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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政办字〔2020〕29号 关于印发《微山县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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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微山县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 淘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微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微山县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微山县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 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环保政策,切实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管,加快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持续改善我县空气环境质量,依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20〕6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加强监管等措施,促进全县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我县空气环境质量。 二、工作原则 (一)分类引导,适当补贴。根据车型种类、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日期等,分类引导和鼓励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并给予不同额度的资金补贴。 (二)管控结合,加快淘汰。采取车辆限行、严格监管、引导淘汰等措施,推进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加快淘汰。 三、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补贴范围 凡在微山县内注册登记营运手续的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于2021年11月30日前淘汰且符合条件的,给予适当资金补贴。淘汰车辆需要具备《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海关出口报关单》《机动车注销证明》,属于营运车辆的需要提供车辆营运证。 (二)补贴实施时间及标准 对在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在本县淘汰且在省规定补贴范围内的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按附件1标准予以相应资金补贴。补贴申请受理时间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三)补贴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来源为中央、省、市、县各级财政,中央和省级补贴资金不足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4:6的比例承担。 为激励车主尽快淘汰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在上述补贴的基础上,由县财政提供以下奖励资金:1.符合补贴标准的淘汰车辆,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前100名的车主,每辆车奖励2000元;2.前101—200名的车主,每辆车奖励1000元;3.前201—300名的车主,每辆车奖励500元。 (四)特殊情况说明 1.对车辆所有人是单位且单位已注销,符合资金补贴条件的,将补贴资金转入合法归属人的银行账户。 2.对车辆所有人死亡,符合资金补贴条件的,将补贴资金转入合法继承人的银行账户。 3.对通过二手车出口业务出口,符合资金补贴条件的,同等享受本方案列明的相关补贴政策。 四、补贴资金申请流程 (一)车辆淘汰和注销 列入补贴范围内的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车辆所有人自愿将拟淘汰车辆交给具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拆解,领取《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通过二手车出口业务出口,并取得《海关出口报关单》。由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或二手车出口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证明》。 (二)补贴申请 车辆所有人(或委托代理人)根据补贴条件据实提交《微山县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并将有关资料报送至县为民服务中心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联合办公窗口(以下简称联合办公窗口)。 申领补贴资金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1.车辆拆解报废的,需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属于营运车辆的一并提供车辆营运证;通过二手车出口业务出口的,需提供《海关出口报关单》《机动车注销证明》,属于营运车辆的一并提供车辆营运证。 2.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车辆所有人为单位的,需提供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加盖所有人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办理的,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办理书面委托书原件。 3.与车辆所有人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或单位账户复印件。单位注销的,提供合法归属人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或单位账户复印件;车辆所有人死亡的,提供合法继承人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三)资金发放 符合资金补贴条件的,由县交通运输局于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补贴资金转入淘汰车辆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不符合资金补贴条件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贴工作,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动员部署,细化推进措施,强化责任落实,规范操作程序,务求工作实效。要建立健全多部门组织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积极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扎实做好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贴工作,确保按要求完成淘汰任务目标。 (二)实行联动机制。在县为民服务中心设立联合办公窗口,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办公地址和电话。由县交通运输、财政、生态环境、商务、公安、行政审批等部门安排人员入驻,按部门职责及规定程序受理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贴申请材料,确定补贴额度,按时发放补贴资金,及时将工作进度与职能部门共享,并负责统计补贴申报车辆数量及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县交通运输部门要及时兑付补贴资金,提高补贴资金发放效率。 (三)加大管控力度。在县城区设定限行区域,低于国三排放标准(含)的柴油货车禁止在滨湖路以东、微矿路以南、微山湖大道以西、滨湖路以北的区域内通行。加大县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联合执法力度,提倡用车单位使用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 (四)严肃工作纪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坚决杜绝骗取补贴资金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五)强化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污染防治及加快淘汰的重要意义,引导鼓励车辆所有人尽早淘汰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大力提倡购置使用清洁能源和新能源车辆,定期公开工作进展情况,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在全社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1月16日。 附件:1. 2.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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