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423579-8/2021-035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微山县人民政府 组配分类: 微政发
成文日期: 2021-11-24 失效日期
有效性: 有效

微政发〔2021〕10号 关于废止微政发〔2018〕13号和微政发〔2018〕14号文件的通知

来源:微山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11-26 09:0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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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微政发〔2018〕13号和微政发〔2018〕14号文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微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单位,有关企业:

微山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12月12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微政发〔2018〕13号),以及2018年12月27日印发的《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微政发〔2018〕14号),部分内容不适应当前工作要求。经研究,确定自即日起废止《关于进一步推进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微政发〔2018〕13号)、《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微政发〔2018〕14号)。

微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 11月24日印发

(微政发〔2021〕10号图文解读)微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微政发〔2018〕13号和微政发〔2018〕14号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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