览次数:
分享

 2018032720390422.png

    一、办理事项

微山县辖区不动产登记常用业务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

    三、申请材料

根据不同的业务类型提供

    四、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缴费领证(证书可自愿申请选择邮寄送达)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  据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财税〔2019〕45号

登记费

住宅

非住宅

80元/件

550元/件

  注:属于登记费减免政策范围的,执行减免费用。

    六、办结时限

一般1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公告或现场查勘,公告、现场查勘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七、办事大厅

1.微山县为民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

地    址:微山县夏镇金源路22号

   咨询电话:0537-8266626.


   办理时间:上午  08:30-12:00

           下午  13:30-17:30(秋、冬季)

                14:00-18:00(春、夏季)


 

 录

 

一、国用建设用地使用权 1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6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10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24

五、预告登记 25

六、抵押权登记 29

七、地役权登记 32

八、其他登记 33

九、查封登记 37

十、查询服务 38

注意事项 39

 



一、国建设用地使用权

具体事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办理对象

单位、个人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申报条件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申报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身份证件: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或法人,查验原件)

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分别提交与自身主体资格对应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查验) 

2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查验);

3.委托代理登记的,委托人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权属来源(区分不同土地使用权类型提供对应权属材料及其权籍调查成果: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纸质版原件1份和电子版)

1出让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凭证,契税完税证(原件1份)

2划拨土地: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等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原件1份)

3租赁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土地租金缴纳凭证(原件1份)

4作价出资(入股)土地:土地资产处置批准文件,土地作价出资(入股)批准文件(原件1份)

5授权经营土地: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1份)

6储备土地:土地收购储备批准文件(原件1份)。

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到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提交书面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2.登记发证:登记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土地信息,登簿后打印产权证书,并向申请人发送领证短信,申请人持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及缴费通知书到服务大厅发证窗口领取产权证书。(证书可自愿申请选择邮寄送达)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住宅每件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

注:1.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2.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具体事项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人

名称、坐落、用途、面积等变更登记

办理对象

单位、个人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申报条件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权利人

名称、坐落、用途、面积等变更的

申报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身份证件: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或法人,查验原件)

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分别提交与自身主体资格对应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查验) 

2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查验);

3.委托代理登记的,委托人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权属来源:《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提供对应不同情形变更证明材料:

1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个人须提交公安机关相关信息;单位须提交企业登记部门或主管部门的名称变更的信息;

2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名称变更的,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地址变更信息;

3不动产用途、期限变更的,须提交用地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提交交纳凭证;

4.同一权利人分割、合并提交发生分割、合并事实的证明文件以及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包括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坐标;原件1份,含电子版)。

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到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提交书面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2.登记发证:登记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土地信息,登簿后打印产权证书,并向申请人发送领证短信,申请人持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及缴费通知书到服务大厅发证窗口领取产权证书。(证书可自愿申请选择邮寄送达)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免登记费。

 

具体事项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办理对象

单位、个人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申报条件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

申报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身份证件: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或法人,查验原件)

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分别提交与自身主体资格对应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查验) 

2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查验);

3.委托代理登记的,委托人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权属来源:《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提供对应不同情形转移的证明材料

1.买卖、互换、赠与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

2.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的协议;

3.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包括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坐标等);

4.共有人增加或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提交约定协议或相关证明;

5.继承、受遗赠导致转移的,须提交死亡证明、遗嘱、全部法定继承人基本情况、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其他有权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的书面证明,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生效的法律文书;

6.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兼并)、分立等导致转移的,须提交相关协议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须提交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生效确认证明材料);

8.企业改(转)制的提交企业改(转)制方案及上级部门批准改(转)制证明文件;

9.企业因破产而清算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生效法律文书;

10.因划转、移交不动产的,提交划转、移交的相关证明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11.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为配偶一方的不动产增加另一方为共有人的,提交结婚证

注:不同情形的共性材料(1.契税完税证;2.抵押期间转移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转移登记的书面证明;3.涉及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提交用地批文出让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凭证---因继承、婚姻关系转移等情况除外)

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到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提交书面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2.登记发证:登记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土地信息,登簿后打印产权证书,并向申请人发送领证短信,申请人持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及缴费通知书到服务大厅发证窗口领取产权证书(证书可自愿申请选择邮寄送达)。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住宅每件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

注:1.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2.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具体事项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办理对象

单位、个人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申报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权利人放弃、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当事人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

申报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权利人单方申请)(原件1份);

身份证件: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或法人,查验原件)

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分别提交与自身主体资格对应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3.委托代理登记的,委托人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提供对应不同情形产权消失的证明材料:

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1份);设定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原件1份);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书(原件1份);

4.因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失的,提交法院或仲裁委生效法律文书(原件1份);

注:不同情形的共性材料(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收回)。

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到服务大厅提交书面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信息后登簿。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即时办结

收费标准

免登记费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具体事项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办理对象

单位、个人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申报条件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造房屋的

申报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身份证件: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或法人,查验原件)

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分别提交与自身主体资格对应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3.委托代理登记的,委托人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权属来源: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原件1份);竣工规划核实(验收)合格证(查验原件);建设工程竣工材料(查验原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和其他公众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原件1份);

注:权籍调查成果(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原件1份,含电子版)。

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到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提交书面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2.登记发证:登记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土地、房屋及规划信息,登簿后打印产权证书,并向申请人发送领证短信,申请人持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及缴费通知书到服务大厅发证窗口领取产权证书(证书可自愿申请选择邮寄送达)。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住宅每件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

注:1.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2.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具体事项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名称、位置、面积、用途等变更登记


办理对象

单位、个人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申报条件

已经登记的不动产因名称、位置、面积、用途、期限发生变化而申请登记的


申报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权利人申请)(原件1份);

身份证件: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或法人,查验原件)

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分别提交与自身主体资格对应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3.委托代理登记的,委托人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提供对应不同情形变更证明的材料:

1.权利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供能证实其身份变更的证明材料:个人: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原件);企业:提供工商变更登记证明(原件);机关事业单位提供编委批准文件(查验原件);

2.坐落变更的,提供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原件1份);

3.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 ① 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规划验收文件和房屋竣工验收文件;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④ 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缴纳凭证;

4.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价款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

6.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7.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注:不同情形的共性材料:(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原件)


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到各受理大厅提交书面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2.登记发证:登记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土地及房产信息,登簿后打印产权证书,并向申请人发送领证短信,申请人持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及缴费通知书到服务大厅发证窗口领取产权证书(证书可自愿申请选择邮寄送达)。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免登记费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具体事项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登记

(含预告登记转现房登记)

办理对象

单位、个人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申报条件

已首次登记的不动产申请转移登记的

申报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买卖双方共同申请)(原件1份);

身份证件: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或法人,查验原件)

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分别提交与自身主体资格对应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查验) 

2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查验);

3.委托代理登记的,委托人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权属来源

1. 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原件1份);

2. 原不动产权证书。

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到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提交书面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2.登记发证:登记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土地及房产信息,登簿后打印产权证书,并向申请人发送提醒领取短信,申请人持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及缴费通知书到服务大厅发证窗口领取产权证书(证书可自愿申请选择邮寄送达)。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住宅每件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

注:1.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2.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3.经济适用房免收登记费。


备注:完税需提供的材料:1、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

2、购房发票(原件查验)。


具体事项

(二)购买单位产权房屋登记

办理对象

单位、个人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申报条件

依市场价格购买单位房屋申请登记的(单位房屋产权转移登记)

申报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买卖双方共同申请原件1份);

身份证件: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或法人,查验原件)

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分别提交与自身主体资格对应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查验) 

2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查验);

3.委托代理登记的,委托人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权属来源:

1. 买卖合同(协议)原件1份;

2. 原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土地及房屋权属来源证明)

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到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提交书面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2.登记发证:登记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土地及房产信息,登簿后打印产权证书,并向申请人发送领证短信,申请人持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及缴费通知书到服务大厅发证窗口领取产权证书(证书可自愿申请选择邮寄送达)。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住宅每件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

注:1.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2.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或免费邮寄。

备注:1.完税或免税证明(原件查验);

2.涉及划拨用地的买受人应先行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凭证(原件1份)。


具体事项

(三)房改房登记

办理对象

单位、个人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申报条件

享受房改政策购得单位房改房申请登记的

申报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买卖双方共同申请原件1份);

身份证件:

1.购房人身份证明(原件审查);

2.房改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法人代理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

权属来源:

1. 购房协议(原件1份);

2. 房改办审批材料(含房改房屋确权介绍信、公有住房计价表、房改房确权汇总表)(原件1份);

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到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提交书面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2.登记发证:登记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土地及房产信息,登簿后打印产权证书,并向申请人发送领证短信,申请人持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及缴费通知书到服务大厅发证窗口领取产权证书(证书可自愿申请选择邮寄送达)。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住宅每件80元

 

 

具体事项

(四)存量房屋二手房买卖登记

办理对象

单位、个人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申报条件

申请存量房屋二手房转移登记的

申报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买卖双方共同申请原件1份);

身份证件(买卖双方身份证明,原件查验):

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分别提交与自身主体资格对应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3.委托代理登记的,委托人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权属来源1. 买卖合同(协议)原件1份;

2. 卖方原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

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到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提交书面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2.登记发证:登记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土地及房产信息,登簿后打印产权证书,并向申请人发送领证短信,申请人持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及缴费通知书到服务大厅发证窗口领取产权证书(证书可自愿申请选择邮寄送达)。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住宅每件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

注:1.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2.、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备注:1、完税需提供的材料: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

2、有关审批手续材料:.涉及划拨用地的需要买受人先行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经济适用房转让需提供市住建局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审批材料及政府收益缴纳凭证;.部队房改房上市提交部队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1份)。


具体事项

(五)安置房屋登记

办理对象

单位、个人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申报条件

因房屋被征收而获得补偿安置房屋申请登记的

申报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安置、被安置双方共同申请原件1份);

身份证件:安置人与被安置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

1.被安置人身份证明;

2.被安置人为单位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3.被拆迁安置人去世的,继承人申请登记的提供法定继承材料(查验原件);

4.安置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权属来源: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原件1份)

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到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提交书面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2.登记发证:登记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土地及房产信息,登簿后打印产权证书,并向申请人发送领证短信,申请人持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及缴费通知书到服务大厅发证窗口领取产权证书(证书可自愿申请选择邮寄送达)。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住宅每件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

注:1.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2.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或免费邮寄;3、征收补偿安置房免收登记费。

 

事项类型

(六)拍卖〔非司法拍卖〕房产登记

办理对象

单位、个人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申报条件

因竞拍获得的不动产申请登记的

申报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房主和竞买人双方申请)(原件1份);

身份证件(买卖双方):

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分别提交与自身主体资格对应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查验) 

2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查验);

3.委托代理登记的,委托人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权属来源

1. 拍卖委托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1份);

2. 原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原件。

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到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提交书面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2.登记发证:登记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土地及房产信息,登簿后打印产权证书,并向申请人发送领证短信,申请人持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及缴费通知书到服务大厅发证窗口领取产权证书(证书可自愿申请选择邮寄送达)。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住宅每件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

注:1.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2.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备注:1.完税或免税证明(原件查验);

2.涉及划拨用地的买受人应先行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凭证(原件1份)。


具体事项

(七)赠与房屋登记

办理对象

个人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申报条件

因赠与导致不动产权转移申请登记的

申报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共同申请)(原件1份);

身份证件:申请人(赠与人与受赠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查验);

权属来源

1. 赠与合同(原件1份);

2. 原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原件收回。

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到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提交书面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2.登记发证:登记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土地及房产信息,登簿后打印产权证书,并向申请人发送领证短信,申请人持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及缴费通知书到服务大厅发证窗口领取产权证书(证书可自愿申请选择邮寄送达)。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住宅每件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

注:1.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2.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备注:1.完税或免税证明(原件查验);2.涉及划拨用地的买受人应先行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凭证(原件1份)。

 

具体事项

(八)继承〔受遗赠〕房屋登记

办理对象

个人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申报条件

因继承(受遗赠)获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

申报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原件1份);

身份证件: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查验原件);

权属来源1.继承权公证材料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1份);

2.申请人无公证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应提交:(1)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的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身份证明(查验原件);(2)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等;上述材料申请人可选择提供(原件1份);(3)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本、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婚姻证明材料,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及居(村)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上述材料申请人可选择提供(原件1份);(4)放弃继承或受遗赠的,应在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在登记机构人员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受遗赠)权的声明(原件1份);(5)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已经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6)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原件1份);(7)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原件1份)

3. 原不动产权证书(或原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原件收回。

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到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提交书面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2.登记发证: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当事人亲属关系、土地及房产信息;

3.公示15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登簿、打印产权证书,并向申请人发送领证短信,申请人持业务受理通知书及缴费通知书到服务大厅发证窗口领取产权证书(证书可自愿申请选择邮寄送达)。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公示期满后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住宅每件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

注:1.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2.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具体事项

(九)依生效法律文书的不动产转移登记行政确认

办理对象

单位、个人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申报条件

依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的

申报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身份证件: 

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分别提交与自身主体资格对应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查验) 

2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查验);

3.委托代理登记的,委托人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权属来源:1. 生效的法律文书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1份);

2. 原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原件收回;被执行人拒不提交不动产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证)原件的,原证书公告作废。

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到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提交书面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2.登记发证:登记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土地及房产信息,登簿后打印产权证书,并向申请人发送领证短信,申请人持业务受理通知书及缴费通知书到服务大厅发证窗口领取产权证书(证书可自愿申请选择邮寄送达)。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住宅每件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

注:1.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2.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备注:1.完税或免税证明(原件查验);

2.划拨土地的买受人应先行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提交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原件1份)。


具体事项

(十)离婚析产不动产登记

办理对象

个人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申报条件

因离婚导致不动产权属转移申请登记的

申报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身份证件:

1.协议离婚双方身份证(原件审查);

2.需双方到场申请或委托代理申请;

权属来源:

1.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查验原件);

2.诉讼离婚如单方申请需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1份)

3. 不动产权证书(或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收回。

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到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提交书面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2.登记发证:登记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土地及房产信息,登簿后打印产权证书,并向申请人发送领证短信,申请人持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及缴费通知书到服务大厅发证窗口领取产权证书(证书可自愿申请选择邮寄送达)。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住宅每件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

注: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具体事项

(十一)夫妻约定(加减名)不动产变更登记

办理对象

个人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申报条件

因夫妻约定申请不动产变更登记的

申报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身份证件:

1.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审查);

2.需夫妻双方到场申请或委托代理申请;

权属来源:不动产权证书(或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收回。

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到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提交书面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2.登记发证:登记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土地及房产信息,登簿后打印产权证书,并向申请人发送领证短信,申请人持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及缴费通知书到服务大厅发证窗口领取产权证书(证书可自愿申请选择邮寄送达)。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工本费10元。

注: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具体事项

(十二)房屋共有份额转移登记

办理对象

单位、个人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申报条件

因共有份额变化导致不动产权属转移申请登记的

申报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相关权利人共同申请)(原件1份);

身份证件:(当事人双方身份证明,查验原件):

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分别提交与自身主体资格对应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查验);

3.委托代理登记的,委托人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权属来源

1. 房屋共有份额转移约定或协议(原件1份);

2. 不动产权证书(或原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原件收回。

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到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提交书面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2.登记发证:登记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土地及房产信息,登簿后打印产权证书,并向申请人发送领证短信,申请人持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及缴费通知书到服务大厅发证窗口领取产权证书(证书可自愿申请选择邮寄送达)。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住宅每件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

注:1.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2.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备注:1.完税或免税证明(原件查验);

2.涉及划拨用地的应先行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凭证(原件1份)。


具体事项

(十三)不动产分割、合并转移登记


办理对象

单位、个人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申报条件

因不动产分割或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申报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双方申请,原件1份);

身份证件(当事人双方证明,查验原件):

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分别提交与自身主体资格对应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查验) 

2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查验);

3.委托代理登记的,委托人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权属来源

1. 不动产权证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收回;

2. 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有关分割或合并生效法律文书);

3.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提交土地规划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各1份)。


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到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提交书面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2.登记发证:登记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土地及房产信息,登簿后打印产权证书,并向申请人发送领证短信,申请人持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及缴费通知书到服务大厅发证窗口领取产权证书(证书可自愿申请选择邮寄送达)。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住宅每件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

注:1.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2.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具体事项

(十四)作价出资〔入股〕转移登记

办理对象

单位、个人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申报条件

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导致权属转移申请登记的

申报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双方申请,原件1份);

身份证件:(当事人双方身份证明,查验原件):

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分别提交与自身主体资格对应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查验) 

2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查验);

3.委托代理登记的,委托人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权属来源

1.不动产权证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收回;

2. 作价出资(入股)协议(原件1份)。

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到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提交书面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2.登记发证:登记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土地及房产信息,登簿后打印产权证书,并向申请人发送领证短信,申请人持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及缴费通知书到服务大厅发证窗口领取产权证书(证书可自愿申请选择邮寄送达)。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住宅每件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

注:1.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2.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备注:完税或免税证明(原件查验);

 

具体事项

(十五)法人或组织分立、合并转移登记

办理对象

单位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申报条件

因法人单位分立或合并导致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的

申报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当事人双方申请)(原件1份);

身份证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

权属来源

1. 不动产权证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收回;

2.公司分立(兼并、合并)批准文件及工商变更核准材料原件1份;不动产转移材料;

3.国有单位的,需提交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

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到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提交书面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2.登记发证:登记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土地及房产信息,登簿后打印产权证书,并向申请人发送领证短信,申请人持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及缴费通知书到服务大厅发证窗口领取产权证书(证书可自愿申请选择邮寄送达)。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住宅每件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

注:1.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2.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备注:完税或免税证明(原件查验);


具体事项

(十六)企业间非住宅类不动产权转移登记

办理对象

单位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申报条件

企业间申请存量非住宅类不动产转移登记

申报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买卖双方共同申请);

身份证件:申请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

权属来源:

1.不动产权证书(卖方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原件收回;

2.买卖合同(原件);

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1个窗口、1个环节、1个流程、即时办结):买卖双方当事人持申请材料到服务大厅企业绿色通道窗口提交企业存量房转移登记申请,综合受理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房地产信息及完税信息登簿缴费,发证。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小时内办结

收费标准

 非住宅登记费550元,小微企业免收登记费。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具体事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办理对象

单位、个人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申报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灭失等

原因申请注销登记的

申报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权利人单方申请)(原件1份);

身份证件: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或法人,查验原件);

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分别提交与自身主体资格对应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查验);

3.委托代理登记的,委托人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产权灭失的材料:1.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收回);

2.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3.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1份);设定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原件1份);

4.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书(原件1份);

5.因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消失的,提交法院或仲裁委生效法律文书(原件1份);

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到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提交书面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土地及房产信息后登簿。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即时办结

收费标准

免登记费

五、预告登记

具体事项

(一)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和抵押权预告登记〔合并办理〕

办理对象

单位、个人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申报条件

以备案的预购预售商品房申请预告登记的;已办理土地及在建工程抵押的,应当先行注销土地及在建工程抵押权。

申报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开发商、预购人共同申请)(原件1份);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抵押人、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原件1份);

身份证件: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审查)。

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分别提交与自身主体资格对应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3.委托代理登记的,委托人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登记原因证明:1. 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各1份);

2. 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查验原件)。

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到各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提交书面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2.登记发证:登记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土地及房产信息,登簿后打印产权证书,并向申请人发送领证短信,申请人持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及缴费通知书到服务大厅发证窗口领取产权证明(证书可自愿申请选择邮寄送达)。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住宅每件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

注:1.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2.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具体事项

(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单独办理〕

办理对象

单位、个人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申报条件

以备案的预购预售的商品房申请预告登记的;已办理土地及在建工程抵押的,应当先行注销土地及在建工程抵押权,再办理预告登记。

申报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开发商、预购人共同申请)(原件1份)

身份证件:预购人个人身份证(原件审查);

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分别提交与自身主体资格对应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查验);

3.委托代理登记的,委托人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登记原因证明: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复印件)

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到各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提交书面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2.登记发证:登记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土地及房产信息,登簿后打印产权证书,并向申请人发送领证短信,申请人持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及缴费通知书到服务大厅发证窗口领取产权证明(证书可自愿申请选择邮寄送达)。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免登记费

 

 

具体事项

(三)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单独办理〕

办理对象

单位、个人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申报条件

以预告登记的商品房申请抵押权预告登记的

申报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抵押人、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原件1份);

身份证件:申请人(抵押人、抵押权人)身份证明(原件查验):

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分别提交与自身主体资格对应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查验);

3.委托代理登记的,委托人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登记原因证明

1.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原件1份);

2. 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查验原件)。

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到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提交书面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2.登记发证:登记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土地及房产信息,登簿后打印产权证书,并向申请人发送领证短信,申请人持业务受理通知书及缴费通知书到服务大厅发证窗口领取产权证明(证书可自愿申请选择邮寄送达)。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住宅每件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

注:1.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2.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具体事项

(四)预购商品房预告转现房和抵押转现房登记

〔预告登记转本位登记〕

办理对象

单位、个人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申报条件

预告登记的商品房首次登记后,申请预告登记转本位登记

(期房转现房登记)

申报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当事人双方申请)(原件1份);

身份证件:申请人(购房人、抵押权人)身份证明(原件查验):

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分别提交与自身主体资格对应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查验);

3.委托代理登记的,委托人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登记原因证明:

1.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原件1份)收回;

2.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

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到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提交书面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2.登记发证:登记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土地及房产信息,登簿后打印产权证书,并向申请人发送领证短信,申请人持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及缴费通知书到服务大厅发证窗口领取产权证书/证明(可自愿申请选择邮寄送达)。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住宅每件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

注:1.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2.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备注:完税需提供的材料:1、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

2、购房发票(原件查验)。


六、抵押权登记

具体事项

(一)不动产抵押权登记

办理对象

单位、个人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申报条件

以不动产担保贷款申请抵押权登记的

申报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抵押人、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原件1份);

身份证件:申请人(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身份证明(查验原件):

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分别提交与自身主体资格对应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3.委托代理登记的,委托人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登记原因证明1.主债权合同(原件1份):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时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

2.抵押合同(原件1份)。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

3.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审查后退回。

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到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提交书面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2.登记发证:登记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土地及房产信息,登簿后打印产权证书,并向申请人发送领证短信,申请人持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及缴费通知书到服务大厅发证窗口领取产权证明(证书可自愿申请选择邮寄送达)。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住宅每件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

注:1、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2、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具体事项

(二)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办理对象

单位、个人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申报条件

以依法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权申请登记的

申报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抵押人、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原件1份);

身份证件:申请人(抵押人、抵押权人双方身份证明(查验原件):

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分别提交与自身主体资格对应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3.委托代理登记的,委托人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登记原因证明1. 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原件各1份);

2. 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使用证)(如土地已抵押,需抵押权人在申请书备注栏或询问笔录中体现知情说明)(原件1份);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查验原件);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查验原件);

5.房屋未预售查询证明(需银行盖章确认)(原件1份)。

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到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提交书面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2.登记发证:登记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土地及房产信息,登簿后打印产权证书,并向申请人发送领证短信,申请人持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及缴费通知书到服务大厅发证窗口领取产权证明(证书可自愿申请选择邮寄送达)。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住宅每件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

注:1.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2.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具体事项

(三)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解押业务〕

办理对象

单位、个人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申报条件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因抵押权消灭,即申请注销登记的

申报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身份证件: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或法人,查验原件):

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分别提交与自身主体资格对应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3.委托代理登记的,委托人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登记原因证明(抵押权消失的材料):

1.双方共同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贷款还清证明或抵押权人同意解除抵押证明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2.债权消失或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可单方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3.法院、仲裁委确认抵押权消失的,抵押人等当事人可单方申请注销登记,提交生效法律文书(原件1份)。

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到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提交书面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登记发证:登记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登簿。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即时办结

收费标准

免登记费

七、地役权登记

具体事项

按照合同约定设定地役权

办理对象

单位、个人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申报条件

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架设铁塔、基站、广告牌等

利用他人不动产的;当事人约定设定地役权登记的

申报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需役地权利人和供役地权利人共同申请-原件1份)。

身份证件: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或法人,查验原件):

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分别提交与自身主体资格对应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3.委托代理登记的,委托人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权属来源1.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证)(查验原件);

2.设定地役权的合同或协议(原件1份);

3.不动产地籍和宗地图(2份);注:不动产(供役地)已经抵押的,应提交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材料。

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到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提交书面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2.登记发证:登记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土地及房产信息,登簿后打印产权证书,并向申请人发送领证短信,申请人持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及缴费通知书到服务大厅发证窗口领取产权证明(证书可自愿申请选择邮寄送达)。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住宅每件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

注:1.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2.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具体事项

(一)更正登记

办理对象

单位、个人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申报条件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申请更正登记的

申报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单方申请,原件1份); 

身份证件: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或单位,查验原件):

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分别提交与自身主体资格对应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3.委托代理登记的,委托人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登记原因证明

1. 证实不动产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原件1份);

2.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

3.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的提供证实与不动产权利存在利害关系的材料(原件)。

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到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提交书面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2.登记发证:登记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土地及房产信息,登簿后打印产权证书,并向申请人发送领证短信,申请人持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及缴费通知书到服务大厅发证窗口领取产权证书(证书可自愿申请选择邮寄送达)。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免登记费


八、其他登记

具体事项

(二)异议登记

办理对象

单位、个人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申报条件

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

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申请异议登记

申报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单方,不动产权利害关系人)(原件1份); 

身份证件: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或单位,查验原件):

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分别提交与自身主体资格对应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3.委托代理登记的,委托人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登记原因证明

1. 证明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原件1份);

2. 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原件1份)。

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到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提交书面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2.登记发证:登记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土地及房产信息,登簿后打印产权证书,并向申请人发送领证短信,申请人持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及缴费通知书到服务大厅发证窗口领取产权证明。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1.住宅每件40元,非住宅每件275元;

2.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

3.登记机关原因引起的更正登记不收登记费。

 

具体事项

(三)不动产权证遗失补证

办理对象

单位、个人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申报条件

因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申请补发登记的

申报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权利人)(原件1份);

身份证件: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审查):

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分别提交与自身主体资格对应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3.委托代理登记的,委托人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到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提交书面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2.登记发证:登记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土地及房产信息,登簿后打印产权证书,并向申请人发送领证短信,申请人持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及缴费通知书到服务大厅发证窗口领取产权证书(证书可自愿申请选择邮寄送达)。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遗失声明后即可发证

收费标准

免登记费,只收工本费10元

备注:遗失声明刊登15个工作日后无异议方可申请补发新证。

 

具体事项

(四)不动产换证

办理对象

单位、个人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申报条件

因不动产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破损、填制错误,申请换证的

申报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权利人)(原件1份);

身份证件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或法人,查验原件):

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分别提交与自身主体资格对应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3.委托代理登记的,委托人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权属来源:原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收回。

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到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提交书面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2.登记发证:登记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土地及房产信息,登簿后打印产权证书,并向申请人发送领证短信,申请人持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及缴费通知书到服务大厅发证窗口领取产权证书(证明)(证书可自愿申请选择邮寄送达)。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只收工本费10元

九、查封登记

具体事项

查封登记

办理对象

单位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办理条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

国家有权机关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查封登记的

嘱托材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原件1份);

2. 人民法院查封的,应当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1份);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涵;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应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原件1份);

办理程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持执行公务证明文件到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提交书面查封登记嘱托,工作人员对嘱托材料进行审核记载登簿。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即时办结

收费标准

免登记费

 

十、查询服务

具体事项

登记信息及资料查询

办理对象

单位、个人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申报条件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

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的

申报材料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原件1份); 

身份证件:

1.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或法人,查验原件);

2.权利人委托查询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3.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需要公证或者认证(原件);

4.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

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机关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文件和工作人员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原件)。

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原件到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提交书面查询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向申请人出具查询证明。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即时办结

收费标准

免登记费

 

 

 

 













 





注意事项: 


1.提交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一致”,单位提交的加盖公章,个人提交的签字确认,提交原件查验。

2.涉及共同共有不动产的,提交结婚证或户口簿等证明共同(夫妻、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等)关系的材料。

3.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监护人代为申请,提交户口簿、监护人公证书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等身份证明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提交保障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4.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受益类委托、公证的除外),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5.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华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外籍人士提交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

6.原不动产以原军官证等身份证件登记,原军官证转身份证的,提供公安部门或民政部门或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