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826004329348T/2021-044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微山县公安局 | 组配分类: | 政协提案信息 |
成文日期: | 2021-05-27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微山县公安局对县十届五次政协提案第164号提案的答复(关于加强对宠物狗管理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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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张宁智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加强对宠物狗管理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意见和落实情况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县公安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9年9月1日《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实施以来,目前,全市仅有济宁市城区(任城、高新、兖州、北湖)执行,而我县由于种种原因还没有执行该条例。 下步,我局治安管理部门将结合您的提案建议,在宠物狗的管理工作中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在我县实施《济宁市城市养犬条例》后,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齐抓共管”的目标,主动协同城管、工商、卫生防疫、街道、社区和住宅小区等单位部门,组织、指导、监督和保障养犬管理工作,通过集中整治,落实责任,确保城市养犬工作网格化管理,并形成处处有人抓、有人管的良好格局。 二是发挥职能职责作用,严格规范城市养犬工作管理。进一步加大违规养犬的管理处罚力度,在公园、广场、大型居民小区等重点区域和集中时段,落实巡逻力量,及时发现、快速处置违规养犬行为。对不听劝阻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是全面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倡导居民文明养犬。多措并举,积极发挥公安机关自身宣传、群众宣传及媒体和新媒体宣传的优势,在广场、绿地、公园、主要街道和人员密集区,通过典型事例、普法宣传、悬挂文明养犬标语、摆放宣传展板,大张旗鼓地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普及文明养犬规定,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切实转变群众陈旧的养犬,进而推动全县养犬管理工作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 欢迎您今后继续关心支持我县公安管理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以便改进我们的工作。 此致
微山县公安局 2021年5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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