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70826579375046G/2021-0447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微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组配分类: | 执行效果评估 |
成文日期: | 2021-12-24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微山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执行效果评估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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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县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要求,对《微山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主要围绕生活垃圾处理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方式,深入分析评估文件在执行中具体实施情况,评估情况如下: 一、文件基本情况 本办法由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制定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7号)等规定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评估内容 (一)合法性。文件内容与现行实施的上未发现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未存在抵触的情况。 (二)合理性。《微山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主要制度和各项管理措施合理,适合我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的需要;所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具体可行,具备可操作性,较好解决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三)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自实施以来,在执行范围及对象、收费标准、收费主体及方式均做了明确阐述,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三、实施效果分析 本办法实施以来,推进了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开展,取得明显成效,主要体现在:一是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按照统一收费项目、统一收费标准、统一收费票据和统一资金管理的原则,规范了收费管理行为。二是建立收费资金管理考核机制:1、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资金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2、加强了对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收尽收,为城区环境卫生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四、评估结论及建议 经过分析评估,从整体上看,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进一步将法律及上级部门的规范性文件量化、细化和深化,以便于能更好地进行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有效改善了我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现状的迫切需要,逐步明确垃圾处理不仅是政府的职责,也是垃圾产生者、排放者的责任,是每一个垃圾排放者对社会应当承担的义务,对保障自身健康、改善居住环境,促进全民参与环境治理、保护环境,实现了文件出台的预期目的及继续实施的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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