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826004329348T/2021-0388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微山县公安局 组配分类: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成文日期: 2021-05-21 失效日期
有效性:

微山县公安局2021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来源:微山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1-05-21 09:5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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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山县公安局2021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

事项

抽查

对象

抽查

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

方式

抽查比例

和频次

抽查结果公示方式

备注

1

典当旅馆等特种行业

特种行业单位

1、开业、变更后是否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备案;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履行治安、安全责任情况;3、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治安、安全防范有关规定及标准;4、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5、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情况;6、是否存在违法犯罪情况;7、提供住宿服务项目的场所住宿验证登记情况;8、其他与治安管理有关且应当进行公开检查的事项。

1.《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2.《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三条:“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 须先向该管市 (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办理以下手续:一、详细填写特种营业登记表两份,附申请人最近二寸半身免冠像片三张,并觅具可靠非同业铺保两家。二、造具该业股东、职工名册, 建筑设备及四邻平面略图 (露天刻字摊免缴平面略图)。三、将填妥之申请登记表,连同像片、略图、名册等送公安局或分局,经核准发给许可证后,须另向该管工商机关申请,领得营业执照后始准营业。

3.《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管理,由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负责。公安机关应当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治安问题及时处理。

4.《典当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典当行应当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第五十二条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其他财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第五十三条对属于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当物,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实地核查和网上核查

在随机抽查工作中,对特种行业单位进行分级管理,所有一级治安管理单位每3个月至少抽查1次,所有二级治安管理单位每2个月至少抽查1次,所有三级治安管理单位每1个月至少抽查1次。

抽查结果根据实际情况有限制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

民爆物品使用单位

对民爆物品使用企业在检查

民爆物品使用流向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实地核查

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不定期月查。

面向社会如实公开


3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名制上网情况的检查

经营性上网场所

1、查看网吧场地实际机器总数与计费机显示台数是否相符;实际上网人数与计费机显示上网人数是否相符。2、查看吧台是否存放多张身份证,同时检查计费机正在使用的此类身份证是否为实际上网人员持有。3、查看吧台是否有两台计费机或一台计费机内存有两套计费系统。4、查看计费机内是否安装有破解软件(在不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情况下可以提供虚假身份上机的软件)。5、抽查场内上网人员有效身份证件与计费机登记身份信息是否一致。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不得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二条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相关上网信息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现场检查

5%,1次/季度



4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

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运输许可或者备案情况。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87号)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对发现非法购销和运输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公安机关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实地检查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检查结合。

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

检查结果应当通过县公安局门户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

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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