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826MB2858967H/2021-0467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微山县应急管理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1-04-22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有效 |
微应急字〔2021〕38号关于印发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等六项行政执法制度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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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各科室、中心、大队: 为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规范执法监察行为,把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逐步推向深入,根据工作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行政执法考核与监督等制度》等六项行政执法制度,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微山县应急管理局2021年4月22日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依法治国的方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保证微山县应急管理局(下称县应急局)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县应急局“三定”方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把依法治国方略落实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的一项重要措施,是依法治局的一项重要内容。其目的在于强化县应急局执法人员严肃执法的意识,明确行政执法职权和义务,防止违法行政行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行和完善,有利于提高县应急局执法人员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有利于减少违法行政行为和错案,有利于推动县应急局勤政廉政建设的深化发展。 第三条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责任制。 第四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必须坚持“合法、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文书规范。 第五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履行情况作为县应急局各科室及执法人员年度工作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县应急局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机构为依法行政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政策法规科,是县应急局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章 执法责任 第七条县应急局依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县应急局“三定”方案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5.《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7.《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8.《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9.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第八条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依法治国、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领导全局的依法行政工作; (二)研究决定县应急局依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考核标准; (三)审查批准全局性的依法行政工作重大活动; (四)研究解决县应急局依法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各科室依法行政工作; (六)按照县政府的要求,对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法制宣传教育及法律监督等工作提出意见; (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以及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安全等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二)承担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局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三)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 (四)承担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新闻宣传、舆情应对、文化建设等工作。 (五)开展面向公众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防灾减灾知识普及工作。 (六)组织、指导、协调全县素质固安工作。 (七)完成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应急指挥中心工作职责 (一)承担应急值守、政务值班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应急管理系统12350服务工作。 (二)负责综合研判应急信息,提出工作对策,指导下级应急管理机关开展应急信息研判工作。 (三)拟订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发布预警和灾情信息。 (四)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救援工作。 (五)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拟订县级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保障办法并组织实施,管理县级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并指导、协调综合性救援队伍。 (六)指导乡镇(街道)、开发区专业救援力量以及全县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七)承担灾害救援指挥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 (八)统筹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我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并负责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协调,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 (九)指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十)完成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综合协调和督查考核科工作职责 (一)依法依规指导协调和监督乡镇(街道)、开发区和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组织协调全县性安全生产检查、专项督查、专项整治和情况通报等工作。 (三)负责对主管部门行业领域和下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等工作的巡查、督导、督查。 (四)负责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挂牌督办和整改销号工作。 (五)负责实施安全生产重点关注、约谈、通报等工作。 (六)负责重大事项和领导重要批示落实情况的督办工作。 (七)负责局机关综合性文稿起草等工作。 (八)负责实施应急管理的调查研究工作。 (九)负责乡镇(街道、开发区)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和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年度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工作。 (十)负责国家和省市县年度应急管理综合业务(不含党建、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意识形态)的考核工作。 (十一)完成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工作职责 (一)负责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 (三)负责督促和检查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缴存工作。 (四)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五)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六)指导县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七)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八)指导监督油气管道安全生产工作。 (九)完成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基础科工作职责 (一)负责煤矿、非煤矿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二)拟订相关行业安全生产规程、标准。 (三)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等工作。 (四)监督检查相关行业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五)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相关行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六)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指导监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井关闭工作。 (八)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工作。 (九)完成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减灾救灾和物资保障科工作职责 (一)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 (二)拟订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和需求计划。 (三)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 (四)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 (五)担全县救灾物资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 (六)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补助。 (七)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论证机制。 (八)承担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 (九)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 (十)组织建立减灾协调工作机制。 (十一)拟定综合防灾减灾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二)指导乡镇(街道)防灾减灾工作。 (十三)贯彻国家和省市制定的防震减灾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十四)编制并组织实施本县防震减灾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十五)承担本县地震烈度区划、震害预测和重要城镇、重大工程以及严重次生灾害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职责。 (十六)组织协调地震和较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十七)指导协调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 (十八)组织实施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十九)制定地震灾害重建计划。 (二十)承担本县重大工程的指导、监督和地震次生灾害和防灾管理职责。 (二十一)完成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政策法规科工作职责 (一)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组织指导全县应急管理法制建设及有关综合性应急管理规程、标准的贯彻落实。 (三)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四)监督指导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五)编制全县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六)研究提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等相关经济政策建议。 (七)推动应急重点工程和避难设施建设。 (八)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 (九)承担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规划建设信息传输渠道,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 (十一)拟订有自然灾害信息科技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二)指导建立完善全县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十三)承担全县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科研、专家队伍和科技创新基地的协调服务工作。 (十四)完成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灾害防治科工作职责 (一)组织拟订消防政策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城镇、农村、森林、草原(地)等消防工作规划编制并推进落实。 (三)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工作。 (四)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组织协调台风防御工作。 (五)依法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六)监督检查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 (七)牵头负责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审核报备工作。 (八)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九)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统计分析工作。 (十)完成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应急综合执法大队职责 (一 )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开展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行政执法工作。 (二 )负责指导、协调全县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执法监察工作。 (三 )负责组织指导执法计划编制、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 (四 )依法核查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方面的举报投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五 )依法参与安全生产类和自然灾害类事故、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工作。 (六 )完成县应急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八条各科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县应急局“三定”方案的规定,按照职能划分行使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督查职能和事故调查的职权。 第十九条各科室、大队按照职责范围内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权,履行相应的执法职责。 第三章 执法责任人职责 第二十条局长为县应急局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其行政执法责任为: (一)对县应急局负责实施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负全面责任; (二)在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审查签发本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行政案件和事项,组织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并依法做出决定; (四)将县应急局行政执法责任目标分解落实到副局长和各科室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分管领导为县应急局分管职责范围内行政执法的第二责任人,其行政执法责任为: (一)协助局长负责分管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由局长授权,负责审查分管科室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纠正与法律法规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内容; (三)由局长授权,负责审核、批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事项,纠正与法律法规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内容; (四)组织实施局长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第二十二条科室负责人为各科室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其行政执法责任为: (一)在局长和分管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科室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组织起草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 (三)依照本科室的安全监管职责、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状况、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拟定本单位年度执法监察工作计划,由相关科室负责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局政策法规科按照县政府批准的年度执法监察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四)组织办理和审核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事项,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向分管局长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保证各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五)将本科室的行政执法责任目标分解落实到本科室行政执法人员,并作好监督检查; (六)组织办理上级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第二十三条各岗位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的直接责任人,其行政执法责任为: (一)起草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保证规范性文件草案合法、适当,并按规定呈批报送; (二)依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办理或者组织办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事项,保证各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三)具体负责承办案件的事实认定、调查取证、法律适用等工作,形成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意见; (四)负责相关执法文书的起草和结案前的资料管理归档; (五)参与重大案件的案审委会议,提出违法行为的事实认定、证据收据、程序、法律适用及处罚建议; (六)作为行政处罚案件承办人,参与案件听证会工作; (七)办理或组织办理本科室负责人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第二十四条各行政执法责任人对各自岗位具体履行的行政执法职责承担相应的执法责任。 第四章 行政执法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下列事项应当召开案审委会议讨论,并形成案审委决定: (一)讨论、决定行政执法制度; (二)需由有权机关采取或者解除有重大影响的强制措施; (三)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职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局领导认为需要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局长授权,分管领导审查、批准下列事项: (一)行政案件的立案、终止或销案; (二)案件处理呈批表等执法文件的审批; (三)结案审批及延长办案时间审批; (四)行政违法案件的移送与受理; (五)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 (六)局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下列事项由各科室负责人决定: (一)科室执法监察计划编制实施; (二)确定办案人员(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及主办人员并负责审查执法文书; (三)对案件处理呈批表等执法文件进行初审。 第五章 岗位职责要求 第二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第三十条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执法机关开展执法活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第三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三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故或者借故拖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履行职责的法定时间和本规定限定的期限; (二)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泄露国家秘密; (三)索贿受贿,以权谋私; (四)涂改、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记录或者证据; (五)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七)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或者其他有关人员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八)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九)有弄虚作假、徇私枉法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微山县应急管理局(下称县应急局)工作实际,特制定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 第二条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具有合法性、代表性、针对性和示范性。 第三条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由局政策法规科在县应急局行政执法案件中选择。 第五条有关职能科室应在每季度初将上季度行政执法案件执法案卷进行整理存档,以备上级有关部门检查。 第六条备查的行政执法案卷,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符合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七条局政策法规科对各科室选择、报送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进行审查,提出修改意见。 第八条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按照下列格式进行编纂: (1)首部。包括:案例名称、案例编号、案例发布机关及发布日期、行政机关名称、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正文。包括: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决定结果、说明理由、告知权利等内容。 理由说明包括:证据采信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和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3)尾部。包括: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编纂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遵循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并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进行技术处理,不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名称。 第九条有关职能科室处理与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相同的行政事务,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以外,应当作出与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基本相同的处理决定。 第十条局办公会应当定期或不定期要求有关职能科室对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进行清理,对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或者不适应客观情况变化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予以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微山县应急管理局(下称县应急局)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幅度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时自由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正确、适当地确定处罚的种类、幅度或做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选择使用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程序。同一行政处罚机关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裁量时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安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 (二)一年内因同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五)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或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六)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七)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伤亡或者有严重社会影响的; (八)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逸或者瞒报、谎报的; (九)其他应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 第六条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裁量时应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应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责令改正的具体限期,行政处罚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合理规定。 第八条当事人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按法定权限、程序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审核制度 第九条除当场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结果实行审核制度。 第十条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案件审核人员应对处罚依据、额度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报送本级领导或案件审理委员会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从重或从轻处罚的自由裁量结果,应当由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章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说明理由制度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三条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的理由不成立、不充分而加重处罚。 第十四条作出重大处罚和较大数额罚款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十五条向当事人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对当事人不予或免予行政处罚的,除当事人口头说明理由外,还应制作谈话笔录,将不予或免予处罚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十六条当事人要求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作出口头或书面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方便当事人查询。 第四章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公开制度 第十七条县应急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允许社会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五章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集体研究制度 第十八条行政裁量权运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用集体研究的制度: (一)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及较大数额罚款时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或违反行为性质较重、社会危害较大的; (三)其他属于重大、复杂案件的。 第十九条集体讨论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 第二十条集体讨论事项时,会务人员必须全面客观准确地记录会议有关情况,并作出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集体研究一旦形成决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不得减免处罚数额,不得降低处罚档次。 第六章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错追究制度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构成行政执法过错,应追究其相关人员责任: (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 (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违法的; (三)徇私舞弊、滥用行政执法裁量权的; (四)侵占扣押物品,挪用罚没款,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二十三条追究过错责任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 (二)暂扣、注销行政执法证; (三)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四)行政处分。 以上追究过错责任的方式可同时适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的情况,纳入局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第二十五条县应急局及其依法受委托的组织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促进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微山县应急管理局(下称县应急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案卷评查工作应当坚持防止违法与纠正违法相结合、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相结合、评查结果与落实执法责任相结合、层级监督与内部监督相结合、案卷评查与学习交流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行政执法案卷应当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卷制作标准》的规定立卷归档。没有规定标准的,应当将执法过程中的各类文书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和同类文书适当归并原则进行排列,并编注页码、填写目录,装订成册。 第四条行政执法案卷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立卷归档,没有规定的,一般应在结案后30日内立卷归档。 第五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按照上级部门制定的评分标准打分,没有上级部门制定的评分标准的,由评查小组确定。 第六条案卷评查应当一案一评,制作案卷评查单,注明所评案卷名称、文号、存在问题、判定理由、评查分数等。 第七条县应急局每年组织1次以上全县应急系统行政执法案卷集中评查活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书面通知评查活动的有关事项,公布评查案卷的范围、评分标准、评委组成和工作要求等; (二)评查组织者在参评单位报送的案卷目录内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案卷; (三)评查员对照案卷标准审查案卷,并制作案卷评查单; (四)评查员向评查小组汇报案卷初评结果、主要问题、推荐优秀案卷; (五)评查小组集体讨论决定评查意见并拟制评查通报; (六)到被评单位现场评查的,口头反馈评查结果,并听取被评单位对案卷评查结果的意见; (七)通报案卷评查结果并向局领导汇报; (八)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组织并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 (九)案卷评查结束,通知被评单位取回案卷。 第八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行专项评查。专项评查可以临时通知被评查单位、指定案卷、现场或异地审查案卷。 第九条积极参加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组织的案卷评查活动,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按时按要求提交案卷; (二)尊重评查人员,如实、礼貌地进行解释; (三)听取反馈意见,组织学习评查通报; (四)认真落实整改措施; (五)应当追究责任的予以追究。 第十条集中评查的优秀案卷和优秀单位,予以表彰。先进单位按全部案卷得分平均得分高低确定若干名。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结果,作为依法行政目标考评扣分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不立卷或虽形成案卷但评查时不提交或不完全提交案卷的,建议被评查单位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年终依法行政考核时予以扣分。 第十三条评查中发现具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情节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 第十四条案卷评查组织者如发现案卷存在主体、法律适用、主要事实和证据以及程序等方面较大错误的,应当通过执法监督函的形式督促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纠正。收到执法监督函的案件承办单位或人员应当及时将整改的情况和结果向案卷评查组报告。 第十五条发现违法违纪线索或者符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情况的,应当移送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六条实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证案卷整洁、完整,严防损坏或者丢失; (二)公平、公正地进行评查,对被评查单位执行统一评查标准; (三)严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 第十七条案卷评查组织单位应当将案卷评查工作中的有关评查方案、通知、评查单、通报、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函等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备查。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微山县应急管理局(下称县应急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县应急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存在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或者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不使用法定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票据;不落实罚缴分离规定及擅自挪用或者处理没收扣押财物;拒绝、推诿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刁难、谩骂、殴打行政相对人;收取钱财礼物、吃拿卡要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依法提出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条设立投诉与举报电话,事故(隐患)线索举报电话号码:12350;工作人员违纪违法举报电话:8228937;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接受投诉与举报,也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合法方式进行投诉举报,或委托他人投诉举报。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县应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满,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被受理的,县局不再受理投诉举报。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科室或行政执法人员; (二)有具体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可投诉举报的范围; (四)由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六条对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应当自接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七条对受理的投诉举报,要认真组织调查处理,对于实名及明确联系方式的举报或者是当事人要求答复的,要在60日内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 接受调查的科室或个人应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八条对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投诉举报的,经查处罚决定存在错误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予以纠正。 第九条对严重侵害当事人权益、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并在相应的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条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有不文明现象,且当事人确有违法事实的,应向当事人解释清楚,并就执法中的不文明行为向当事人道歉。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承办人员应严守纪律,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姓名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行政执法考核与监督制度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证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省、市、县政府等有关规定,结合微山县应急管理局(下称县应急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县应急局各科室,是否准确行使执法职权和全面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验的一种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第三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组员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领导小组。考评小组设办公室在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具体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宣传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拟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内容和标准; (三)组织有关部门对局各科室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五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三)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六)行政执法案卷的质量情况; (七)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 (八)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落实情况; (九)其他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 第六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把日常评议与年度评议考核相结合,行政执法部门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行政执法部门的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 (二)检查或者抽查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内容的有关台帐资料和执法案卷; (三)现场检查行政执法情况;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 (五)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是否遭到行政执法投诉; (六)其他评议考核方式。 第八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各年度具体考核评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另行制定。 第九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对评议考核评为优秀的科室和个人,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评议考核评为不合格的,取消本年度的评优资格。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文字版】 【PDF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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