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微政办字〔2021〕18号 关于印发《微山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十项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13 14:4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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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微山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十项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微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企业:

《微山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十项专项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微山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职责

2.2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职责

3 应急准备

3.1组织准备

3.2工程准备

3.3预案准备

3.4物资队伍准备

3.5转移安置准备

3.6救灾救助准备

3.7防汛抗旱检查

3.8技术准备

4 监测预警

4.1监测

4.2预警

4.3预警支撑系统

4.4预警级别

4.5预警发布

4.6预警行动

4.7预警解除

4.8信息报告

5 应急响应

5.1总体要求

5.2应急响应启动

5.3 Ⅳ级应急响应

5.4 Ⅲ级应急响应

5.5 Ⅱ级应急响应

5.6 Ⅰ级应急响应

5.7不同灾害的响应措施

5.8应急响应终止

6 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6.2应急队伍保障

6.3应急物资保障

6.4资金保障

6.5人员转移保障

6.6供电保障

6.7能源保障

6.8交通运输保障

6.9医疗保障

6.10治安保障

6.11技术保障

7 善后工作

7.1救灾

7.2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7.3水毁工程修复

7.4滞洪区补偿

7.5灾后重建

7.6调查评估

8 预案管理

8.1编制

8.2宣传、培训与演练

8.3预案备案

8.4预案解释部门

8.5预案施行

9 奖励与责任追究

10 附则

10.1名词术语定义

10.2其他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依法、科学、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以及《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济宁市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微山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微山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水旱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河湖洪水灾害、涝灾、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干旱灾害、台风与温带风暴潮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污染事故等引发的堤防决口、闸坝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工作原则

1.4.1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牢固树立灾害风险管理和综合减灾理念,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与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

1.4.2以人为本,保障安全。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安全放在首位,采取综合防范措施,普及防灾减灾知识,提升公众避险自救互救能力,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3统一领导,协同行动。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部门协同、社会动员、军地联防、全民参与。强化信息共享,整合应急资源,形成工作合力。

1.4.4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发生突发性水旱灾害时,事发地政府应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发挥主体作用,承担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控制灾害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1.4.5科学调度,依法防控。坚持防汛抗旱并举,兴利除害结合,强化统筹协调,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调度,优化配置,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科学应对灾害,依法开展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设立微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负责组织领导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指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2.1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职责

县防指由县长任指挥;协助县长主持县政府日常工作的副县长、分管(应急、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副县长、县人武部部长、淮委南四湖水利管理局副局长、济宁市水利事业发展中心南四湖分中心主任任常务副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局、县水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县供销社、县商业集团、县物资集团、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县供电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铁塔公司微山办事处、县石油公司、二级坝水利枢纽管理局、韩庄水利枢纽管理局、上级湖水利管理局、下级湖水利管理局负责人为成员;县应急局分管负责人任县防指办公室主任。

2.1.1县防指职责

县防指负责组织、领导、监督、协调全县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命令,拟订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制度、文件等,及时作出防汛抗旱工作具体部署;负责防洪管辖范围内防洪预案、汛期调度计划和蓄滞洪区运用预案制定,南四湖区群众转移避险工作;组织开展防汛综合演练,组织调配全县防汛抗旱物资和队伍,负责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并做好与淮委、省防指、市防指和周边县(市、区)防指沟通协调工作。

2.1.2县防指成员单位及职责

(1)总体职责

县防指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逐级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制定防范措施,组织防汛检查,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做好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市防指和县委、县政府防汛抗旱决策部署,执行县防指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指令,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共同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应急物资调拨制度,救灾时服从统一调度;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按照指令调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分配各类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开展灾害调查评估工作;依法对外发布灾情信息。

(2)部门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宣传、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指导发生灾情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工作,积极开展防汛抗旱知识普及和公益宣传。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对抢险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按县防指要求及时向公众发布雨水情、汛情、旱情、台风、风暴潮等信息,跟踪报道防汛救灾活动,向社会宣传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台风、防疫、抗灾自救知识。

县人武部负责根据军地抢险救灾协调联动机制,协调驻微有关部队,并组织指挥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政府转移和救援群众。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防汛抗旱重点工程建设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负责积极争取防灾减灾救灾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统筹协调煤电油运保障工作;负责根据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按权限组织实施县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保障城乡居民、灾区及缺粮区域的粮食供应。

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指导监督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学生避险转移、水旱灾害应急知识教育和培训演练,做好校舍设施安全隐患排查维护工作,提前组织受威胁区、危险区师生转移并妥善安置,协助提供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场所。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防汛抗旱和救灾物资等工业品制造企业的生产;协调县内各通信运营企业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和应急通讯准备,保障抢险现场通信畅通。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城乡供水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区域安全撤离或转移;协助做好河湖清障及抢险救灾通行工作,确保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畅通。

县民政局负责洪涝灾害区域特困群体灾民的救助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做好全县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灾资金的安排和筹措,及时下拨防汛救灾抢险资金,并监督使用;会同相关部门积极争取上级救灾资金支持。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和工程治理等工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指导国有林场、苗圃做好救灾、生产恢复工作;紧急防汛期间,协助办理砍伐林木和林区土方采挖审批工作;协同做好地质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建筑企业做好城市建设工程的安全度汛工作,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损毁房屋的安全性鉴定、修复。

县交通运输局承担防汛抗旱工作的交通保障,协调解决交通保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交通设施隐患排查、抢修等,维护公共交通运营秩序,及时调配运力,妥善疏导滞留旅客;协调有关单位落实防汛抗旱物资及紧急避险人员运输车辆的准备、调集和运输工作,保障防汛抗旱指挥车辆、抢险救援车辆正常通行;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做好因降雨、台风等引发的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做好公路(桥梁)、水路在建工程安全度汛防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单位(建设单位)强行清除碍洪设施,督促船舶航行服从汛期防洪安全要求。

县水务局负责落实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定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水工程调度、日常检查、宣传教育、水旱灾害防治工程建设等工作;组织编制所辖范围内重要河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为全县防汛抗旱减灾提供水文、水资源技术支持,发布雨情、水情、地下水等水文情报和旱情监测分析,发布洪水情报预报和监测公报;提前做好所辖泵站强排泄洪准备,协调淮委等单位做好南四湖调蓄和泄洪;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城市供水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管理及应急供水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畜禽养殖业防灾减灾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畜禽养殖业灾情,提出农业、畜禽养殖业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农业、畜禽养殖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指导农业、畜禽养殖业抗旱和农田排涝工作;协调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拨;负责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作物生产节约用水工作;负责做好畜牧养殖园区的防汛工作,保障养殖区域防汛安全;负责及时收集、报送因水旱灾害造成的农业灾情信息。

县商务局负责督导商场、批发市场等区域的防汛工作;做好抢险救灾人员和受灾群众的食品供应等生活保障工作。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县旅游景区、涉旅企业做好紧急情况下景区内游客疏散、撤离、安置等安全保障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涉旅企事业单位做好防汛工作,及时组织、协调、监督各旅行社、旅游景区(点)、旅游度假区加强汛期旅游安全宣传教育并做好安全防范等工作;负责旅游市场、旅游安全应急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涉旅企事业单位协助提供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场所。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水旱灾区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疫情防控等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县防指提供水旱灾区疫情与防治措施建议,组织调度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及时赶赴灾区,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县应急局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县防汛抢险应急救援和防汛抗旱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有关技术人员编制防汛抗旱综合预案,并组织开展预案演练;负责编制县防汛物资采购储备计划,会同县发展改革局等部门做好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工作;提出全县防汛抗旱部署和决策意见,以及防汛抗旱资金的使用建议计划等;统一协调指挥全县应急救援队伍,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灾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市场价格稳定。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防汛排涝规划的制定,组织实施城市防汛排涝抢险工作;负责城市防汛的统筹协调、检查指导工作,承担县城区内道路、绿地、广场、居民小区及低洼易积水地带的汛期排水职责,组织、指导防汛期间户外广告牌、园林树木和路灯的安全防护工作。

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负责监测监控水产养殖业灾情,并组织抗灾和恢复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负责汛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开展现场污染状况的应急监测和跟踪监测,确定污染物种类、浓度及污染范围,根据监测数据科学分析污染变化趋势,为县防指及时做出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县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负责气象灾害形势分析和评估,适时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做出预警和滚动预报,向县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参与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按照联调联战机制规定,联合其他应急救援力量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单位转移受灾群众。

淮委南四湖水利管理局、济宁市水利事业发展中心南四湖分中心负责职责范围内防汛抗旱日常工作,包括水情旱情监测预警预报、水利工程调度、日常检查、宣传教育、水旱灾害防治工程建设等;组织编制南四湖、韩庄运河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做好南四湖的运行管理;负责南四湖防洪抢险及常备抢险物资供应;制定并监督实施南四湖防汛抗旱措施,组织开展防洪工程应急处理和水毁工程的修复;承担南四湖防御洪水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

县供电公司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运行安全;保障防汛抢险、排涝、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尤其是抢险现场的电力供应。

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铁塔公司微山办事处负责防汛期间通讯网络畅通,保证电视电话会议正常收看,并配合县防指办公室通过短信等形式做好汛期水情、雨情及重要天气预报的发布工作。

县石油公司负责汛期石油、燃料等储存,确保防汛抢险应急救援油料供应。

2.1.3县防指办公室职责

承担县防指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全县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制;组织全县防汛抗旱检查、督导;组织编制《微山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批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调用等工作;综合掌握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提出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建议;协调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表彰工作。

2.2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职责

2.2.1各乡镇(街道)应设立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防汛抗旱工作,必要时可设立前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在县防指领导下,负责本辖区防汛抗旱与抢险救灾避险的具体工作;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开展本辖区堤防、闸坝、泵站和抗旱供水设施等的检查,落实安全措施;编制本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配合开展住房防灾能力调查;按规定储备防汛抗旱物资;组织、落实群众转移和安置工作;统计、上报灾情;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2.2各村(社区)要明确防汛抗旱责任人员和工作职责,在县防指和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协助乡镇(街道)开展防汛抗旱与抢险救灾避险的具体工作;开展防汛抗旱知识宣传;传达转移、避灾等信息;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协助统计灾情、发放救灾物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3应急准备

3.1组织准备

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县防指要落实并公布防汛抗旱责任人。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要落实本部门、单位的责任人。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落实河道重要堤防、蓄滞洪区、重点区域(部位)、重要设施防汛责任人。

3.2工程准备

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相关规划要求,推进各类防洪工程建设、水利工程建设、水毁工程修复、病险水利工程设施除险加固等工程建设和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建设;指导和监督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做好各类工程设施的日常管理,确保工程安全度汛。

3.3预案准备

县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要及时修订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各类河道(湖泊)防御洪水方案和城市防洪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报批并组织实施。

3.3.1南四湖、韩庄运河的防洪预案,由淮委南四湖水利管理局、济宁市水利事业发展中心南四湖分中心共同编制,经省防指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3.3.2泗河、洙赵新河、东鱼河、新万福河等河道防洪预案由市级组织编制,并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3.3.3白马河、北沙河、城郭河、新薛河、薛河、蒋集河等河道防洪预案由县水务局编制,报县防指审核批准后执行。

3.3.4城市防汛预案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编制,报县防指审核批准后执行。

3.3.5其他河道防洪预案,根据管理权限,由所在乡镇(街道)防汛指挥机构编制,报县防指审核批准后执行。

3.3.6经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均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3.4物资队伍准备

县防指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有关要求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需要,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工作。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期社会物资、运输工具、设施装备等征用和补偿机制。

各乡镇(街道)应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0〕15号)有关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做好应急救援联调联战工作,建立完善抢险救灾的应急协调机制,加强基层防汛抗旱服务组织建设。

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当组织群众积极参与抗洪救灾。

3.5转移安置准备

各乡镇(街道)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内的人员转移工作;组织落实应急避难场所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提前部署做好转移安置的各项准备工作;人员转移补助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村(社区)应当协助做好人员转移工作。应急、综合行政执法、民政、教育、公安、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员转移的相关工作。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负责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转移工作。人员转移工作应当明确相应责任人,落实相应责任制。

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和相关单位应当编制人员转移方案,统计管辖范围内需转移人员数量和实际转移人员数量,对可能受洪涝灾害、台风影响区域的转移人员设立台账,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3.6救灾救助准备

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完善政府救助、保险保障、社会救济、自救互救“四位一体”的自然灾害救助机制,提升灾害救助质量和水平,帮助受灾群众快速恢复生产生活,避免因灾返贫、因灾致贫,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要求落实好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制度,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减灾救灾工作中的作用。

3.7防汛抗旱检查

防汛抗旱检查实行单位自查、行业检查、综合检查等方式,以责任制、体制机制、工程设施、预案编制与演练、物资保障、队伍建设、值班值守、人员转移避险等方面为重点,查找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责任、时限,确保防汛抗旱工作顺利开展。

3.8技术准备

县应急、综合行政执法、水务、气象等防指成员单位要加强专家力量建设,切实做好防汛抗旱技术支撑工作,及时提出工作建议,按照县防指部署参与检查督导、抗洪抢险、抗旱救灾、调查评估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县防指应不断完善应急指挥调度系统等系统(平台)建设,推动防汛抗旱信息资源共享,推进大数据、云计算、地理信息等新技术新方法运用,提高灾害信息获取、预报预测、风险评估、应急保障能力;统筹协调专业技术力量,支撑服务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县防指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我县的洪水风险图、蓄滞洪区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等,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的技术依据。

4监测预警

4.1监测

县应急、水务、综合行政执法、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负责洪涝、旱情、水文、工程、气象等信息的监测预报预警。

4.1.1气象信息

县气象局负责对台风、暴雨等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并将气象灾害形势分析和评估情况报告县防指。

4.1.2水文信息

县水务局负责对洪水、旱情的监测和预报,将结果报告县防指,并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应加密观测时段。当河道发生洪水时,应缩短测验时段,在1小时内将雨情、水情报县防指办;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30分钟内报到县防指办。必要时设立临时监测点或进行巡测,加强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并对未来可能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将评估结果及时报告县防指。

4.1.3水利工程信息

县水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情、险情监测,及时将重要信息报县政府和县防指。

(1)当主要河湖发生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闸坝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在每日8时前将堤防、闸坝等工程设施的运行、出险和防守等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所在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同时转报县防指。发生重大险情时,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在险情发生后及时报县防指,并在1小时内将初步核实的险情基本数据报县防指。

(2)当各类河道、湖泊的堤防和闸坝等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因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县防指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和除险情况,以利于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及提供抢险物资、抢险队伍支持。

4.1.4城市内涝信息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内涝的监测和预报,将结果报告县防指,并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4.1.5地质灾害信息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将结果报告县防指,并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4.1.6洪涝灾情信息上报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畜禽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洪涝灾情发生后,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报告县政府和县防指。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告县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4.1.7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

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责,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各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快速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1)县水务部门应加强对水资源的监测预报,对河道、坑塘等蓄存水量和地下水位的变化情况进行监测,并预报水资源变化趋势;同时对供水工程情况及水源地水质情况进行监测,并启动城区抗旱供水应急预案,限制建设、生产用水。

(2)县气象部门应加强对当地雨情、蒸发量等气象数据的实时监测,并加强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对重大旱灾趋势作出评估。

(3)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对农业及牲畜受灾情况进行监测,对农业受灾面积、受灾种类、减产情况进行监测统计。

(4)县应急部门应及时对旱灾造成的损失情况及救灾物资发放信息进行统计,并上报县防指。

(5)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为抗旱物资运输提供交通保障。

(6)各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本辖区内的旱情信息进行监测,对旱灾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成因、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农村饮水、城镇供水、林牧渔业、生态环境方面造成的影响等旱情信息,及时汇总上报县政府和县防指。

4.2预警

4.2.1防汛预警

(1)防汛预警准备工作

①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群众预防洪水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的思想准备。

②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责任人、防汛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伍的组织建设。

③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任务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各类闸坝、泵站做好汛前调试,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防护的城镇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涉及河湖度汛安全的在建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④预案准备。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修订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各类河道、湖泊和城区防洪预案,以及蓄滞洪区运用预案等各类方案预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河道、湖泊堤防险工险段,还要制定工程抢险方案,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

⑤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备急需。县级防汛常备物资逐年储备,逐步达到定额要求。各重点防洪工程及受洪水威胁单位的防洪物资储备定额,根据《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编制规程》的标准确定。防汛物资可采取自储、委托储备、社会号料等多种储存方式。

⑥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蓄滞洪区预警回馈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⑦防汛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对发现的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⑧防汛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河道、湖泊、蓄滞洪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责令限期拆除;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2)河湖洪水预警

①发生较强降雨,当主要行洪河道、湖泊出现涨水时,县水务部门要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县防指和有关部门提供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发布预警信息。

②县水务部门要跟踪分析河道、湖泊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当河道达到警戒水位并预报继续上涨时,应发布洪水预警,并报县防指。

③县应急部门应当按照县防指部署,组织指导有关方面提前落实抢险队伍、预置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

(3)涝灾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县气象局、县水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要加强分析会商,按照职责分工和权限向社会发布涝灾预警,并做好防涝和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区域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人员和财产。

(4)山洪灾害预警

①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气象局等部门要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预警。山洪灾害防治区内乡镇(街道)要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预警和避险措施,及时组织群众转移避险。

②凡有山洪灾害的区域,应由县防指组织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气象局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群众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

③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 24 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应当加密观测、加强巡逻。相关乡镇(街道)、村和单位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预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告县防指和有关部门,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5)滞洪区预警

①滞洪区管理单位应根据滞洪区运用方案,拟订群众安全转移方案,由县政府组织审批。

②滞洪区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运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县防指。

③准备启用滞洪区时,县防指应根据汛情和运用方案,遵照上级指令,迅速启动预警系统,组织群众安全转移。

(6)台风与温带风暴潮灾害预警

根据中央气象台、省气象台和市气象台发布的台风(包括超强台风、强台风、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信息,县气象局要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县政府和县防指。各乡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建设工地、危房、仓库、交通道路、通信电缆、供电设施、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加固,组织船只回港避风、湖面作业人员及其他现场人员撤离。

4.2.2抗旱预警

(1)干旱预警准备工作

①县水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增强工程的蓄水抗旱能力,详细掌握县境内河道、湖泊等蓄存水量及分布情况和地下水位情况,制定抗旱应急供水计划及水源调度预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②各水利工程管理部门及各级抗旱服务组织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及时对水井、机泵、排灌站、供水管网等水利工程进行检修维护,并组织抗旱应急工程修复,使其在抗旱工作中发挥作用。

③县气象局等部门建立和完善旱情信息采集和预警系统,及时采集、传递旱情信息,提高旱情预测预报水平,同时调试好人工增雨设备及组织好相关人员培训,不断提高科学抗旱能力。

④县财政局应安排年度抗旱预算资金,对抗旱骨干工程进行岁修维护;发生严重干旱时,应安排特大抗旱经费,支持临时应急工程措施。

⑤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抗旱预防措施。

(2)抗旱预警

县水务局、县气象局、县农业农村局要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及时掌握旱情。县防指办公室根据雨情、水情、墒情、气象等条件,及时组织会商分析,综合研判旱情发展趋势,对即将发生的农作物受旱、人畜饮水困难、城镇供水水源短缺等情况,适时提出抗旱预警发布建议,报县防指签发。因旱情造成供水水源短缺,出现供水危机时,县水务局要及时向县政府和县防指报告,通知用水单位、居民做好节水、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

抗旱预警启动后,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抗旱应对准备工作。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加强旱情监测分析,优化抗旱水源调配,科学编制供水计划,强化节水宣传,切实做好抗旱应对准备工作。旱情威胁解除后,县防指应当及时解除抗旱预警。

4.3预警支撑系统

4.3.1 防汛预警支撑系统

(1)洪水风险图

①县防指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洪水风险图、蓄滞洪区洪水风险图、易涝区风险图等。

②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的技术依据。

(2)防御洪水方案

①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河道、湖泊、洪水方案,主动应对各类洪水。

②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变化情况,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③按照上级规定,南四湖、韩庄运河的防洪预案,由淮委南四湖水利管理局、济宁市水利事业发展中心南四湖分中心共同编制,经省防指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泗河、洙赵新河、东鱼河、新万福河等河道防洪预案由市级组织编制,并经审核批准后执行;白马河、北沙河、城郭河、新薛河、薛河、蒋集河等河道防洪预案由县水务局编制,报县防指审核批准后执行;城市防汛预案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编制,报县防指审核批准后执行;其他河道防洪预案,根据管理权限,由所在乡镇(街道)防汛指挥机构编制,报县防指审核批准后执行。

经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均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4.3.2 干旱预警支撑系统

(1)干旱风险图

县防指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干旱风险图。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2)抗旱预案

①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预案(包括城区抗旱预案),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②各类抗旱预案由当地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凡经审批的各类抗旱预案,应严格贯彻执行。   

4.4预警级别

4.4.1防汛预警级别

防汛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IV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个预警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1)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Ⅳ级预警(蓝色):

①县气象局发布暴雨蓝色预警信号(未来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而降雨可能持续,且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15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接近100毫米),预计辖区内可能发生一般洪涝灾害,或山洪易发区可能发生一般山洪灾害;

②南四湖水位超过汛限水位,预计雨后水位继续上涨接近警戒水位;

③预计某条主要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或流量)洪水,或某条主要河道发生较大险情,或数条主要河道重要支流、某条中型河道发生较大险情;

④县气象局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预计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影响我县;

⑤其他需要发布防汛蓝色预警的情况。

(2)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Ⅲ级预警(黄色):

①县气象局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未来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而降雨可能持续,且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15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100—150毫米),预计辖区内可能发生较大洪涝灾害,或山洪易发区可能发生严重山洪灾害;

②南四湖水位超过警戒水位,预计雨后水位继续上涨,个别庄台进水;

③预计数条主要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或流量)洪水,或某条主要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或流量)洪水且发生重大险情,或数条中型河道发生重大险情;

④县气象局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预计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影响我县;

⑤其他需要发布防汛黄色预警的情况。

(3)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II级预警(橙色):

①县气象局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未来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而降雨可能持续,且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15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达150—200毫米),预计辖区内可能发生严重洪涝灾害,或可能发生严重山洪灾害;

②南四湖水位接近保证水位,部分庄台进水,工程可能发生一般险情;

③数条主要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或流量)洪水,且预计有可能继续上涨接近保证水位(或流量),或数条主要河道发生重大险情,或某条主要河道重要支流、某条中型河道可能发生决口、漫溢;

④县气象局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预计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影响我县;

⑤其他需要发布防汛橙色预警的情况。

(4)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I级预警(红色):

①县气象局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未来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而降雨可能持续,且预报降雨区域在过去15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达200毫米以上),预计辖区内可能发生特大洪涝灾害,或可能发生特别严重山洪灾害;

②预计南四湖水位接近50年一遇洪水水位,即上级湖洪水位达到37.0米、下级湖水位达到36.5米时,可能启用湖东滞洪区,大部分庄台进水,堤防、涵闸工程发生险情;

③预计某条主要河道发生超标准洪水,需要采取应急措施处理超额洪水,或某条主要河道可能发生决口、漫溢,或数条主要河道重要支流、数条中型河道可能发生决口、漫溢;

④县气象局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预计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影响我县;

⑤其他需要发布防汛红色预警的情况。

4.4.2干旱预警级别

干旱灾害分为: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四个等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4.5预警发布

县防指办公室根据部门、单位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及预警建议,组织有关部门、专家会商,研判暴雨、洪水、台风和干旱等影响区域、发展态势和危害程度,提出预警发布建议,报县防指签发。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确保预警信息发布对象无遗漏。

4.6预警行动

县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联合值班值守,及时会商,做好启动应急响应准备。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县防指部署要求,组织做好本部门、本行业防汛抗旱应急准备工作,加强分析研判,指导本行业做好值班值守、巡查检查,做到险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及时报送工作动态信息。县气象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增加观测频次,及时向县防指报送监测预报信息。县委宣传部组织、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及时播报防汛预警信息和工作动态信息。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县防指要求发布的信息内容,组织协调通信企业及时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县防指统筹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预警范围内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提前部署防汛抗旱应急准备工作,做好工程调度、水量调配、救援力量预置、转移避险、巡堤查险、物资调拨和险情处置等工作。

4.7预警解除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县防指办公室组织会商研判,及时提出防汛抗旱预警解除建议,报县防指签发解除。

(1)大范围降雨结束,整体汛情平稳,预报未来一周未有大的降雨过程,主要河道重要控制站水位低于警戒水位或迅速回落至预警水位以下。

(2)旱情威胁解除后,及时解除抗旱预警。

(3)启动应急响应后预警自动解除。

4.8信息报告

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50号)等有关规定,做好突发险情、灾情信息报告工作。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分为首次报告和续报。险情或灾情发生后,有关责任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掌握有关情况并首报。突发险情、灾情发展过程中,根据险情、灾情发展及抢险救灾的变化情况,及时对报告事件续报,续报应延续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相关措施等。

信息报告电话:

县政府办公室:0537—8221737、8221629

县防指办公室:0537—8292916

市防指办公室:0537—2907579

省防指办公室:0531—86943110

5 应急响应

5.1总体要求

5.1.1按洪涝、干旱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I级)四个级别。

5.1.2 进入汛期(6月1日至9月30日)、紧急抗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应应急程序。

5.1.3 按照上级规定,淮委南四湖水利管理局负责南四湖防洪工程的调度;泗河、洙赵新河、东鱼河、新万福河等河道由市防指负责防洪调度;白马河、北沙河、城郭河、新薛河、薛河、蒋集河等河道由县防指负责防洪调度;其他河道由所在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防洪调度。

5.1.4 洪涝灾害发生后,白马河、北沙河、城郭河、新薛河、薛河、蒋集河等河道防洪工程的抗洪抢险活动,在县政府和县防指统一领导下,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实施。

5.1.5 洪涝、干旱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闸坝发生险情,应立即向县防指办公室报告。

5.1.6 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涝、干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区域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5.1.7 因洪涝、干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5.2应急响应启动

县防指根据县气象局、县水务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应急局等部门的预测预警信息,统筹考虑灾害影响程度、范围和防御能力等,综合会商研判并启动响应。

水旱灾害发生后,发生地有关单位应按照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同时报告当地政府、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

I 级响应:县防指指挥签发启动;Ⅱ、Ⅲ、Ⅳ级响应:县防指常务副指挥签发启动。

当响应条件发生变化时,县防指应及时调整响应等级。

5.3 Ⅳ级应急响应

5.3.1 启动条件

(1)某乡镇(街道)发生一般洪涝灾害。

(2)某条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较大险情。

(3)某条主要河道发生低于警戒水位洪水,但发生一般险情征兆;或南四湖接近警戒水位。

(4)1个乡镇(街道)发生中度干旱;或2个乡镇(街道)发生轻度干旱,且预报未来1周无有效降雨。

(5)县气象局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或未来12小时内降雨量≥50毫米且在过去15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近100毫米;城区部分路段和低洼地带可能出现短时积水,农田出现积水。

5.3.2 响应行动

(1)县防指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县防指有关成员和专家参加,做出相应工作安排。

(2)县防指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视情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3)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和乡镇(街道)请求,县防指统筹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协助开展抗洪抢险、应急救援和抗旱救灾等应急处置。

(4)县水务局等部门和淮委南四湖水利管理局、济宁市水利事业发展中心南四湖分中心做好防洪抗旱工程调度。根据乡镇(街道)请求,县防指组织县水务局、县发展改革局等部门和淮委南四湖水利管理局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县防指办公室统一做好灾情信息发布。

(5)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协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及时报县防指。

(6)相关乡镇(街道)作出安排部署,组织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抗旱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及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报县政府和县防指。

5.4 Ⅲ级应急响应

5.4.1 启动条件

(1)某乡镇(街道)发生较大洪涝灾害。

(2)主要河道同时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或某条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且发生重大险情;或数条中型河道发生重大险情;或南四湖超过警戒水位,个别庄台进水。

(3)1个乡镇(街道)发生重度干旱;或2个乡镇(街道)发生中度干旱;或3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轻度干旱,且预报未来1周无有效降雨。

(4)县气象局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或未来6小时内降雨量≥50毫米且在过去15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达100—150毫米;城区道路可能出现20厘米以上积水,农田大面积积水。

5.4.2 响应行动

(1)县防指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县防指有关成员和专家参加,做出相应工作部署。

(2)县防指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汛情(旱情)通报。

(3)县防指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指导乡镇(街道)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4)县水务局等部门和淮委南四湖水利管理局、济宁市水利事业发展中心南四湖分中心做好防洪抗旱工程调度。根据乡镇(街道)请求,县防指组织县水务局、县发展改革局等部门和淮委南四湖水利管理局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县防指办公室统一做好灾情信息发布。

(5)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和乡镇(街道)请求,县防指统筹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救助受灾群众。

(6)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工作情况及时报县防指。

(7)视情请求市防指在专家、队伍、装备和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援。

(8)相关乡镇(街道)安排部署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抗旱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及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报县政府和县防指。各有关防汛抗旱责任人在岗在位,靠前指挥,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等工作。县防指组织指导有关方面加强巡查值守。对重要堤段、重点工程,要加密巡查,出现险情及时抢护,提前向下游和左右岸受威胁区域发出预警,相关情况按规定及时报告。

5.5Ⅱ级应急响应

5.5.1 启动条件

(1)2个以上乡镇(街道)同时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2)数条主要河道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堤防、险工、涵闸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或南四湖接近保证水位,部分庄台进水;或某条中型河道发生漫溢。

(3)2个乡镇(街道)发生严重干旱;或 3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中度干旱,且预报未来1周无有效降雨。

(4)县气象局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未来3小时内降雨量≥50毫米且在过去15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达150—200毫米;城区道路可能出现30厘米以上积水,农田出现较大面积积水。

5.5.2 响应行动

(1)县防指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县防指成员和专家参加,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县政府和市防指。

(2)县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联合值班值守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组织会商分析研判形势,制定应对措施,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汛情(旱情)通报。

(3)县防指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指导乡镇(街道)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4)县水务局等部门和淮委南四湖水利管理局、济宁市水利事业发展中心南四湖分中心做好防洪抗旱工程调度。根据乡镇(街道)请求和实际需要,县防指组织县水务局、县发展改革局等部门和淮委南四湖水利管理局调拨防汛抗旱物资。

(5)县防指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根据险情灾情需要和乡镇(街道)请求,县防指统筹组织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救助受灾群众。

(6)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工作情况按要求报县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

(7)视情请求市防指在专家、队伍、装备和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援。

(8)相关乡镇(街道)安排部署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抗旱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及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报县政府和县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各级防汛抗旱责任人在岗在位,靠前指挥,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等工作。

5.6Ⅰ级应急响应

5.6.1 启动条件

(1)2个以上乡镇(街道)同时发生特大洪涝灾害。

(2)主要河道发生超标准洪水或决口、漫溢;或南四湖水位接近50年一遇洪水水位,堤防、涵闸工程发生一般险情。

(3)3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特大干旱,且预报未来1周无有效降雨。

(4)县气象局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未来3小时内降雨量≥100毫米且在过去15天内累计平均降雨量达200毫米以上;城区主要道路可能出现50厘米以上积水,农田出现严重积水。

5.6.2 响应行动

(1)县防指指挥主持会商,县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防指全体成员和专家参加,做出相应工作部署,视情宣布我县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必要时提请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审议,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市防指。

(2)县防指加强值班值守力量,组织抢险救灾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县防指部署,协同做好抢险救灾、物资调配、资金落实、安全保卫等应急保障工作,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汛情(旱情)通报。

(3)县防指成立防汛抗旱现场指挥部,下设工作组。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开展工作。

(4)县水务局等部门和淮委南四湖水利管理局、济宁市水利事业发展中心南四湖分中心实施工程调度。县财政局紧急拨付救灾资金。县应急局等部门组织指导乡镇(街道)转移救助并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县防指统筹协调抢险救援力量实施抢险救援。

(5)县防汛抗旱现场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调水,限量供水,压减工业、农业用水指标,组织力量拉水送水,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

(6)县防汛抗旱现场指挥部将工作情况及时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根据领导批示指示作出进一步工作部署。

(7)请求市防指在专家、队伍、装备和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援。

(8)相关乡镇(街道)部署做好防洪工程调度、防汛抢险、抗旱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和安置等工作,及时将防汛抗旱工作情况报县政府和县防指,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各级防汛抗旱责任人在岗在位,靠前指挥,组织做好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等工作。

5.7不同灾害的响应措施

5.7.1河湖洪水

(1)当河湖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

(2)当河湖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在实施蓄滞洪区调度运用时,根据洪水预报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按照上级指令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做好蓄滞洪区启用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组织蓄滞洪区内人员转移、安置,分洪设施的启用和无闸分洪口门爆破准备。当水情达到洪水调度方案规定时,按照启用程序和管理权限,由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下达命令实施分洪。

(4)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有关规定,县防指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权力,在确保人民生命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5.7.2 涝害

(1)当出现涝灾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河湖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5.7.3 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县应急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气象局、县民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县政府对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区域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县防指组织县应急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气象局、县民政局等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5)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实施紧急营救,必要时向上级请求支援。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应召集有关部门、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5.7.4 台风灾害

(1)台风灾害应急处理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县应急、水务、气象、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供电、民政、公安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接到台风警报时,县防指应督促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力量加强巡查,并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及时播发台风警报和县防指的防御部署。

(3)县气象局发布台风紧急警报时,应作出台风可能登陆地点、时间和台风暴雨的量级和落区的预报。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及水利工程防汛负责人应立即上岗到位值班,根据防洪(台风)预案进一步检查各项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可能受台风严重影响时,县防指应提请县政府发布防台风动员令,派出工作组深入第一线,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落实防台风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防台风和抢险工作。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做好工程的安保工作,并根据降雨量、洪水预报,控制运用闸坝及河湖洪水调度运行;落实蓄滞洪区分洪的各项准备;抢险人员加强对工程的巡查。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居住在危房的人员及时转移,组织做好高空作业设施防护工作;县供电公司及通信运营企业落实抢修人员,一旦损坏迅速组织抢修,保证供电和通信畅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做好城区树木的保护工作;县卫生健康局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方案。

5.7.5 堤防决口、闸坝垮塌

(1)当出现堤防决口、闸坝垮塌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主要河湖堤防及其重要支流、中型河道决口、闸坝垮塌等事件应立即向上级报告。

(2)堤防决口、闸坝垮塌的应急处理,由县防指负责,视情况组织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相关乡镇(街道)、县直部门单位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3)县防指应立即组织专家赶赴现场进行研判,调度有关水利工程,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调集人力、物力,视情况适时实施堵口、抢护。

5.7.6 干旱灾害

各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县防指的领导下,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 4个干旱等级,制订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轻度干旱

①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②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在受旱区域农业灌溉按灌溉定额控制,通过打井、开采地下水、补充地表水,采取节水灌溉措施满足灌溉。

③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2)中度干旱

①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②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③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启动中度干旱水量调度方案;按照抗旱水量调度方案和节水限水方案综合平衡水资源利用,在受旱区域农田灌溉严格按灌溉定额控制,通过打井、开采地下水、补充地表水,采取节水灌溉措施满足灌溉。按灾情和国家有关规定,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④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3)严重干旱

①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②及时组织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③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启动严重干旱水量调度方案;在重灾区根据可开采水量,应急打深井,补充地表水;对山区无水源区域实行应急送水,保证当地居民生活用水安全,同时启动严重干旱节水限水方案;降低农村灌溉用水定额;限制或者暂停高耗水工业用水;限制或者暂停洗车等高耗水服务业用水;限制或者暂停排放工业污水;另外根据气象条件,积极组织人工降雨工作。

④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⑤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抗旱积极性。

(4)特大干旱

①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②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县防指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③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一级指挥机构备案,必要时经县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特大干旱水量调度方案;在水源保护区应急打深井,补充地表水;努力争取实施引黄补湖工程和引江补湖工程,补充南四湖应急用水;对山区无水源地区实行应急送水,保证当地居民生活用水安全,同时启动特大干旱节水限水方案;降低农村灌溉用水定额;限制或者暂停高耗水工业用水;限制或者暂停洗车、洗浴等高耗水服务业用水;限制或者暂停排放工业污水;限时或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另外根据气象条件,积极组织人工降雨工作。

④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密切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

⑤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抗旱救灾工作。

⑥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5.7.7供水危机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县水务局应加强对地表水、地下水、客水及外调水的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积极争取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协同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使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5.8应急响应终止

5.8.1 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县防指可视情宣布应急响应结束,按程序宣布响应终止。

(1)县气象局解除台风预警信号、暴雨预警信号,且预测对我县无明显影响。

(2)县气象局预报未来没有大的降雨过程,工程险情基本控制,主要河道干流控制站水位已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

(3)全县旱情已得到有效缓解。

5.8.2县防指根据防汛抗旱形势,组织会商,综合分析研判,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报常务副指挥签发解除。

5.8.3防汛抗旱响应解除后,依照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应按照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归还、入库储存或核销。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乡镇(街道)、县直部门单位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6 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发生突发性水旱灾害后,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6.2应急队伍保障

(1)按照全县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县防指组织指挥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实施救援。

(2)供水、供电、供气、排水、交通、医疗、通信等公用设施管理和运营单位,应组建相应的专业应急抢险队伍。发生水旱灾害时,各类专业应急抢险队伍按照县防指指令赶赴现场抢险救灾。

6.3应急物资保障

县应急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做好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按照县防指指令,第一时间将所需物资运抵指定地点。

(1)物资储备

①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县防指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②县级储备的防汛物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严重洪水灾害区域防汛抢险物资的不足,重点支持遭受严重洪涝灾害区域防汛抢险救生物资的应急需要。

③县级防汛物资储备的品种主要为,用于拦挡洪水、导渗堵漏、堵口复堤等抗洪抢险急需的抢险物料,用于救助、转移被洪水围困群众及抗洪抢险人员配用的救生器材,用于抢险施工、查险排险的抢险机具。

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规范储备的防汛物资品种和数量,结合本地抗洪抢险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确定。

⑤抗旱物资储备。县级储备的抗旱物资,由县防指根据需要负责调用。干旱频繁发生的乡镇(街道)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用。

⑥抗旱水源储备。城镇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编制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2)物资调拨

①县防汛物资调拨程序:县防汛物资的调用,由县防指根据需要直接调用;抗洪抢险结束后,由县防指及时办理核销手续或向上级申请补充。

②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或储存品种有限,不能满足抗洪抢险和抗旱需要时,应及时启动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联系有资质的厂家紧急调运、生产所需物资,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6.4资金保障

按照事权与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做好年度预算,合理安排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资金。

6.5人员转移保障

(1)人员转移工作由灾区属地乡镇(街道)负责,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协助实施。

(2)各乡镇(街道)、村(社区)按照预案确定的工作流程、转移线路、安置地点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6.6供电保障

县供电公司优先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的供电需要。

6.7能源保障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做好油、气、煤等能源供需调配,优先保障受灾区域和抢险救灾需求。

6.8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隐患排查,开辟绿色通道,保障抢险救援指挥、运送救灾装备、物资车辆的通行;负责调配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船舶。

6.9医疗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灾区疾病防治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赴灾区指导、参与卫生防疫和伤病员救治工作。

6.10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扰乱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破坏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负责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安保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6.11技术保障

6.11.1 建设全县防汛抗旱指挥系统

(1)依托济宁市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覆盖全县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并与市防指、流域机构和其他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网络互联互通,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2)改进雨水情信息自动采集系统,提高全县雨水情信息自动测报系统的覆盖范围和精度。

(3)建设墒情信息自动采集系统,为分析全县抗旱形势和作出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4)相关部门、单位须提供相应的地图及有关统计数据,建立工程数据库及防洪重点区域的地理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会信息的快速查询。

(5)建立防汛地理信息管理系统,基于GIS平台,依托防汛抗旱基础数据库和雨水情、墒情信息数据库,建立和完善湖泊、重要河流的洪水预报系统及防洪调度系统,实现实时和优化洪水调度,为防洪调度决策提供支持。

(6)建立覆盖各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之间的防汛异地会商系统。

6.11.2县防指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县防指统一调度,及时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7 善后工作

县防指成员单位应各尽其职,加强协作,共同做好善后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属地乡镇(街道)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征用调用物资费用补偿、治安管理、工程修复、污染物清除、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工作。

7.1救灾

7.1.1发生重大灾情时,县防指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单位委派联络员参加县防指办公室工作。

7.1.2县应急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和临时生活安排,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7.1.3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调配医疗防疫技术力量,并组织实施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7.1.4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负责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7.2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7.3水毁工程修复

干旱等级

标  准

轻度干旱

0.1≤Ia<0.6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10%—15%

中度干旱

0.6≤Ia<1.2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15%—20%

严重干旱

1.2≤Ia<2.1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20%—30%

特大干旱

2.1≤Ia≤4或因旱饮水困难人口占当地总人口比例≥30%

区域农业旱情指数Ia(指数区间为0—4);

其中:i—农作物旱情等级(i=1、2、3、4依次代表轻度、中度、严重和特大干旱);Ai—某一旱情等级农作物面积与耕地总面积之比;Bi—不同旱情等级的权重系数(B1=1、B2=2、B3=3、B4=4,依次代表轻度、中度、严重和特大干旱)

7.3.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干旱等级

标  准

轻度干旱

5%<城市干旱缺水率≤10%,出现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中度干旱

10%<城市干旱缺水率≤2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严重干旱

20%<城市干旱缺水率≤30%,出现严重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特大干旱

城市干旱缺水率>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生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城市干旱缺水率:城市干旱缺水率=(城市正常日供水量-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城市正常日供水量

7.3.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气象、广播电视、水文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7.4滞洪区补偿

南四湖湖东滞洪区分洪运用后,参照《蓄滞洪区补偿暂行办法》补偿。

7.5灾后重建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7.6调查评估

县防指办公室每年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8 预案管理

8.1编制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县水务局组织编制,县政府审定后发布。

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并按原程序报批。

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本预案组织编制本部门、本单位相关预案,各乡镇(街道)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8.2宣传、培训与演练

县防指办公室和新闻媒体应加强防汛抗旱避险知识宣传,提高全民防灾避灾和自救互救能力,为全民参与防汛抗旱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县防指办公室负责各乡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机动抢险队负责人的培训。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抗洪抢险应急演习一般每1—2年组织一次。

县防指成员单位应结合本部门、本行业实际,组织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防汛抗旱实战能力。

各专业抢险队伍应针对队伍的业务特长和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8.3预案备案

本预案印发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报市应急局、市水务局备案。

8.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8.5预案施行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9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附则

10.1名词术语定义

10.1.1 水旱灾害包括:河湖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台风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等引发的堤防决口、闸坝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0.1.2 主要河道:指梁济运河、泗河、东鱼河、洙赵新河等河道。

10.1.3 中型河道:指新万福河、白马河、洸府河、城郭河等河道。

10.1.4洪水等级

一般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小于5a的洪水。

较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5a—20a的洪水。

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20a—50a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大于50a的洪水。

其中洪水重现期的洪水要素项目包括洪峰水位(流量)或时段最大洪量等,a指年。

10.1.5 洪涝灾害:因降雨、融雪、冰凌、溃坝及风暴潮造成的洪水、渍涝灾害和由暴雨造成的山洪、泥石流等灾害。

一般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6—1/3(不含1/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15%—29%。

较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3—1/2(不含1/2)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30%—49%。

严重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1/2—2/3(不含2/3)的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50%—69%。

特大洪涝灾害:一次洪涝灾害使2/3以上所辖行政区域受灾,或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70%以上。

10.1.6 干旱等级判定标准

10.1.7 城市干旱等级判定标准

10.2其他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微山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地质灾害分级

2 风险隐患分析

2.1地质灾害概况

2.2地质灾害多发期

2.3地质灾害防范重点区域

3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指挥机构及职责

3.2办事机构及职责

3.3成员单位及职责

3.4乡镇(街道)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4 预警预防机制

4.1预防

4.2监测

4.3预测

4.4预警

5 应急处置

5.1信息报告

5.2先期处置

5.3分级响应

5.4指挥与协调

5.5处置措施

5.6扩大响应

5.7应急联动

5.8社会动员

5.9应急结束

5.10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6 恢复与重建

6.1善后处置

6.2社会救助

6.3总结评估

6.4灾后恢复重建

7 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7.2物资保障

7.3通信保障

7.4交通保障

7.5治安保障

7.6卫生保障

7.7技术保障

7.8生活保障

7.9财务保障

7.10避难场所保障

8 监督管理

8.1宣传教育

8.2应急演练

8.3责任追究

9 预案管理

9.1预案制定

9.2预案修订

9.3预案解释

9.4预案备案

9.5预案施行

10 附则

10.1名词术语

10.2其他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和处置突发地质灾害,提高应急反应能力,保证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办法》《微山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微山县行政区域内突发地质灾害的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属地为主,协同应对。

1.5地质灾害分级

按照突发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由低到高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级别。

1.5.1一般地质灾害(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1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5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灾情。

1.5.2较大地质灾害(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灾情。

1.5.3重大地质灾害(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灾情。

1.5.4特别重大地质灾害(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100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1亿元以上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灾情。

2 风险隐患分析

2.1地质灾害概况

截至2021年,全县共有地质灾害隐患点4处,属于崩塌地质灾害类型,威胁人口20人、财产60万元,主要分布在两城镇等低山丘陵区。

2.2地质灾害多发期

鉴于全县地质环境背景基本条件未发生明显变化,汛期平均降水量较多,突发性地质灾害类型将仍以崩塌、滑坡为主,局部隐伏灰岩区岩溶水水源地附近,由于降水和开采地下水影响,岩溶塌陷隐患仍将发生,主要表现为点状。

2.3地质灾害防范重点区域

根据《微山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12—2025年)》,崩塌、塌陷等突发性地质灾害隐患重点防治区主要位于两城镇驻地以北低山丘陵区,鲁桥镇以北山前洪积、冲积平原分布区岩溶塌陷地质灾害次重点防治区。在汛期尤其是强降雨、连续降雨情况下,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地面沉降重点防治区主要位于县城周边、留庄镇塌陷区、欢城镇塌陷区、南四湖湖区西部采空塌陷区等。

3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指挥机构及职责

县政府成立县突发地质灾害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专项应急指挥部),作为全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突发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

3.1.1县专项应急指挥部组成

总 指 挥:县长

副总指挥:分管副县长、县应急局局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成    员: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公室、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供电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铁塔公司微山办事处等部门单位负责人。

3.1.2县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分析、研究突发地质灾害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

(2)组织指挥全县一般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负责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地质灾害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上级给予支持。

(3)对于敏感或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地质灾害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

(4)负责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培训、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和部门联动机制。

(5)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

(6)指导做好突发事件的先期应对处置工作。

(7)承办其他事项。

3.2办事机构及职责

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局长担任。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实施联动机制。

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组织落实县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决定。

(2)履行应急职守和综合协调职责,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指导制定(修订)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4)建立突发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和分析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及时核实与研判信息,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

(5)负责突发地质灾害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

(6)配合现场指挥部做好一般地质灾害的应对处置工作。

3.3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委宣传部:按照县专项应急指挥部要求,负责组织做好地质灾害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县发展改革局: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输油(气)设施等重要设施免遭损毁;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的避灾救灾管理;保障灾区所需救灾物资储备。

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本地生产企业重要抢险物资的生产调度;组织抢修救灾物资生产企业受损毁设施,保障救灾物资正常生产。

县公安局:负责治安保卫和社会秩序维持工作;协助灾区属地乡镇(街道)做好群众疏散撤离和转移工作;依法打击蓄意扩大、恶意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等违法犯罪活动;指导救灾物资主管单位、灾区人员及政府机关等重要部门和单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最大限度确保人员、财产安全;负责事件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送伤员和救灾人员、物资、装备的车辆优先通行;负责核查、验证已死亡人员身份等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临时转移安置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因灾死亡人员的火化和烈士褒奖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并指导、监督资金的合理使用。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组织技术力量进行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监测,及时对地质灾害风险进行研判,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因在建工程施工引发的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灾害路段抢修和恢复;协调道路运输企业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调度协调车辆运输救灾物资。

县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抢修、加固因地质灾害损坏或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水利设施;依法加强河道管理,清除河道内的阻洪建筑物。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及时组织、协调和调配有关农用救灾物资,协助灾区及时做好农业生产自救工作。

县文化和旅游局:协助有关单位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域经营场所游客(旅客)、从业人员疏散;指导景区、旅行社等对从业人员开展地质灾害防范科普知识培训。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县应急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应急救灾物资的调配;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灾情统计上报工作;根据灾害发展情况,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提出划定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的建议,上报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调查、处置的进展情况上报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和上级有关部门;指导所监管领域内因突发地质灾害引发次生灾害的安全生产工作,减少或消除次生灾害的发生和蔓延;监督、指导和协调抢险救灾的安全生产工作;督导、检查施工单位和工矿企业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防范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市场监管工作,维护灾区市场稳定,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救灾物资违法行为;组织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实时监测预报;参与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会商和等级预报发布。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利用装备优势抢救被压埋人员;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县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恢复被破坏的供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及时架设地质灾害防治抢险供电线路,应急提供移动成套发电设备,保证抗灾抢险的电力供应。

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铁塔公司微山办事处:负责保障灾情发生地通讯畅通,确保抢险救灾的顺利进行。

3.4乡镇(街道)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各乡镇(街道)设立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辖区救灾工作,实施先期应急救援,贯彻落实上级突发地质灾害指挥部指示,配合和协助上级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救援行动;负责本辖区突发地质灾害善后恢复工作。

4 预警预防机制

4.1预防

4.1.1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地质灾害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措施或应急预案,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4.1.2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与县气象局的沟通会商,密切关注天气变化,认真分析研判地质灾害发生趋势,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严格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值班和领导带班、信息报送制度,坚持24小时值班值守,确保一旦出现灾情、险情,第一时间准确及时报送信息。

4.2监测

4.2.1监测机制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组织县水务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及地质环境监测相关资质单位,负责突发地质灾害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建设。

4.2.2监测信息汇报和处置

对常规监测信息,要定期逐级报至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供专家研判和信息共享;对应急监测信息,要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报送。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适时建立和及时更新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指导地质灾害预测和预警。

4.3预测

根据历年突发地质灾害情况汇总、年度气候趋势预测等,对突发地质灾害形势按年度、月度进行分析预测,以增大提前量,提高主动性,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4.4预警

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全县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由县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气象局三方共同承担。

4.4.1预警分级

依据实地调查、统计分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等级由弱到强依次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4.4.2预警发布

(1)预警发布主体。蓝色预警由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短信平台等形式,将预警信息发布至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由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气象局联合对外发布。

(2)预警发布内容。包括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防范要求和发布机关等。

(3)预警发布形式。通过广播、电视、电话、短信平台、网站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通告。

4.4.3预警响应

(1)蓝色预警响应措施。蓝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①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

②启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通知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预报区域内的群众,按照防灾明白卡逐项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③通知专家队伍、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④检查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做好调集准备。

⑤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必要防范性、保护性措施。预报区内隐患点信息每12小时至少上报1次。

(2)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①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巡查,及时检查和调度防灾工作落实情况,责令有关单位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

②通知应急物资储备单位和避险场所做好准备,确保随时投入使用。

③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

④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预报区内隐患点信息每6小时至少上报1次。

(3)橙色预警响应措施。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①撤离群测群防人员。

②限制使用有关道路和旅游景点等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场所。

③暂停灾害易发地点附近的户外作业,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地质灾害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

④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预报区内隐患点信息每2小时至少上报1次。

(4)红色预警响应措施。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①关闭有关道路和旅游景点等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场所。

②通知专家队伍、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到隐患点附近安全区域待命,随时准备抢险。预报区内隐患点信息每1小时至少上报1次。

4.4.4预警变更与解除

预警发布单位应密切关注预警时段内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情况,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发布。

经确认不可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由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 应急处置

5.1信息报告

5.1.1地质灾害速报。各乡镇(街道)收到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后,可采用电话、网络等方式,在30分钟内向县应急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报告,1小时内应书面续报相关信息。县应急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在收到灾害信息后,立即向县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5.1.2地质灾害核报。接到上级核报要求后,各乡镇(街道)应在30分钟内快速反馈核报信息,书面核报原则上不超过1小时。

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对于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的,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地质灾害或预警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应在1小时内向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政府报告。

5.1.3报送内容。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地质灾害类型、等级、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及发展趋势,发生基本过程、采取的措施和后续进展情况等;确认已经造成死亡、失踪和受伤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接到上级领导批示的,办理情况也应及时向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行报告,由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分别向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县政府报告。

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0537—8292916

县政府办公室:0537—8221737、8221629

5.2先期处置

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疏散现场周边无关人员,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报告。

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后,接报的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负责同志要按照预案和有关规定,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灾害。

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后,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现场处置队伍要立即通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并申请调派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疏散群众等措施,避免次生灾害发生。

5.3分级响应

(1)一般地质灾害(Ⅳ级)。由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乡镇(街道)、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以及县综合、专业等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2)较大及以上地质灾害(Ⅲ级、Ⅱ级、Ⅰ级)。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在省、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调动事发单位、乡镇(街道)、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以及县综合、专业等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配合上级部门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5.4指挥与协调

(1)一般地质灾害(Ⅳ级):分管副县长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于一般地质灾害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危害性的,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应根据需要赶赴现场或到县专项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2)较大及以上地质灾害(Ⅲ级、Ⅱ级、Ⅰ级):县长及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协调处置(先期)。

国家、省、市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在其指挥下开展较大及以上地质灾害处置工作。

5.5处置措施

当确认突发地质灾害灾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相应级别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调动参与突发地质灾害处置的相关部门、单位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按照“统一指挥、属地为主、分工负责、专业处置”的要求和预案分工,相互配合、密切协作,有效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1)对是否转移群众和应采取的措施作出决策。

(2)及时划分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3)加强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损失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导致的二次人员伤亡。

(4)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做好速报工作,并根据灾情进展,随时续报,直至抢险结束和险情解除。

(6)较大及以上地质灾害的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在上级应急机构未介入之前,由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组成现场指挥部,负责具体指挥和先期处置。

5.6扩大响应

如果地质灾害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直接或间接造成较大及以上灾害,有可能超出自身控制能力的,由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县领导同意,向上级请求支援。

5.7应急联动

县专项应急指挥部与周边区域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应急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5.8社会动员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处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户外显示屏、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动员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5.9应急结束

突发地质灾害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经组织专家会商,确认次生、衍生危害基本消除后,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5.10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5.10.1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原则。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

(2)信息发布载体和内容。地质灾害发生后,县政府、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应第一时间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向社会发布事件简要信息,加强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以免引起社会恐慌,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当突发地质灾害或抢险救援工作对社会正常运行造成影响时,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安全和交通提示信息,并根据灾害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3)信息发布机构。发生一般地质灾害由县政府负责对外发布信息;发生较大及以上地质灾害时,由上级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外发布信息。

5.10.2舆情引导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政府、县专项应急指挥部要组织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

6 恢复与重建

6.1善后处置

突发地质灾害处置结束,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迅速做好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6.2社会救助

县民政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协助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6.3总结评估

突发地质灾害处置结束,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对突发地质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评估,在15个工作日内报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6.4灾后恢复重建

突发地质灾害处置结束,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进行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组织实施。

7 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队伍包括县消防救援大队、志愿者队伍、微山县蓝天救援队为骨干的应急救援队伍;县水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的工程抢险专业队伍;由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和村(社区)等群众自治组织组建的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7.2物资保障

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建立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的物资保障体系。探索运用物联网技术,完善重要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7.3通信保障

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等要加强工作配合,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网络(含卫星通信)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保障应急状态下的指挥通信联络。

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至少要保证1部专用值班电话,并确保24小时有人值守、通信畅通。

7.4交通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单位要建立应急保障体系。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交通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运输安全。县公安局等部门要根据处置需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保障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7.5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要按规定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地质灾害发生地乡镇(街道)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7.6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要建立卫生应急队伍和保障体系,根据需要及时组织队伍赶赴现场开展紧急医学救治、疾病预防控制、伤员及家属心理疏导等工作,为受灾区域提供必要的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援助。县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要积极参与医疗卫生援助工作。

7.7技术保障

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利用已有固定电话、移动通信网络,构建上下贯通、左右衔接、互联互通的指挥平台,为突发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辅助决策、协调调度等提供技术支撑。

7.8生活保障

县民政局等部门要会同地质灾害发生地乡镇(街道)动员各方面力量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单位配合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的食宿生活保障工作。

7.9财务保障

处置突发地质灾害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县财政局要对突发地质灾害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和援助。

7.10避难场所保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协调各乡镇(街道),结合实际建立应急避难场所,充分利用人防疏散基地、公园绿地、露天广场、体育场、操场等公共场所,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设置相关指示标牌,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转移群众提供紧急疏散、临时安置的安全场所。

8 监督管理

8.1宣传教育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能力。预案发布后,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对相关指挥员、应急救援队伍进行预案解读培训,使其熟悉应急职责、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切实提高应急联动处置能力。

8.2应急演练

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订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构建有针对性地编制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量化指标评估。地质灾害易发生地的乡镇(街道)应经常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疏散及处置演练。演练计划、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记录、演练评估和演练音像资料要及时归档备查。

8.3责任追究

县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应急处置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9 预案管理

9.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组织编制,报县政府审定后发布。

9.2预案修订

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改进。

9.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9.4预案备案

本预案印发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报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9.5预案施行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10 附则

10.1名词术语

突发地质灾害: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露等。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地质灾害应急:指在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为避免或最大程度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行动。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讯、交通等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10.2其他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微山县工贸行业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应急工作原则

1.5事故分类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2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及职责

2.3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2.4应急救援专家组

2.5乡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3 监测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2预警级别与发布

4 应急响应

4.1事故信息报送

4.2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3二级响应

4.4一级响应

4.5信息发布

4.6应急结束

5 应急保障

5.1人力资源保障

5.2财力保障

5.3物资保障

5.4通信与信息保障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理

6.2保险理赔

6.3事故调查

6.4应急总结

7 预案演练、评估和宣传

7.1演练

7.2评估与修订

7.3宣传、培训

8 奖励与责任追究

9 预案管理

9.1预案制定

9.2预案解释

9.3预案施行

9.4预案备案

10 附则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全县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有效防范、削减生产安全事故风险,最大程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人民生命健康及生态环境的影响。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微山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微山县行政区域内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生产经营单位及事发地乡镇(街道)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3)跨乡镇(街道)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

(4)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先行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上报市政府请求应急救援,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至省政府。

1.4应急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及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根本要求,最大程度地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切实加强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确保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响应原则。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单位、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事故处置按照“就地、就近、快速、有效”的原则,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有关部门、单位积极参与,同时充分发挥企业的第一时间处置和积极有效自救作用。

1.4.3整合资源,发挥优势

按照“整合社会资源,发挥专业优势,提高装备水平”的原则,依托现有社会应急资源管理体制,充分整合应急救援所需的人员、队伍、装备、物资等社会资源,并有计划地对应急装备进行配备和更新。

1.4.4依法规范,保障救援

坚持预案与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相衔接,应急救援与实际相结合,及时修订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完善行政保障措施,切实保障应急预案有效实施。

1.4.5明确职责,完善制度

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管理体系、机构及管理制度。事故发生后,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坚持“以人为本、减少损失、控制事态、措施有力、指挥得当、速战速决”的事故应急救援指导思想,在最短时间内迅速、科学、有效地实施事故应急救援。

1.5事故分类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县政府成立工贸行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救援指挥部),作为全县工贸行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作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县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协调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2.1.1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

总 指 挥:县长

副总指挥:分管副县长

成    员: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公室、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供电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铁塔公司微山办事处等部门单位负责人。

2.1.2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1)负责启动县工贸行业事故应急预案,统一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作出决策并进行监督和指导。

(3)紧急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指挥、调度、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参加工贸行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必要时提请县政府向市政府请求应急支援。

(5)发布事故灾难救援的有关信息。

(6)事故救援完毕后,做好清洁、防疫、消毒、除险等善后工作,适时组织实施重建,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2.1.3 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工贸企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制定政府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和能源领域事故应急预案,参与相关部门实施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应急救援需要,调动储备的救援物资、应急装备等,参与事故后生产经营恢复的有关工作。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县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协调做好事故救援现场的通信保障,参加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人员疏散、治安保卫及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工贸行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运行的经费保障,按有关规定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供气、供热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开展;负责制定建筑施工、城市基础设施事故处置预案,组建专(兼)职抢险救援队伍;参与事故后恢复有关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的运输车辆,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运输救援物资。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救援等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相应配合工作;及时向县应急救援指挥部通报人员救治与伤亡情况。

县应急局:作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综合协调机构,具体负责应急救援过程中各部门、单位之间的相互配合及协调工作。履行县生产安全综合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能,负责全县工贸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统筹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组织、指挥、协调超出企业处置能力或较大涉险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配合实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抢险施救工作;负责提出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协助县公安局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人员疏散,实施现场道路交通管制,保证应急救援车辆畅通;参与事故救援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负责工贸企业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开展现场污染状况的应急监测和跟踪监测,确定污染物种类、污染波及范围,根据监测数据科学分析污染变化趋势,为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做出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县气象局:根据应急救援需要,负责提供与事故发生地相关的气象观测和气象服务。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事故现场的火灾扑救及人员疏散工作,保护火灾现场,并牵头调查火灾原因,处理火灾事故。

县供电公司:负责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等有关设施,重点保障救援电力的供应,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铁塔公司微山办事处:负责救援现场通讯设施抢修和信号恢复,保障救援工作通讯畅通。

2.2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及职责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负责县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局长兼任。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与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实施联动机制。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全县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信息的接收、处理和上报工作;负责分析、预测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及时提出预警信息。

(2)指导、协调全县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按照县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令,指挥、调度、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根据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或者事发单位的请求,调集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参加事故救援。

(3)协调各专业处置组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县政府和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

(4)传达县政府和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2.3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作为事故现场救援的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指挥由县应急救援指挥部临时指定。

现场指挥部依据事故的性质和危险程度,组建警戒疏散、医疗救护、应急保障、专业抢险、环境监测、舆情应对、综合协调七个应急救援工作组,具体职责如下:

(1)警戒疏散组:由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和道路交通进行警戒、控制,组织人员有序疏散。

(2)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协调医疗机构做好受伤、中毒人员的救治,并保证救护药品和救护器材的供应。

(3)应急保障组:县应急局负责应急救援总体保障工作;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调集车辆等运输工具;县发展改革局负责保障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装备;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做好配合。

(4)专业抢险组: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消防、工程抢险、专业救护等抢险队伍,进行现场灭火、抢救伤员、抢修设施、供电供水、畅通信息、抢险物资运输等工作。

(5)环境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负责现场的环境监测工作,与县气象局就气象条件发展过程对泄漏物的传播影响进行会商,及时预测并通报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危害的范围。

(6)舆情应对组:由县委宣传部、县应急局、县公安局有关人员组成,负责提出对外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对外新闻发布工作;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引导舆情。

(7)综合协调组:由县应急局牵头,协调各应急救援工作组及时向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和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精神。

各应急救援工作组是应急救援的直接实施机构,相关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

2.4应急救援专家组

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县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决策提供建议;研究工贸行业事故处置方案和应急救援科学方法;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5乡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各乡镇(街道)设立本级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先期启动应急处置;判断处置能力不足或势态可能变化难控,应向县政府和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并协助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人员疏散安置、治安秩序维护、应急救援保障等工作。

3 监测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立即上报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指令启动应急预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进入应急响应状态。

3.2预警级别与发布

3.2.1 预警级别

按照事故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分级预警,预警级别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二级预警(自主救援预警)、一级预警(求助外援预警)两级预警机制。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1)二级预警。遇到以下突发事件启动二级预警:

①涉险10人以下的事故;

②造成3人以下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③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下的事故;

④已经发生但对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湖泊等)没有造成严重污染的事故;

⑤已经发生但不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

⑥其他影响范围小、无人员伤亡的事故。

(2)一级预警。遇到以下突发事件启动一级预警:

①发生已经致人死亡,或者影响范围较大,或者涉及周边县(市、区)的事故;

②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③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④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

⑤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湖泊等)造成严重污染的事故;

⑥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

⑦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3.2.2 预警发布和解除

(1)二级预警:由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发布或解除。

(2)一级预警:由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发布或解除,同时上报市政府、省安委会办公室。

4 应急响应

4.1事故信息报送

4.1.1 事发地事故信息报送

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及事发地乡镇(街道)原则上3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县应急局报告,严禁出现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等问题。

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局等部门在接到一般及以上工贸行业事故报告后,要立即与事发地乡镇(街道)进行核实。

4.1.2 县政府办公室事故信息报送

县政府办公室接到事故信息后,根据情况可以采取电话、短信、当面或书面等方式,向县长、分管副县长和县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报告。

4.1.3 向省市和县委报告

对一般及以上工贸行业事故信息,县政府办公室在接到报告并核实确认后,30分钟内向市政府总值班室、省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县应急局同步上报市应急局、省应急厅。同时,县应急局要及时向县委办公室报告,并及时传达县委领导对事故处置的意见。

4.1.4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4.1.5 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4.1.6 应急救援报警电话:119、110、120

县委办公室值班电话:0537—8221393

县政府办公室值班电话:0537—8221737、8221629

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电话:0537—8231119、8292916

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值班电话:0537—8222210

市应急局值班电话:0537—2907589、2901889

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0537—2312163、2348163

省安委会办公室值班电话:0531—81792255、81792256

4.2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2.1 按照事故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分级响应,响应级别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二级响应(自主救援)、一级响应(求助外援)。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响应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4.2.2 事发单位所在乡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负有进行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要在第一时间进行及时处置,组织自救互救;根据职责和规定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并向上级报告。

4.2.3 当先期处置不能控制或超出事发单位、所在乡镇(街道)和行业主管部门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应立即上报。接到事故救援报告后,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应立即下达启动本预案的指令,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类别组织实施应急处置。

4.3二级响应

4.3.1 遇到以下突发事件启动二级响应:

(1)涉险10人以下的事故;

(2)造成1—2人重伤,3人以下被困、中毒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3)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下的事故;

(4)已经发生但对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湖泊等)没有造成严重污染的事故;

(5)已经发生但不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

(6)其他影响范围小、无人员伤亡的事故。

4.3.2 二级响应行动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上报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县应急救援指挥部研判启动二级响应,将事故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

执行如下响应程序:

(1)指派指挥部成员赶赴事故现场。

(2)调动有关队伍、专家参加现场救援工作,组织救援力量,确定救援方案,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3)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4)立即组建现场指挥部,确定救援处置方案,派出有关专业人员或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同时派遣专业应急力量赴事故现场;随时保持与县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通信联络。

(5)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6)调动有关装备、物资支援现场救援,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交通、通信、电力、气象、物资、财力、生态环境等支援工作。

(7)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掌握公众反映及舆论动态,回应有关质询。

(8)需要上级或邻近县(市、区)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政府或邻近县(市、区)政府提出请求。

4.3.3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的响应

(1)执行县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命令,并及时向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的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发生地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信息与通信网络,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应立即向有关单位下达应急救援指令,或者向市应急指挥系统提出支援请求。

(4)协调落实救援物资、救援设备和各项抢险救援措施到位等有关事项。

4.3.4 相关职能部门的响应

接到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指令后,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发生的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类别,立即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进行响应;随时向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救援进展情况;对于超出自身处置能力的事故,要及时报告。

4.3.5 指挥和协调

进入事故应急响应后,由县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单位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支援事发单位。

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组织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迅速、有效地实施处置。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并及时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3.6 人员防护

(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进入现场实施救援队伍要保障进入事故现场实施救援的人员防护装备和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2)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要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及时启用应急避险场所,明确紧急疏散路线和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群众安全、有序地转移疏散。

4.4一级响应

4.4.1 遇到以下突发事件启动一级响应:

(1)发生已经致人死亡,或者影响范围较大,或者涉及周边县(市、区)的事故;

(2)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3)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4)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

(5)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湖泊等)造成严重污染的事故;

(6)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

(7)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4.4.2 一级响应行动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故抢险工作和事态的发展,一旦发现实施应急处置仍未能控制紧急情况,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可能波及更大范围造成严重危害的,提请县政府向市政府报告,请求支援或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在启动上级预案之前,本预案各机构仍按职责实施应急救援。启动上级应急预案之后,本预案各机构按照上级的要求实施救援。

4.5信息发布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准确地向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事故救援信息和预警建议,由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向社会统一发布信息。

4.6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由现场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现场确认,报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救援结束,转入恢复阶段。

5 应急保障

5.1人力资源保障

(1)县消防救援大队作为专业骨干救援队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及时补充、更新应急救援人员和装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积极配合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完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按照有关规定,全县范围内的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及配备相应的救援器材,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将其纳入应急救援队伍,由县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调用。

(3)其他未涉及的单位、人员,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可以作为应急救援预备队伍。

5.2财力保障

县财政局负责全县工贸行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运行的经费保障。

5.3物资保障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做好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相关应急物资保障工作。

县应急局负责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协调指导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队伍的救援能力评估及应急装备配备工作,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及行业特点筹备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特种救援设备应急调用程序。

5.4通信与信息保障

依托现有通讯、信息网络,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建立与县直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及重点企业的通讯和信息网络,逐步建设完善危险源信息库、救援力量资源信息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相关部门、单位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理

6.1.1 现场清理及设备的检查、生产的恢复,由事发单位按照预案确定的程序及生产工艺的要求进行。

6.1.2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费用由事发单位承担。

6.1.3 对伤亡人员和家属,做好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事故中伤亡人员的善后及治疗,由善后处理组负责。

6.1.4 事故救援结束后,应当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6.2保险理赔

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立即勘查,核实受损情况,向购买保险的事发单位、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和受灾人员支付保险金。

6.3事故调查

应急结束后,进入事故调查程序。事故调查工作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事故现场调查工作结束后,经事故调查组同意,方可进行现场清理。

6.4应急总结

应急结束后,应将应急救援期间有关文字资料、图片资料、录像资料整理归档,并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按程序上报。

7 预案演练、评估和宣传

7.1演练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订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单位应组织相应的专项应急演练,明确演练的课题、队伍、内容、范围、组织、评估和总结等。

7.2评估与修订

县应急局按照《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改进。

7.3宣传、培训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类媒体应提供相应支持。

8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预案管理

9.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牵头编制,报县政府审定后发布。

9.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负责解释。

9.3预案施行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9.4预案备案

本预案印发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报市应急局备案。

10 附则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微山县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应急预案体系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专项工作组及职责

2.4成员单位职责

2.5专家咨询组及职责

3 预防与预警

3.1预防

3.2预警

3.3预警发布

3.4预警变更、解除

4 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4.2分级响应

4.3启动条件

4.4现场指挥部

4.5应急处置措施

4.6处置行动

4.7扩大响应

4.8应急联动

4.9社会动员

4.10区域合作

4.11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事故调查和损失评估

5.2善后处理

6 应急保障

6.1装备和物资保障

6.2通信保障

6.3医疗卫生保障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宣传

7.2培训

7.3演练

7.4奖励与责任追究

8 预案管理

8.1预案制定

8.2预案修订

8.3 预案解释

8.4预案施行

8.5 预案备案

9 附则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火灾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全面做好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够迅速联动社会救援力量,整合社会救援资源,发挥各有关部门、单位的优势,及时、高效、有序地控制火灾发展,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微山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微山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火灾事故,但不包括以下范围:军事设施;矿井的地下部分;内河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民用船舶、水上设施,港口、码头区域内的一切建筑、设施、驻港单位和直接为航行服务的客货运输站(点)、货场、航修厂(站)、通讯导航站(台)、油库、物资器材库;城区以外的一切森林、林木、林地。

1.4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在处置火灾事故时,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把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1.4.2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整改、消除各类火灾隐患,从源头上预防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发生。

1.4.3 统一领导,协同作战。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单位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充分发挥社会灭火救援资源优势,协调有序、快速高效地开展火灾扑救、人员救治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1.5应急预案体系

1.5.1 本预案是全县火灾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政府应对本县火灾事故的工作规范和行动指南。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的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应当依照本预案进行编制。

1.5.2 本预案与《微山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上级相关部门预案相衔接。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成立微山县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

2.1.1 县应急指挥部组成

总 指 挥:县长

副总指挥:分管副县长

成    员:县委宣传部、县总工会、县政府办公室、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供电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铁塔公司微山办事处及各乡镇(街道)负责人等。

2.1.2 县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火情信息,宣传防火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2)启动相关应急处置火灾事故预案。

(3)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参与灭火救援工作。

(4)确定灭火救援方案,下达灭火和救援指令。

(5)协调解决有关经费、物资及运输等方面问题。

(6)根据灾情变化,适时调动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处置。

(7)负责组织火灾事故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

(8)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2.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消防救援大队,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实施联动机制。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组织落实和执行县应急指挥部部署的各项工作。

(2)负责建立火灾事故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和分析火灾事故信息,及时核实与研判信息,依法依规进行信息报告和通报。

(3)加强县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协调,以及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4)负责县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评估和宣教培训。

(5)督促相关部门、单位依据本预案制定部门、单位预案,指导、督促乡镇(街道)依据本预案制定乡镇(街道)相关专项预案并按规定备案。

(6)组织对一般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协助上级部门对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7)应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的其他工作。

2.3专项工作组及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灭火指挥、安全警戒、应急保障、医疗救护、舆情应对、环境监测等六个工作组。

2.3.1 灭火指挥组。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灭火救援专家组有关人员参加。负责快速全面收集火灾现场信息,准确研判事故风险,迅速制定现场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防止救援过程中事故扩大的应对措施;根据抢险救援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修改救援方案及措施;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汇报救援进展情况;提出扩大响应或者终止、结束救援的建议。

2.3.2 安全警戒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属地乡镇(街道)有关人员参加。负责及时疏散、撤离火灾现场周边群众,维护现场和周边治安秩序及道路交通秩序。

2.3.3 应急保障组。由县应急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配合。负责调动扑火队伍和救援物资的快速运输,负责救援人员的食品、饮用水等后勤保障;负责救援现场、指挥系统的通讯和电力保障。

2.3.4 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属地乡镇(街道)有关人员参加。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及时对受伤人员实施救护。

2.3.5 舆情应对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属地乡镇(街道)有关人员参加。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组织新闻发布,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做好媒体记者的登记接待和服务引导工作;加强对媒体报道情况和网上舆情的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协调有关部门、单位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2.3.6 环境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牵头,县气象局、属地乡镇(街道)有关人员参加。负责环境监测,确定监控区域,做好环境污染事件处置。

2.4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相关火灾事故的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协调、指挥公安警力参与火灾事故的紧急处置;负责相关道路的交通管制,维持火灾现场秩序和社会治安;负责因火灾事故引发的涉稳、涉访等信息的收集。

县民政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受灾群众的慰问、困难救助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火灾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的保障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灭火救援需要,督促燃气企业实施断气、关阀措施,并视情进行防爆检测;根据需要,制定处置预案。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运力,保障救援物资运送工作;配合公安交警部门保障应急救援道路畅通。

县水务局:根据灭火救援需要,实施市政管网增压措施,视情制定处置预案。

县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救援中重要生活必需品的调剂和应急供应。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进行医疗救护和火灾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

县应急局: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与县消防救援大队共同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现场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

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负责事故现场污染的应急监测、环境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的评估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提出环境污染处置应急方案;负责污染物质处置方案的制定及参与污染物质处置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县内各类火灾事故的报警受理;根据接警调派情况,启动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兼职消防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开展现场灭火救援工作;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预报,为事故现场提供气象数据;预测火势蔓延的方向、速度和范围,有毒气体扩散的方向和范围;做好空气污染潜势预报等。

县供电公司:负责事故现场停、供电应急处置;负责抢险救援的现场用电;快速修复损坏的供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根据需要,制定处置预案。

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铁塔公司微山办事处:根据火灾事故处置工作需要,负责事故现场应急通信保障,确保救援指令、信息传递畅通。

2.5专家咨询组及职责

专家咨询组由应急管理、灭火救援、建筑、环保、化工、燃气、供电、通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协助县应急指挥部开展工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对火灾现场进行科学分析,对在现场的应急救援灭火单位进行技术指导。

3 预防与预警

3.1预防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的火灾发生类型、火灾多发区域的风险评估,督促、指导消防重点单位制定疏散预案及灭火预案,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措施并组织演练,做好火灾突发事件的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3.1.1 监测

县消防救援大队健全完善各类火灾事故监测制度,梳理隐患风险因素,划分监督管控风险等级,明确监督监管计划,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技术人员对较大或敏感度高的风险源进行评估预测,提出防范措施。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基层单位上报、社会公众投诉等多种渠道收集火灾隐患信息,实现信息互联共享。重大节假日、火灾多发季节、灾害性天气等特殊时段,各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应急值守和监督巡查,确保信息得到及时汇总、分析和处置。

3.1.2 预测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历年火灾事故分布区域、发生场所分布、火灾原因、发生时间段等情况,通过饼形图、柱形图、曲线图及表格等方式综合分析,对火灾事故形势进行分析预测;对外地已发生的火灾事故,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做好防范、预测,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3.2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按照事故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分级预警,预警级别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二级预警(自主救援预警)、一级预警(求助外援预警)两级预警机制。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2.1.1 二级预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二级预警:

(1)涉险10人以下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下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3)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下的事故;

(4)已经发生但对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湖泊等)没有造成严重污染的事故;

(5)已经发生但不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

(6)其他影响范围小、无人员伤亡的事故。

3.2.1.2 一级预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一级预警:

(1)发生已经致人死亡,或者影响范围较大,或者涉及周边县(市、区)的事故;

(2)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3)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4)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

(5)因火灾对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湖泊等)造成严重污染的事故;

(6)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

(7)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3.3预警发布

3.3.1 预警发布主体

由县应急指挥部发布。

3.3.2 预警发布内容

包括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3.3 发布方式

利用电视、广播、短信、网站、微博、微信、报刊、电话等进行发布。

3.4预警变更、解除

县应急指挥部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发布。通过分析研判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4.1.1 事发地事故信息报送

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及事发地乡镇(街道)原则上30分钟以内以电话形式,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县应急局报告初步情况,并确保与报送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的信息同步,严禁出现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等问题。

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局等部门在监测或接到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舆情后,要及时与事发地乡镇(街道)进行核实。

4.1.2 县政府办公室事故信息报送

县政府办公室接到事故信息后,根据情况可以采取电话、短信、当面或书面等方式,向县政府领导和县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报告。

4.1.3 向市政府和县委报告

对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信息,县政府办公室接到报告后,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及时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同时,县应急局要及时向县委办公室报告,并及时传达县委领导对事故处置的意见。

4.1.4 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1.5 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4.1.6 应急救援报警电话:119、110、120

县委办公室值班电话:0537—8221393

县政府办公室值班电话:0537—8221737、8221629

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电话:0537—8292916、8231119

县商务局值班电话:0537—8292702

县市场监管局值班电话:0537—7810510

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值班电话:0537—8222210

市应急局值班电话:0537—2907798、2901889

4.2分级响应

按照事故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分级响应,响应级别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二级响应(自主救援)、一级响应(求助外援)。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响应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4.3启动条件

4.3.1二级响应。遇到以下突发事件启动二级响应:

(1)涉险10人以下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下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3)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下的事故;

(4)已经发生但对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湖泊等)没有造成严重污染的事故;

(5)已经发生但不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

(6)其他影响范围小、无人员伤亡的事故。

4.3.2一级响应。遇到以下突发事件启动一级响应:

(1)发生已经致人死亡,或者影响范围较大,或者涉及周边县(市、区)的事故;

(2)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3)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4)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

(5)因火灾对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湖泊等)造成严重污染的事故;

(6)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

(7)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出现3人以上死亡,10人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请求上级启动应急响应。

4.4现场指挥部

根据需要,由县应急指挥部决定组建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

4.5应急处置措施

火灾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事发地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及现场指挥部在县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根据灭火救援工作实际,确定作战意图,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展开灭火救援工作。

基本措施包括:划定警戒区域,实施交通管制,积极疏散围观群众;进行火情侦查,确定燃烧物质和有无人员被困;开辟救生通道,迅速控制危险源,对现场进行不间断监测,防止次生灾害发生;组织有关专家对事故进行分析研判,提出专业应急处置措施或建议,并按既定灭火救援方案展开灭火战斗;确定水源位置,做好火场供水;选择好灭火阵地,减少水渍损失;转移和保护物资;必要时采取火场破拆、排烟和断电措施;检查火场,消灭余火,清点人员和装备,结束战斗;向受危害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食品、饮用水、燃料等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及其他保障措施;保护现场,进行火灾原因调查及损失核定;根据不同类型的火灾,采取其他相应的应对措施。

4.6处置行动

在火灾事故救援中,要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根据现场情况,迅速准确判断火情,采取有效措施有序展开行动,尽快处置,减少损失。现场指挥部根据火势发展情况确定和调整灭火救援任务分工,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展开救援。

(1)到达火灾事故现场后,现场指挥部要根据现场情况派出若干侦察小组立即开展火情侦察。主要查明以下情况:火灾事故的性质、范围和发展趋势;是否有人员受到威胁,所在地点、数量和抢救、疏散的途径;有无爆炸、毒害、腐蚀、放射等物质及其数量、存放形式、具体位置;火灾事故现场的电源、水源等情况;需要保护和疏散的贵重物资及其受威胁程度;火灾事故现场建筑物特点、毗邻建筑状况等;火灾事故现场相关设施可利用情况;火灾事故现场周边道路交通情况。

(2)根据现场情况,把主要力量部署在以下方面:人员受到威胁的地点或场所;有可能引起爆炸、毒害或造成重大损失的部位;有重要物资受到威胁的地点;有可能引起建筑物倒塌或变形的方面;需要实行管制或可能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的方面;火灾事故现场需要把控的其他方面。

(3)当有人被困或受到威胁时,及时派出若干灭火救援攻坚组,第一时间展开救援,被困人员救出后第一时间实施救护。

(4)正确使用水源,确保重点、兼顾一般,保证火灾事故现场不间断供水。

(5)根据事故现场需要,划定警戒区域,由县公安局设置警戒标志和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警戒区域,维持事故现场秩序,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视情实施交通管制。

(6)根据灾情需要,由县水务局负责实施市政管网增压;由县供电公司切断或修复现场电力供应;由燃气企业实施断气、关阀等措施;县应急局根据灭火救援需要,调动推土机、挖掘机、吊车等特种工程车辆、装备。

4.7扩大响应

如火灾事故进一步扩大,超出本县控制能力,由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县委或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请求上级支援。

4.8应急联动

事发地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加强应急联动,密切协同,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事故防范处置工作。

4.9社会动员

火灾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街道)及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处置工作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微博、户外显示屏、短信、微信等向社会发布应对提示,动员社会力量协助做好应对工作。

4.10区域合作

注重与周边区域加强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合作,建立区域间应急管理联动机制,为应对区域性火灾事故提供信息共享与应急联动处置保障。

4.11应急结束

(1)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

(2)火灾事故引发的衍生灾害影响基本消除。

(3)对火灾事故现场进行移交。撤离事故现场时,各救援单位要清点人数,整理器材装备,并与事发地乡镇(街道)或相应部门、单位做好交接。

5 后期处置

5.1事故调查和损失评估

5.1.1火灾现场移交后,由事发地乡镇(街道)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对火灾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并协助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县应急、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开展火灾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并提交事故报告。

5.1.2县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事故损失评估认定,并将结论报县政府。

5.2善后处理

由事发地乡镇(街道)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对人员安置、补偿、恢复重建、保险理赔等方面予以协调处理,进行妥善安排,维护社会稳定。

6 应急保障

6.1装备和物资保障

现场指挥部协调事发地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单位调集灭火装备、灭火药剂及洗消、照明、破拆、供电、供水、救护等救援车辆,保障灭火救援需要;调集食品、饮用水、药品、帐篷、衣物等物资,为被救群众和参战力量提供生活保障。

6.2通信保障

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铁塔公司微山办事处负责组建现场有线、无线、计算机通信网络,确保现场通信联络畅通。根据需要,调度应急通信设施。

6.3医疗卫生保障

现场指挥部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对受灾群众和灭火救援行动中受伤的人员实施紧急医疗救援,必要时设立现场医疗急救站。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宣传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广泛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增强救援人员、社会公众预防火灾和参与火灾处置的意识。

7.2培训

参与灭火救援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岗前和常规性技能培训,确保救援队伍战斗力。

7.3演练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预案要求,协调各种应急救援资源,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实战演练。

县应急指挥部定期组织全县范围内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演练,增强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

7.4奖励与责任追究

7.4.1 奖励

对在处置火灾事故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7.4.2 责任追究

对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预案管理

8.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牵头编制,报县政府审定后发布。

8.2预案修订

县应急局按照《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改进。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负责解释。

8.4预案施行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8.5 预案备案

本预案印发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报市应急局备案。

9 附则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微山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应 急 预 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应急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2工作机构

3 监测预警

3.1重大危险源管理

3.2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4.2响应程序

4.3处置措施

4.4各类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4.5应急结束

4.6信息公开

4.7后期处置

5 保障措施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应急队伍保障

5.3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5.4 其他保障

6 预案培训、演练

6.1预案培训

6.2预案演练

6.3预案制定

6.4预案修订

6.5预案解释

6.6预案施行

6.7预案备案

7 附则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实施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增强应对风险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微山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微山县行政区域内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

(1)一般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包括冒顶片帮事故、高处坠落事故、透水事故、中毒窒息事故、机械伤害事故、物体打击事故、车辆伤害事故、火灾事故、触电伤害事故等),较大涉险事故;

(2)超出非煤矿山企业应急处置能力,需要启动县级应急响应的非煤矿山事故。

1.4应急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在应急响应过程中,按照“保护生命、抢救财产”的顺序制订实施应急救援方案,采取有力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制,充分利用政府、部门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公共资源,迅速有效地开展初期处置、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尽快恢复生产。

1.4.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4.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响应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县政府成立微山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全面负责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协调和处置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由县长任总指挥,分管副县长任副总指挥,县委宣传部、县总工会、县政府办公室、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供电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铁塔公司微山办事处、枣矿集团矿山救护大队等部门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专家为成员。

2.2工作机构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七个工作组。

2.2.1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主任由县应急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发展改革局副局长、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应急局等部门人员组成。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实施联动机制。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按照本预案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做好统一领导、集中指挥、组织协调等工作;

(3)组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技术专家信息库,为事故应急救援的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事故应急急需的各类物资、设备和人员,协调占用场地,并在事故救援结束后及时归还或予以补偿;

(5)根据事故现场情况,遇有危及周边单位人员和居民的险情时,及时组织做好人员疏散、撤离和物资转移工作;

(6)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7)依法依规迅速、如实发布事故消息。

2.2.2抢险救援组。组长由县应急局分管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发展改革局副局长、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和枣矿集团矿山救护大队及事发非煤矿山企业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准确判断事故性质,根据事故性质迅速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制定防止抢险救援过程中事故扩大的措施;根据抢险救援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修正救援方案及措施;准确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汇报救援进展情况;调集并组织非煤矿山救援队伍及有关人员进行事故救援工作。

2.2.3物资保障组。组长由县应急局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发展改革局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发展改革局、县应急局有关人员和事发非煤矿山企业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处置工作中应急救援物资的调集和准备工作,保障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所需的物资装备供应。

2.2.4 安全保卫组。组长由县公安局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和事发非煤矿山企业有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调集警力,组织做好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和警戒工作;维护现场治安,防止事故现场人为破坏和其他突发事件;协助抢险救援组组织调动运输工具;维护事故现场附近交通秩序。

2.2.5医疗救护组。组长由县卫生健康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卫生健康局和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事故发生后迅速赶赴现场,制定救护方案,抢救伤员;协调各医疗卫生机构对事故现场中受伤人员及时进行救治;组织血站、疾控机构做好受伤人员的供血和防疫工作。

2.2.6 通信保障组。组长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铁塔公司微山办事处及事发非煤矿山企业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保障事故现场指挥系统及内外部通讯畅通。

2.2.7 舆情应对组。组长由县委宣传部副部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公安局、县应急局有关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应急局有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提出对外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对外新闻发布工作;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引导舆情。

2.2.8 技术专家组。组长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应急局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应急局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根据发生事故的种类(水害、火灾、冒顶、片帮等),确定有关应急救援方面的专家,成立技术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3 监测预警

3.1重大危险源管理

3.1.1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方式方法

我县非煤矿山主要存在的风险为顶板、水害、火灾、提升运输、供电、爆炸物品等6项危险源,直判为重大危险源。第一是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第二是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检测评估;第三是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防范;第四是对有缺陷和存在事故隐患的危险源实施治理;第五是通过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既要促使企业强化内部管理,落实措施,自主保安,又要针对实际,有的放矢,便于政府统一领导,科学决策,依法实施监控和安全生产执法,实现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县应急局要及时开展非煤矿山企业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掌握非煤矿山企业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情况,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日常监管。

3.1.2重大危险源管理的防护目标及采取的预防措施

3.1.2.1开展非煤矿山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摸清底数,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分布情况,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和定期报告制度。

3.1.2.2开展非煤矿山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对重要的设备、设施及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建立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控的日常管理体系。

3.1.2.3建立非煤矿山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管理网络系统,实现对重大危险源的动态监控、有效监控。

3.1.2.4对非煤矿山存在缺陷和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治理整顿,督促企业加大投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3.1.2.5建立完善非煤矿山重大危险源管理和隐患治理的措施和方案,形成长效机制。

3.2 信息报告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实施联动机制,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负责接收事故报告信息,值守电话:0537—8292916。

3.2.1 信息接收与通报

(1)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立即向县政府报告。

(2)根据事故情况,由县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应急响应。

(3)如需启动应急响应,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县应急指挥部所有成员做好应急准备;如不启动应急响应,应由分管副县长或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奔赴事发单位,指导协调救援工作。

3.2.2 信息报送

(1)事发地信息报送

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及事发地乡镇(街道)原则上30分钟以内以电话形式,6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初步情况,严禁出现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等问题。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及相关部门在监测或接到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舆情后,要及时与事发地乡镇(街道)进行核实。

(2)事故信息上报

对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县政府办公室接到报告后,按规定程序和时限30分钟内向市政府总值班室、省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30分钟内上报省、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3)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4)突发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点、敏感时间、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演化为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特殊情况可以同时越级上报至省政府。

3.2.3事故信息上报的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类型、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按照事故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分级响应,响应级别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二级响应(自主救援)、一级响应(求助外援)。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响应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1)二级响应。遇到以下突发事件启动二级响应:

①涉险10人以下的事故;

②造成3人以下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③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下的事故;

④已经发生但对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没有造成严重污染的事故;

⑤已经发生但不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

⑥其他影响范围小、无人员伤亡的事故。

(2)一级响应。遇到以下突发事件启动一级响应:

①发生已经致人死亡,或者影响范围较大,或者涉及周边县(市、区)的事故;

②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③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④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

⑤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造成严重污染的事故;

⑥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

⑦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出现3人以上死亡,10人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请求上级启动应急响应。

4.2 响应程序

4.2.1 指挥机构启动

(1)发生一般事故,由总指挥下达指令,立即启动本预案,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按照总指挥的指令,立即通知县应急指挥部成员赶赴发生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或者指定地点待命。

(2)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由总指挥下达指令,启动本预案,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事故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同时立即将事故发生情况向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请求应急支援。

4.2.2 应急资源调配

根据事故性质、影响范围、灾害程度,县应急指挥部直接或授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调动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医疗救护队伍、技术专家队伍、警戒保卫队伍及各类应急物资和装备。

4.2.3 应急救援

(1)事故发生后,非煤矿山企业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成立以矿长为总指挥的临时救援指挥部,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同时对井口进行管制,控制入井人员,并立即通知矿山救护大队开展前期处置工作,同时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2)事发单位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应及时组织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人员。

(3)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临时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和前期处置工作。

(4)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到达指定地点后,总指挥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任命现场总指挥,统一指挥、调度抢险救援组等七个工作组,实施现场救援工作。由现场指挥部牵头收集汇总事故信息,分析研判事故严重程度、波及范围、存在威胁,制定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4.2.4扩大响应

县应急指挥部通过启动本预案实施救援后,事故未能及时得到有效控制,或有扩大趋势,应立即向市政府、市应急局报告,请求支援。

4.3 处置措施

(1)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报告,总指挥根据事故的性质启动应急响应。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召开研判会议,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2)县应急指挥部是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最高决策指挥机构,实行总指挥负责制。要充分发挥技术专家组、现场管理人员和救援队伍的作用,实行科学决策。

(3)各工作组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救援期间各工作组之间的工作,督导救援工作落实情况,定期向县应急指挥部汇报救援进展情况。

(4)救援指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程,救援队伍指挥员参与制订救援方案等重大决策,并组织实施救援。遇有突发情况危及救援人员安全时,救援队伍指挥员有权作出处置决定,并及时报告县应急指挥部。

(5)在救援过程中,发生可能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极易造成次生、衍生事故等情况时,县应急指挥部要组织专家充分论证,作出是否暂停救援的决定。

(6)县应急指挥部要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形成抢险救援评估报告,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事故救援情况。

4.4各类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4.4.1顶板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1)处理冒顶事故的主要任务是抢救遇险人员及恢复通风。抢救前,现场指挥部应根据现场情况制定抢救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

(2)抢救遇险人员时,首先应通过电话、喊话、人员定位系统、生命探测仪或敲打钢轨、煤岩体、管子等手段与遇险人员取得联系,探明冒顶范围和遇险人数及位置。

(3)处理冒顶前,必须先恢复冒顶区域的正常通风,如暂不能恢复时,可利用水管、压风管等向被堵压人员处输送新鲜空气,并将救援通道的顶板维护好,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4)处理冒顶前,必须坚持由外向里、逐步前进、先顶后帮、先支后拆、先上后下、先近后远的原则,检查冒顶地点附近的巷道支护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加固,确保在抢救中不会再次冒落。

(5)处理冒顶区的方法要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如冒顶严重无法通过时,可采取打绕道的方法抢救人员。若遇险者被碎矸埋压,清理时要小心使用工具;若遇险者被岩块压住,应用千斤顶或液压起重器等工具将岩块抬起。抢救被埋压的人员时间较长时,可通过管路向遇险人员输送饮料或食物。

(6)营救人员应根据灾情和现有条件进行施工,行动中必须保证统一的指挥和严密的组织,避免次生事故发生。

(7)医疗救护人员要及时到达事故现场或到井口待命;必要时到达井下事故现场,对抢救出的受伤人员进行紧急医疗救治或护送上井救治。

4.4.2矿井水害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1)迅速判定水灾的性质,了解突水地点、影响范围、静止水位,估计突出水量、补给水源及暴雨天气影响的地面水体情况。

(2)掌握灾区范围,搞清事故前人员分布,分析被困人员可能躲避地点,撤出事故地点和可能波及区域的工作人员。

(3)在确定人员全部安全撤出的情况下,切断灾区电源,减少事故波及范围。

(4)根据突水量的大小和矿井排水能力,积极采取防、堵、排、截、监的技术措施。启动全部排水设备加速排水,防止整个矿井被淹,注意水位变化。

(5)加强灾害区域通风,防止有害气体的积聚和发生有害气体中毒事故。

(6)若排水时间较长,不能及时解救出遇险人员时,应向受灾区域或人员避灾部位输送压缩空气,以延长其生存时间。

(7)排水后进行监测巡查、抢险时,要防止冒顶和二次突水。

(8)抢救和运送长期被困井下的人员时,要防止突然改变人员已适应的环境和生存条件,造成不应有的伤亡。

(9)井下人员在撤离过程中,要紧靠巷道一侧,抓牢支架或其他固定物体,尽量避开冲水水头和泄水主流,并注意防止被水中滚动矸石和木料撞伤。

(10)如透水后巷道中的照明和路标被破坏,迷失行进方向时,遇险人员应朝着有风流通过的上山巷道方向撤退。

(11)在撤离沿途和所经过的巷道交叉口,应留设指示行进方向的明显标志,以提示救护人员注意。

(12)如出路已被隔断,应另觅他路,迅速寻找井下位置最高、离井筒或大巷最近的地方暂时躲避。同时定期在轨道或水管上敲打发出呼救信号。

(13)人员撤离到立井需从梯子间上去时,应遵守秩序,禁止慌乱和争抢。行动中手要抓牢,脚要蹬稳,切实注意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4.4.3矿井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1)现场指挥部迅速了解火灾事故的发生位置、波及范围、人员伤亡情况和主通风机运行情况。

(2)根据灾情确定停电范围,下达停电撤人指令,并通知救护队、医院和其他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发生异常立即报告现场指挥部。

(4)现场指挥部根据灾情分析判断通风系统破坏程度及发生大面积火灾的可能性,研究制定救灾方案,并根据险情发展及时调整优化方案。

(5)在制定对策时,要注意避免火风压引起风流紊乱而造成事故扩大。

(6)矿山救护大队按照救援方案携带相关装备入井,主要负责灾区侦查、抢救遇险遇难人员,扑灭火灾,恢复巷道通风。

(7)现场指挥部根据灾情制定通风方案,选择正确的通风方法。火灾时常用的通风方法有正常通风、增减风量、反风、风流短路、隔绝风流、停止风机运转等。

(8)若采取反风措施,应慎重进行,未经周密研究不允许行动。反风措施只有在火灾发生于矿井的总进风区段(包括进风井口、进风井筒及井底车场)时才能采用。

(9)对发生在巷道迎头、巷道中部、巷道入口部位火灾,要选择正确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置。

(10)在发生明火火灾时,必须全面考虑火灾的发生地点及其在整个通风系统中的位置,预计火风压的影响范围,及早撤出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并采取稳定风流的措施,防止风流逆转。

4.4.4矿井提升运输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1)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发生的地点、性质、造成危害程度及人员伤亡情况制定处置方案。

(2)提升运输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现场人员应同时现场急救,对因挤、压、碾、砸等原因引起的出血人员,应采取合理有效的方法进行止血;对因外伤窒息引起的呼吸停止人员,应用人工呼吸法进行抢救,然后护送上井。

(3)实施救援时,在事故区域前后设置警戒标志,救援期间严禁与救援无关的人员通行。

(4)实施救援时,应将事故设备停电闭锁,防止设备运行出现二次伤人事故。

(5)受伤人员救援完毕,及时处理事故提升运输设备,恢复正常运行。

4.4.5矿井供电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1)现场指挥部要采取防止灾区因台风、地震、暴雨等灾害天气条件恶化和保障救灾人员安全的措施,特别要提高警惕,避免触电、二次伤害等再生事故的发生;

(2)应立即判断矿井停电原因、停电影响范围,明确应急处置方案,快速组织供电抢险小组处理修复故障设施及线路,并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处理情况,制定和完善安全技术措施。

(3)调度人员必须按照矿长授权令,立即通过井下语音广播系统、无线通讯系统、调度通讯系统等,3分钟通知到井下所有可能受事故波及区域人员撤离。

(4)当发生全矿井停电时,立即安排人员打开回风井防爆门形成自然通风,井下所有区域的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沿采掘工作面—采区轨道巷—集中轨道巷—井底车场,沿井筒梯子间升井。

(5)供电事故造成火灾时应立即启动火灾应急预案。

4.4.6矿井爆炸物品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1)现场指挥部迅速了解爆炸物品事故的发生位置、波及范围、人员伤亡情况和通风情况。

(2)根据灾情确定停电范围,下达撤人指令,通知救护队、医院和有关部门。

(3)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发生异常立即报告现场指挥部。

(4)现场指挥部根据灾情分析判断通风系统破坏程度及发生连续爆炸、火灾的可能性,积极研究制定救援方案,并根据险情发展及时调整优化方案。

(5)矿山救护大队按照救援方案携带相关装备入井,主要负责灾区侦查、抢救遇险遇难人员,扑灭因爆炸产生的火灾,恢复巷道通风,清理爆炸产生的堵塞物等。

4.5应急结束

(1)应急结束条件

①事故遇险人员抢救完毕并妥善安置;

②现场得以控制,危害不再发展,灾害不再扩大;

③次生、衍生事故隐患已经消除;

④环境符合有关标准;

⑤社会影响基本消除;

⑥因客观条件导致无法实施救援的,在经专家组论证并做好相关工作的基础上,县应急指挥部要提出终止救援的意见,报县政府批准。

以上情况,经技术专家组验收并报县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2)应急结束要求

①事故情况上报事项。事发单位应及时将事故发生的经过、初步原因分析、抢救过程、伤亡情况、经济损失及必要的基础信息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②向事故调查组移交的相关事项。及时将与事故相关的文件、规章制度、技术资料、图纸、物证等移交事故调查组。

4.6信息公开

由舆情应对组根据现场救援情况,遵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按照事故信息发布程序,统一、定期向社会和新闻媒体发布事故及救援的有关信息。

4.7后期处置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清理事故现场,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救援结束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以及应急决策能力、现场处置能力等进行总结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市应急局等有关部门。

5 保障措施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应急通信设以下两种保障方式:

①固定电话通信。各有关部门、单位均配备固定电话,可实现内、外部号码呼叫。

②手机移动通信。各有关部门、单位所在区域手机信号良好,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必须24小时开机,事故发生后可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对外联系,能够确保通信畅通、快捷、有效。

(2)固定电话与信息网络的建立和维护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电话:0537—8292916)。

5.2 应急队伍保障

(1)兼职救护队:非煤矿山企业按规定组建兼职救护队,设队长一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一名,副队长、工程师各一名。

(2)非煤矿山救护服务协议书签订:根据相关规定要求,与枣矿集团矿山救护大队签订非煤矿山救护服务协议书,由枣矿集团矿山救护大队提供专业救护服务,救护服务电话:0632—4071086。

5.3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1)各有关部门、单位设立物资供应仓库,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档案,明确主要设备、物资的类型、数量、用途、存放地点、管理责任人等,确保能够及时紧急调用。

(2)各有关部门、单位设立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储备仓库,配备适应需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

5.4 其他保障

(1)经费保障

①应急专项经费来源:非煤矿山企业应急救援储备金。

②使用范围:主要用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由县财政局负责保证资金到位。

③监督管理:应急救援费用做到专款专用。

(2)交通运输保障

事故应急救援期间,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救援物资运输必备的车辆;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救援队伍和运输车辆的通行畅通。

(3)治安保障

事故应急救援期间,县公安局负责事故发生后的人员疏散、道路管制和维持秩序等工作。

(4)技术保障

建立县应急救援专家库。事故救援期间,由分管副县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应急局、事发单位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专家等组成技术专家组,负责研究制定抢险技术方案和措施。必要时,可邀请外部相关专业专家负责技术保障工作。

(5)医疗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调动、协调县内和周边区域医疗资源,开展事故医疗救护工作。

6 预案培训、演练

6.1预案培训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各部门单位、非煤矿山企业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应急预案等,熟悉掌握非煤矿山企业突发事件的有关规定和预案文本,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6.2预案演练

本预案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原则上每个评估周期要组织一次演练。演练计划要明确应急预案演练的形式、范围、频次、内容,以及演练评估、总结等要求。

演练结束后要进行评估,将演练情况及评估报告存档并抄送市应急局。

6.3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牵头编制,由县政府审定发布。我县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要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编制(修订)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报送县应急局。

6.4预案修订

县应急局按照《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改进。

6.5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负责解释。

6.6预案施行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6.7预案备案

本预案在发布实施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报市应急局备案。

7 附则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微山县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应急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工作机构

3 预防与预警

3.1重大危险源管理

3.2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响应程序

4.3 处置措施

4.4各类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4.5 应急结束

4.6信息公开

4.7后期处置

5 保障措施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应急队伍保障

5.3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5.4 其他保障

6 预案培训、演练和备案

6.1 预案培训

6.2 预案演练

6.3 预案备案

7 预案管理

7.1预案制定

7.2 预案修订

7.3预案解释

7.4预案施行

8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实施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增强应对风险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微山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微山县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一般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

(2)超出煤矿企业自身应急处置能力,需要启动县级应急响应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做好与《济宁市煤矿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微山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应急预案的衔接工作。当有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有效的进行;如事故不能及时得到控制,或有扩大趋势,应及时向上级报告,请求上级启动应急响应。

1.4 应急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护煤矿职工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事故的各项准备工作,防患于未然。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事故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实行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4)依法管理,科学施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煤矿企业的应急组织机构、措施、物资的管理,推动应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不断提升。

(5)反应快速,协调有序。建立事故信息快速反应机制,对事故做到及时应对,妥善处置。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县政府成立微山县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全面负责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协调和处置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由县长任总指挥,分管副县长任副总指挥,县委宣传部、县总工会、县政府办公室、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供电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铁塔公司微山办事处等部门单位负责人及矿山应急管理专家为成员。

2.2 工作机构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七个工作组。

2.2.1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主任由县应急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县发展改革局副局长、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应急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实施联动机制。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按照本预案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做好统一领导、集中指挥、组织协调等工作。

(3)组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技术专家信息库,为事故应急救援的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事故应急急需的各类物资、设备和人员,协调占用场地,并在事故后及时归还或予以补偿。

(5)根据事故现场情况,遇有危及周边单位人员和居民的险情时,及时组织做好人员疏散、撤离和物资转移工作。

(6)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7)依法依规迅速、如实发布事故消息。

2.2.2 抢险救援组。组长由县应急局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发展改革局副局长、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和枣矿集团矿山救护大队及事发煤矿企业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准确判断事故性质,根据事故性质迅速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制定防止抢险救援过程中事故扩大的措施;根据抢险救援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修正救援方案及措施;准确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救援进展情况;调集并组织煤矿救援队伍及有关人员进行事故救援工作。

2.2.3 物资保障组。组长由县应急局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发展改革局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发展改革局、县水务局、县应急局有关人员和事发煤矿企业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处置工作中的应急救援物资调集和准备工作,保障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所需的物资装备供应。

2.2.4 安全保卫组。组长由县公安局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和事发煤矿企业有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调集警力,组织做好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和警戒工作;维护现场治安,防止事故现场人为破坏和其他突发事件发生;协助抢险救援组组织调动运输工具;维护事故现场附近交通秩序。

2.2.5 医疗救护组。组长由县卫生健康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卫生健康局和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事故发生后迅速赶赴现场,制定救护方案,抢救伤员;协调各医疗卫生机构对事故现场中受伤人员及时进行救治;组织血站、疾控机构做好受伤人员的供血和防疫工作。

2.2.6通信保障组。组长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铁塔公司微山办事处及事发煤矿企业有关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保障事故煤矿现场指挥系统及内外部通讯畅通。

2.2.7舆情应对组。组长由县委宣传部副部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公安局、县应急局有关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应急局有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提出对外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对外新闻发布工作;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引导舆情。

2.2.8 技术专家组。组长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应急局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应急局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根据发生事故的种类(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确定有关应急救援方面的专家,成立技术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3 预防与预警

3.1重大危险源管理

3.1.1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方式方法

我县各煤矿主要存在的风险为矿井顶板、水害、井下火灾、瓦斯、煤尘爆炸、提升运输、供电、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冲击地压、地面火灾等十项危险源,直判为重大危险源。第一是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第二是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检测评估;第三是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防范;第四是对有缺陷和存在事故隐患的危险源实施治理;第五是通过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既要促使企业强化内部管理,落实措施,自主保安,又要针对实际,有的放矢,便于政府统一领导,科学决策,依法实施监控和安全生产执法,实现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县应急局要及时开展各煤矿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掌握各煤矿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情况,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日常监管。

3.1.2重大危险源管理的防护目标及采取的预防措施

3.1.2.1开展各煤矿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摸清底数,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分布情况,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和定期报告制度。

3.1.2.2开展煤矿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对重要的设备、设施及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建立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控的日常管理体系。

3.1.2.3建立煤矿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管理网络系统,实现对重大危险源的动态监控、有效监控。

3.1.2.4对煤矿存在缺陷和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治理整顿,督促煤矿加大投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3.1.2.5建立完善煤矿有关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存在事故隐患的危险源治理的政策措施,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3.2 信息报告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实施联动机制,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负责接收事故报告信息,值守电话:0537—8292916。

3.2.1 信息接收与通报

(1)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收到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立即向县政府报告。

(2)根据事故情况,由县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应急响应。

(3)如需启动应急响应,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所有成员做好应急准备;如不启动应急响应,应由分管副县长或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奔赴事发煤矿企业,指导协调救援工作。

3.2.2 信息报送

(1)事发地信息报送

事故发生后,事发煤矿企业及事发地乡镇(街道)原则上30分钟以内以电话形式,6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初步情况,严禁出现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等问题。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及相关部门单位在监测或接到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舆情后,要及时与事发地乡镇(街道)进行核实。

(2)事故信息上报

对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县政府办公室接到报告后,按规定程序和时限30分钟内向市政府总值班室、省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30分钟内上报省、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3)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4)突发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点、敏感时间、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演化为较大及以上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特殊情况可以同时越级上报省政府。

3.2.3事故信息上报的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类型、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按照事故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分级响应,响应级别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二级响应(自主救援)、一级响应(求助外援)。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响应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1)二级响应。遇到以下突发事件启动二级响应:

①涉险10人以下的事故;

②造成3人以下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③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下的事故;

④已经发生但对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没有造成严重污染的事故;

⑤已经发生但不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

⑥其他影响范围小、无人员伤亡的事故。

(2)一级响应。遇到以下突发事件启动一级响应:

①发生已经致人死亡,或者影响范围较大,或者涉及周边县(市、区)的事故;

②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③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④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

⑤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造成严重污染的事故;

⑥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

⑦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出现3人以上死亡,10人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请求上级启动应急响应。

4.2 响应程序

4.2.1 指挥机构启动

(1)发生一般事故,由总指挥下达指令,立即启动本预案,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按照总指挥的指令,立即通知县应急指挥部成员赶赴发生事故的煤矿企业或者指定地点待命。

(2)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由总指挥下达指令,启动本预案,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事故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同时立即将事故发生情况向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请求应急支援。

4.2.2 应急资源调配

根据事故性质、影响范围、灾害程度,县应急指挥部直接或授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调动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医疗救护队伍、技术专家队伍、警戒保卫队伍及各类应急物资和装备。

4.2.3 应急救援

(1)事故发生后,煤矿企业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成立以矿长为总指挥的临时救援指挥部,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同时对井口进行管制,控制入井人员,并立即通知矿山救护大队开展前期处置工作,同时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2)事发煤矿企业根据事故的危害程度,应及时组织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人员。

(3)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临时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和前期处置工作。

(4)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到达指定地点后,总指挥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任命现场总指挥,统一指挥、调度抢险救援组等七个工作组,实施现场救援工作。由现场指挥部牵头收集汇总事故信息,分析研判事故严重程度、波及范围、存在威胁,制定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4.2.4扩大响应

县应急指挥部通过启动本预案实施救援后,事故未能及时得到有效控制,或有扩大趋势,应立即向市政府、市应急局报告,请求支援。

4.3 处置措施

(1)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总指挥报告,总指挥根据事故的性质启动应急响应。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召开研判会议,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2)县应急指挥部是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最高决策指挥机构,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充分发挥技术专家组、现场管理人员和救援队伍的作用,实行科学决策。

(3)各工作组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救援期间各工作组之间的工作,督导救援工作落实情况,定期向县应急指挥部汇报救援进展情况。

(4)救援指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程,救援队伍指挥员参与制订救援方案等重大决策,并组织实施救援。遇有突发情况危及救援人员安全时,救援队伍指挥员有权作出处置决定,并及时报告县应急指挥部。

(5)在救援过程中,发生可能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极易造成次生、衍生事故等情况时,县应急指挥部要组织专家充分论证,作出是否暂停救援的决定。

(6)县应急指挥部要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形成抢险救援评估报告,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救援情况。

4.4各类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4.4.1顶板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1)处理冒顶事故的主要任务是抢救遇险人员及恢复通风。抢救前,现场指挥部应根据现场情况制定抢救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

(2)抢救遇险人员时,首先应通过电话、喊话、人员定位系统、生命探测仪或敲打钢轨、煤岩体、管子等手段与遇险人员取得联系,探明冒顶范围和遇险人数及位置。

(3)处理冒顶前,必须先恢复冒顶区域的正常通风,如暂不能恢复时,可利用水管、压风管等向被堵压人员处输送新鲜空气,并将救援通道的顶板维护好,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4)处理冒顶前,必须坚持由外向里、逐步前进、先顶后帮、先支后拆、先上后下、先近后远的原则,检查冒顶地点附近的巷道支护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加固,确保在抢救中不会再次冒落。

(5)处理冒顶区的方法要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如冒顶严重无法通过时,可采取打绕道的方法抢救人员。若遇险者被碎煤矸埋压,清理时要小心使用工具;若遇险者被煤、岩块压住,应用千斤顶或液压起重器等工具将煤、岩块抬起。抢救被埋压的人员时间较长时,可通过管路向遇险人员输送饮料或食物。

(6)营救人员应根据灾情和现有条件进行施工,行动中必须保证统一的指挥和严密的组织,避免次生事故发生。

(7)医疗救护人员要及时到达事故现场或到井口待命;必要时到达井下事故现场,对抢救出的受伤人员进行紧急医疗救治或护送上井救治。

4.4.2矿井水害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1)迅速判定水灾的性质,了解突水地点、影响范围、静止水位,估计突出水量、补给水源及因暴雨影响的地面水体情况。

(2)掌握灾区范围,搞清事故前人员分布,分析被困人员可能躲避地点,撤出事故地点和可能波及区域的工作人员。

(3)在确定人员全部安全撤出的情况下,切断灾区电源,减少事故波及范围。

(4)根据突水量的大小和矿井排水能力,积极采取防、堵、排、截、监的技术措施。启动全部排水设备加速排水,防止整个矿井被淹,注意水位变化。

(5)加强事故区域通风,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的积聚和发生有害气体中毒事故。

(6)若排水时间较长,不能及时解救出遇险人员时,应向受灾区域或人员避灾部位输送压缩空气,以延长其生存时间。

(7)排水后进行监测、巡查。抢险时,要防止冒顶和二次突水。

(8)抢救和运送长时间被困井下的人员时,要防止突然改变人员已适应的环境和生存条件,造成不应有的伤亡。

(9)井下人员在撤离过程中,要紧靠巷道一侧,抓牢支架或其他固定物体,尽量避开冲水水头和泄水主流,并注意防止被水中滚动矸石和木料撞伤。

(10)如透水后巷道中的照明和路标被破坏,迷失行进方向时,遇险人员应朝着有风流通过的上山巷道方向撤退。

(11)在撤离沿途和所经过的巷道交叉口,应留设指示行进方向的明显标志,以提示救护人员注意。

(12)如出路已被隔断,应另觅他路,迅速寻找井下位置最高、离井筒或大巷最近的地方暂时躲避。同时定期在轨道或水管上敲打,发出呼救信号。

(13)人员撤离到立井需从梯子间上去时,应遵守秩序,禁止慌乱和争抢。行动中手要抓牢,脚要蹬稳,切实注意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4.4.3矿井瓦斯爆炸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1)现场指挥部迅速了解瓦斯爆炸事故的发生位置、波及范围、人员伤亡情况和主通风机运行情况。

(2)根据险情确定停电范围,下达停电撤人指令,并通知矿山救护大队和医院等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发生异常立即报告现场指挥部。

(4)现场指挥部根据险情分析判断通风系统破坏程度及发生连续爆炸、火灾的可能性,积极研究制定救援方案,并根据险情发展及时调整优化方案。

(5)矿山救护大队按照救援方案携带相关装备入井,主要负责灾区侦查、抢救遇险被困人员,扑灭因爆炸产生的火灾,恢复巷道通风,清理爆炸产生的堵塞物等。

(6)瓦斯爆炸产生火灾,应同时进行灭火和救人,派专人监测瓦斯,当瓦斯浓度达到2%以上,并继续增加有爆炸危险时,必须将救护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7)井筒、井底车场发生瓦斯爆炸时,在侦察确定没有火源,无爆炸危险的情况下,尽快恢复通风,救人和恢复通风应同时进行。如果有害气体严重威胁回风流方向的人员,在进风方向的人员已安全撤退的情况下,可采取区域反风,矿山救护大队进入原回风侧引导人员撤离灾区。

(8)爆炸事故发生在采煤工作面时,在场人员应立即佩戴好自救器,沿避灾路线撤离,在此期间必须维持通风系统原状。

(9)采取反风措施要慎重进行,未经周密研究不允许行动。

(10)如遇独头巷道距离较长、有害气体浓度大、支架支护损坏严重的情况,在确认遇险人员已经遇难后,严禁有关人员冒险进入作业。在恢复通风后,经监测确认有害气体浓度不超限,巷道支护符合要求,方可搬运遇难人员。

(11)掘进巷道发生瓦斯爆炸后,若出现火源,如果易于直接灭火,可以用灭火器和灭火设备及时扑灭,但要时刻监测瓦斯情况,并防止水煤气爆炸伤人。

4.4.4煤尘爆炸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1)现场指挥部迅速了解煤尘爆炸事故的发生位置、波及范围、人员伤亡情况和主通风机运行情况。

(2)根据险情确定停电范围,下达停电撤人指令,并通知矿山救护大队、医院等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发生异常立即报告现场指挥部。

(4)现场指挥部根据险情分析研判通风系统破坏程度及发生连续爆炸、火灾的可能性,积极研究制定救援方案,并根据险情发展及时调整优化方案。

(5)矿山救护大队按照救援方案携带相关装备入井,主要负责灾区侦查、抢救遇险被困人员,扑灭因爆炸产生的火灾,恢复巷道通风,清理爆炸产生的堵塞物等。

(6)爆炸产生火灾,应同时进行灭火和救人,派专人监测瓦斯,当瓦斯浓度达到2%以上,并继续增加有爆炸风险时,必须将救护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7)井筒、井底车场发生爆炸时,在侦察确定没有火源,无爆炸危险的情况下,应尽快恢复正常通风;在发生火灾事故时,应立即采取反风措施。

(8)爆炸事故发生在采煤工作面时,现场人员应立即佩戴好自救器,按照避灾路线撤离至安全地点。

(9)如遇独头巷道距离较长、有害气体浓度大、支护损坏严重的情况,严禁冒险进入作业。在恢复通风,检测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符合规程要求后,人员方可进入施救。

(10)对窒息或心跳呼吸骤停的伤员,必须先复苏,后搬运。复苏方法:立即将伤员移至新鲜风流中,使之尽快与有毒有害气体隔离,将口中妨碍呼吸的东西去除并将衣领、腰带和上衣解开,拖掉胶鞋使呼吸系统和血液循环不致受阻,对窒息者进行人工呼吸。对出血伤员,要先止血后搬运;对骨折伤员,要先固定后搬运。

4.4.5矿井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1)现场指挥部迅速了解火灾事故的发生位置、波及范围、人员伤亡情况和主通风机运行情况。

(2)根据灾情确定停电范围,下达停电撤人指令,并通知矿山救护大队和医院等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发生异常立即报告现场指挥部。

(4)现场指挥部根据灾情分析判断通风系统破坏程度及发生大面积火灾的可能性,研究制定救灾方案,并根据灾情发展及时调整优化方案。

(5)在制定对策时,要注意避免火风压引起风流紊乱和产生瓦斯煤尘爆炸而造成事故扩大。

(6)矿山救护大队按照救援方案携带相关装备入井,主要负责灾区侦查、抢救遇险被困人员,扑灭火灾,恢复巷道通风。

(7)现场指挥部根据险情制定通风方案,选择正确的通风方法。火灾时常用的通风方法有正常通风、增减风量、反风、风流短路、隔绝风流、停止风机运转等。

(8)若采取反风措施,要慎重进行,未经周密研究不允许行动。反风措施只有在火灾发生于矿井的总进风区段(包括进风井口、进风井筒及井底车场)时才能采用。

(9)对发生在巷道迎头、巷道中部、巷道入口部位火灾,要选择正确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置。

(10)在发生明火火灾时,必须全面考虑火灾的发生地点及其在整个通风系统中的位置,预计火风压的影响范围,及早撤出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并采取稳定风流的措施,防止风流逆转。

4.4.6矿井提升运输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1)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发生的地点、性质、造成危害程度及人员伤亡情况制定处置方案。

(2)提升运输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现场人员应同时现场急救,对因挤、压、碾、砸等原因引起的出血人员,应采取合理有效的方法进行止血;对因外伤窒息引起的呼吸停止人员,应用人工呼吸法进行抢救,然后护送上井。

(3)实施救援时,在事故区域前后设置警戒标志,救援期间严禁与救援无关的人员通行。

(4)实施救援时,应将事故设备停电闭锁,防止设备运行出现二次伤人事故。

(5)受伤人员救援完毕,应及时处理事故提升运输设备,恢复正常运行。

4.4.7矿井供电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1)现场指挥部要采取防止险区因台风、地震、暴雨等灾害天气条件恶化和保障救灾人员安全的措施,特别要提高警惕,避免触电、二次伤害等再生事故的发生;

(2)应立即判断矿井停电原因、停电影响范围,明确应急处置方案,快速组织人员处理修复故障设施及线路,并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处理情况,制定和完善安全技术措施。

(3)调度人员必须按照原省煤炭工业局《关于授予煤矿调度员十项应急处置权的通知》(鲁煤安调〔2009〕218号)等规定,立即通过井下语音广播系统、无线通讯系统、调度通讯系统等,3分钟通知到井下所有可能受事故波及区域人员撤离。

(4)当发生全矿井停电时,立即安排人员打开回风井防爆门形成自然通风,井下所有区域的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沿采掘工作面—采区轨道巷—集中轨道巷—井底车场,沿井筒梯子间升井。

(5)供电事故造成火灾时应立即启动火灾应急预案。

4.4.8矿井爆炸物品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1)现场指挥部迅速了解爆炸物品事故的发生位置、波及范围、人员伤亡情况和通风情况。

(2)根据险情确定停电范围,下达撤人指令,通知矿山救护大队、医院等有关单位。

(3)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发生异常立即报告现场指挥部。

(4)现场指挥部根据险情分析研判通风系统破坏程度及发生连续爆炸、火灾的可能性,积极研究制定救灾方案,并根据灾情发展及时调整优化方案。

(5)矿山救护大队按照救援方案携带相关装备入井,主要负责灾区侦查、抢救遇险遇难人员,扑灭因爆炸产生的火灾,恢复巷道通风,清理爆炸产生的堵塞物等。

4.4.9矿井冲击地压事故处置措施

(1)处理冲击地压事故的主要任务是抢救遇险人员及恢复通风。实施救援前,现场指挥部应根据现场情况制定抢救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

(2)抢救遇险人员时,首先应通过电话、喊话、人员定位系统、生命探测仪或敲打钢轨、煤岩体、管子等手段与遇险人员取得联系,探明冒顶范围和遇险人数及位置。

(3)处理冲击地压事故前,必须先恢复冲击地压发生区域的正常通风,如暂不能恢复时,可利用水管、压风管等向被堵困人员处输送新鲜空气,并将救援通道的顶板维护好,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4)人员营救工作应由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首先确认事故区周围环境安全或经加固支护安全后,对冒顶区由外向里进行支护,在不危及事故抢救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方准进行人员营救及事故抢险工作。

(5)处理冒顶区的方法要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如冒顶严重无法通过时,可采取打绕道的方法抢救人员。若遇险者被碎煤矸埋压,清理时要小心使用工具;若遇险者被煤、岩块压住,应用千斤顶或液压起重器等工具将煤、岩块抬起。抢救被埋压的人员时间较长时,可通过管路向遇险人员输送饮料或食物。

(6)在现场抢险救援之前,必须安排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安全地带监测通风、有害气体等情况,必要时采取临时措施改善事故区域通风状况,降低有害气体浓度,瓦斯超限的区域必须切断电源。

(7)营救人员应根据灾情和现有条件进行,行动中必须统一指挥和严密组织,避免次生事故的发生。

(8)如冲击地压事故造成大面积冒顶,应采取专门的安全措施进行处理。

(9)在现场抢险救援过程中,要随时对冲击地压发生地点附近进行监测,保证救援工作的安全,同时做好现场勘查、记录,及时将监测情况和建议采取的措施向现场指挥部汇报。

4.4.10矿井主通风机事故处置措施

因停电或设备故障,主备通风机均无法在10分钟内开启,则应打开主要通风机相应设施,加强矿井的自然通风。现场指挥部要立即下达井下人员撤离的命令,井下各单位跟班负责人应组织人员沿着避灾路线迅速撤至地面。

4.5应急结束

(1)明确应急结束条件

①事故遇险人员抢救完毕并妥善安置;

②现场得以控制,危害不再发展,灾害不再扩大;

③次生、衍生事故隐患已经消除;

④环境符合有关标准;

⑤社会影响基本消除;

⑥因客观条件导致无法实施救援的,在经技术专家组论证并做好相关工作的基础上,县应急指挥部提出终止救援的意见,报县政府批准。

以上情况,经应急技术专家组验收并报县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2)应急结束要求

①事故情况上报事项。事发单位应及时将事故发生的经过、初步原因分析、抢救过程、伤亡情况、经济损失,以及必要的基础信息,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②向事故调查组移交的相关事项。及时将与事故相关的文件、规章制度、技术资料、图纸、物证等移交事故调查组。

4.6信息公开

由舆情应对组根据现场救援情况,遵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按照事故信息发布程序,统一、定期向社会和新闻媒体发布事故及救援的有关信息。

4.7后期处置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清理事故现场,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救援结束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以及应急决策能力、现场处置能力等进行总结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市应急局等有关部门。

5 保障措施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应急通信设以下两种保障方式:

①固定电话通信。各有关部门、单位均配备固定电话,可实现内、外部号码呼叫。

②手机移动通信。各有关部门、单位所在区域手机信号良好,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必须24小时开机,事故发生后可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对外联系,能够确保通信畅通、快捷、有效。

(2)固定电话与信息网络的建立和维护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电话:0537—8292916)。

5.2 应急队伍保障

(1)兼职救护队:煤矿企业按规定组建兼职救护队,设队长一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一名,副队长、工程师各一名。

(2)煤矿救护服务协议书签订: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各煤矿企业均与枣矿集团矿山救护大队签订煤矿救护服务协议书,由枣矿集团矿山救护大队提供专业救护服务,救护服务电话:0632—4071086。

5.3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1)各有关部门、单位设物资供应仓库,并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档案,明确主要设备、物资的类型、数量、用途、存放地点、管理责任人等,确保能够及时紧急调用。

(2)各有关部门、单位设立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储备仓库,配备适应需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

5.4 其他保障

(1)经费保障

①应急专项经费来源:煤矿企业应急救援储备金。

②使用范围:主要用于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由县财政局负责保证资金到位。

③监督管理:应急救援费用做到专款专用。

(2)交通运输保障

事故应急救援期间,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救援物资运输必备的车辆;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救援队伍和运输车辆的通行畅通。

(3)治安保障

事故应急救援期间,县公安局负责事故发生后的人员疏散、道路管制和维持秩序等工作。

(4)技术保障

建立县应急救援专家库。事故救援期间,由分管副县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应急局、事发煤矿企业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专家等组成技术专家组,负责研究制定抢险技术方案和措施。必要时,邀请外部相关专业专家负责技术保障工作。

(5)医疗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医疗救护组,调动、协调县内和周边区域医疗资源,开展事故医疗救护工作。

6 预案培训、演练和备案

6.1 预案培训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各部门单位、煤矿企业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应急预案等,熟悉掌握煤矿企业突发事件的有关规定和预案文本,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6.2 预案演练

本预案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原则上每个评估周期要组织一次演练。演练计划要明确应急预案演练的形式、范围、频次、内容,以及演练评估、总结等要求。

演练结束后要进行评估,将演练情况及评估报告存档并抄送市应急局。

6.3 预案备案

本预案在发布实施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报市应急局备案。

7 预案管理

7.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牵头编制,由县政府审定发布。我县辖区内各煤矿企业要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编制(修订)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报送县应急局。

7.2 预案修订

县应急局按照《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改进。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负责解释。

7.4预案施行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8 附则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微山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县级应急指挥机构

2.2县指挥部办公室

2.3各乡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

2.4专家组

3 监测预警

3.1监测预报

3.2预警信息发布

3.3预警准备

3.4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4 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2响应启动

4.3分部门响应

4.4分灾种响应

4.5现场处置

4.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7信息公布

4.8应急终止或解除

5 恢复与重建

5.1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5.2调查评估

5.3征用补偿

5.4灾害保险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交通保障

6.5 通信保障

7 预案管理

7.1预案制定

7.2 预案修订

7.3预案解释

7.4预案施行

7.5预案备案

8 附则

8.1气象灾害预警等级

8.2多种灾害预警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着力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济宁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法》《济宁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微山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微山县行政区域内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霜冻、大雾、霾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等其他灾害处置,适用其他有关应急预案规定。

凡涉及跨本县行政区域,或超出本县处置能力,或需要由省、市政府负责处置的较大及以上气象灾害,依据《山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济宁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处置。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规定,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区域之间、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实现资源共享,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促进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区域所在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县级应急指挥机构

县政府成立微山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分析研判和应急联动工作。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视情况成立专家组、派出现场工作组。

2.1.1县指挥部

总 指 挥:县长

副总指挥:协助县长主持县政府日常工作的副县长,分管副县长

成    员: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公室、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县气象局、县供电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铁塔公司微山办事处等部门单位及各乡镇(街道)负责人。

2.1.2县指挥部职责

(1)负责启动本预案,统一指挥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对应急救援工作作出决策并进行监督和指导。

(3)紧急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指挥、调度、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参加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4)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灾害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必要时提请县政府向市政府报告,请求上级支援。

2.1.3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全县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协调因暴雪、冰冻、寒潮严重影响交通、电力、能源等正常运行时的煤、电、油等救灾物资供应保障工作。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做好协调本地生产企业救援物资的生产工作。

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指导、督促学校进行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根据避险需要制定应急预案,必要时做好停课准备,确保在校人员安全。

县公安局:负责发生灾害时人员疏散和现场警戒;负责灾害发生时的治安管理,以及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保障救援通道的畅通,并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协助事发地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事发单位周围老年公寓和受灾人员的临时转移安置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经费保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因气象灾害引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抢修因暴雪、冰冻、寒潮等严重损坏的燃气供应设施。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挥交通运输领域应对大风、大雾灾害的防范和救助工作;负责组织发生气象灾害时现场抢险物资的运送。

县水务局:负责指挥应对因台风、暴雨、干旱引发河流洪水、山洪灾害、洪涝灾害、台风暴潮和干旱灾害等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及时了解和掌握农作物受灾情况,组织专家、技术人员对受灾农户给予技术指导和服务,指导农民做好防护措施并开展生产自救。

县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救援中重要生活必需品的调剂和应急供应。

县文化和旅游局: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对旅游景区内因灾害滞留游客实施救援;指导乡镇(街道)对辖区内因灾害滞留旅游景区的游客实施救援。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救援等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相应配合工作;及时向县指挥部通报人员救治与伤亡情况。

县应急局:负责县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掌握气象灾害应急救援情况,及时向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及市应急局报告;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提出救援的技术措施,为县指挥部决策提出科学的意见和建议。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市场价格监督管理,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因气象灾害引发的城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协助县公安局维护城区现场周边控制区域的交通和治安秩序。

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负责向渔业捕捞船舶及养殖人员等传递预防气象灾害信息,组织开展巡查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负责组织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信息的监测、预报、预警,并进行研判,为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县供电公司:负责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援用电。

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铁塔公司微山办事处:负责及时向公众传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抢修和恢复受损通信设施和线路,保障救灾指挥系统和重要部门、单位的通信畅通。

事发地乡镇(街道):协助县指挥部实施受灾现场控制、人员疏散安置、治安秩序维护、应急救援保障等应急处置工作。

2.2县指挥部办公室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由县应急局局长、县气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县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防与应急准备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等工作。县指挥部办公室与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实施联动机制。

县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执行国家、省和市关于气象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2)承办县指挥部的各项日常工作。

(3)负责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论证、报批及实施工作,指导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编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执行程序。

(4)检查指导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情况。

(5)组织协调气象应急宣传与沟通工作,根据授权起草县指挥部的各种命令、通告、公告等文稿。

(6)组织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工作人员培训,参加、筹划、组织和评估有关气象灾害事件的应急演练。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与县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明确相应机构和人员负责气象应急联络工作。各单位联络员既是本单位气象应急工作的联络员,又是县指挥部办公室的兼职工作人员。

2.3各乡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

各乡镇(街道)要建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针对气象灾害,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

2.4专家组

县指挥部应成立县重大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县重大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提供分析评估、决策咨询和处置建议,必要时参加县重大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专家组成员视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3 监测预警

3.1监测预报

3.1.1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县气象局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体系,优化加密观测站网,完善监测网络,提高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综合监测能力,加强灾害性天气事件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

3.1.2信息共享

县气象局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与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务、南四湖综合管理、卫生健康、应急、供电等部门单位建立相应的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灾情、险情等信息实时共享。

3.1.3灾害普查

建立以乡镇(街道)、村(社区)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分工作。

3.2预警信息发布

3.2.1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灾害预警信息由县气象局负责制作,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制作、发布、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2.2发布内容

根据各类气象灾害发展态势和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级别,县气象局综合评估分析确定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发布相应级别的气象灾害预警。气象灾害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红色预警、橙色预警、黄色预警、蓝色预警,红色预警为最高级别。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3发布途径

按照有关发布规定,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12121”等媒体和其他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通过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向相关部门、单位发布。

各乡镇(街道)应结合实际,加强预警信号传播设备建设,在学校、渡口、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以及山区等,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

气象部门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单位,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向社会公告。

3.3预警准备

县指挥部根据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及时下发通知,要求全县各级各部门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依法依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必要的处置工作。预警级别达到规定标准后,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到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4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应做好预警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 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应及时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及防御等情况,迅速向县指挥部办公室和县应急局报告。县应急局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0537—8292916、8231119、8228936。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敏感突发事件信息应在规定时间内迅速报告县政府办公室。

4.2响应启动

按照气象灾害影响程度、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责和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未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应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按照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程度和范围,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两个等级。

4.2.1Ⅰ级应急响应

当气象灾害红色、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或者气象灾害已经在我县造成较大损失,县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专家组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若已经造成或预计可能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由县指挥部总指挥签发或授权副总指挥签发启动I级应急响应,向全县或有关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通知,并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

4.2.2Ⅱ级应急响应

当气象灾害黄色、蓝色预警信号发布后,县指挥部授权县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县指挥部副总指挥签发或授权县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部门、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4.3分部门响应

气象灾害造成群体性人员伤亡、地质灾害、水旱灾害、森林火灾、城市洪涝、农作物和畜禽受灾,由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依据县政府及本部门制订的相应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引发公共突发事件、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交通事故、特种设备事故和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由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供电公司分别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造成煤、油、气、电力、重要工业品、通信保障工作出现重大突发问题,由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分别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造成严重损失需进行紧急生活救助,由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响应。

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水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等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和保障工作。县科技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融媒体中心、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协调、配合工作。县消防救援大队、民兵预备役等应急救援队伍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县气象局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单位,同时依据县政府及各部门单位需求提供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通信运营企业要利用预警短信群发机制,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新闻媒体要及时播发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4.4分灾种响应

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单位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防范处置措施。

4.4.1台风、大风

县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台风、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县水务局组织开展洪水调度,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县应急局指导乡镇(街道)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并及时调拨救灾物资。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督促有关单位加固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必要时可强行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露天广告牌等设施;通知高空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安排人员到安全场所避风。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施工现场和城镇燃气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及时通知有关单位采取避险措施。

县卫生健康局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督促指导港口、码头加固有关设施,督促所有船舶到安全场所避风,督促船主采取措施防止船只走锚造成碰撞、搁浅;督促运营单位暂停运营、妥善安置滞留旅客;通知水上、水下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安排人员到安全场所避风。

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突发大风时段上学放学。

县供电公司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查清除危险故障。

县农业农村局根据不同风力情况发出预警通知,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户和畜禽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减轻灾害损失。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密切关注大风等高火险天气形势,会同气象部门做好森林火险预报预警,指导开展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区内检查,尽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体活动;村(居)民委员会、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加固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县指挥部根据灾害发展情况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灾害发生后,县应急局、县水务局、县气象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2暴雨

县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县水务局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会同乡镇(街道)组织转移危险地带及居住在危房内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区防汛抢险工作,做好城市内涝排水工作。

县应急局负责指导乡镇(街道)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并及时调拨基本生活救助。

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暴雨时段上学放学。

县卫生健康局采取措施,加强疫情监测和预警,开展各项医疗救治和救灾防病工作。

县供电公司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查清除危险故障。

县交通运输局对积水区域设置引导标志,配合公安部门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县农业农村局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县指挥部根据灾害发展情况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灾害发生后,县应急局、县水务局、县气象局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3暴雪、霜冻、道路结冰

县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雪、霜冻、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密切关注湖冰发生发展动态,及时发布湖冰灾害预警信息。

县公安局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采取封闭道路措施,对受影响路段入口实施交通管制。

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提醒车辆做好防冻防滑措施,提醒高速公路、国道、省道车辆减速,必要时暂时封闭轮渡码头;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县供电公司注意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清除电力危险故障;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供暖、供气行业落实防冻措施,加强危房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动员或组织撤离可能因雪压倒塌的房屋内的人员。

县卫生健康局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县应急局牵头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并为受灾群众和公路、铁路等滞留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对农作物、畜禽养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县指挥部根据灾害发展情况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灾害发生后,县应急局、县气象局等部门按照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4寒潮

县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潮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寒潮影响,开展综合分析评估。

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密切关注湖域风暴潮、湖水和湖冰发生发展动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县应急局牵头组织采取防寒救助措施,实施应急防寒保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

县农业农村局指导果农、菜农和畜禽养殖户采取防寒防风措施,做好牲畜、家禽等防寒保暖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采取措施,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护知识宣传教育,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等部门采取措施,提醒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单位、人员、船舶和设施做好防御工作,加强水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

县指挥部根据灾害发展情况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灾害发生后,县应急局、县气象局等部门按照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5高温

县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高温影响,开展综合分析评估。

县供电公司加强高温期间电力调配,落实保障措施,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制订有序用电方案,必要时依据方案实施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县水务局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下游水源,保障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督促建筑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降温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示车辆安全行驶,防止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县卫生健康局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食物中毒事件。

县农业农村局、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等部门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强监控,做好气象灾害预防和森林扑救准备工作。

县指挥部根据灾害发展情况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灾害发生后,县应急局、县气象局等部门按照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6干旱

县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干旱影响,开展综合分析;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县农业农村局、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指导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加强监控,做好气象灾害预防和救助准备工作。

县水务局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采取措施,防范应对旱灾导致食品、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县应急局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物资调拨。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救灾物资储备和供应。

县指挥部根据灾害发展情况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灾害发生后,县应急局、县气象局等部门按照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7雷电、冰雹

县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雨大风、冰雹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发布频次;灾害发生后,有关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

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依据各自职责采取应急措施,保证雷电、冰雹天气状况下的运输安全。

县应急局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做好受灾困难人员的帮扶救助工作。

县指挥部根据灾害发展情况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灾害发生后,县应急局、县气象局等部门按照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8大雾

县气象局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大雾影响,开展综合分析评估。

县供电公司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或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县公安局加强车辆指挥和疏导,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并根据应急保障实际需要,采取相应交通管制措施。

县交通运输局及时发布雾航安全通知,加强水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做好交通运行安全保障、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做好相关疾病防治和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工作。

县指挥部根据灾害发展情况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灾害发生后,县应急局、县气象局等部门按照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5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县指挥部统一组织,各部门、单位按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灾害威胁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应急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分配援助物资。

4.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发生后,县指挥部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动员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和调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乡镇(街道)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救援力量迅速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乡镇(街道)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4.7信息公布

公布气象灾害信息应及时、准确、客观,灾情公布由县气象局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4.8应急终止或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级别降低或解除预警,县指挥部宣布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5 恢复与重建

5.1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尽快组织修复受损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区域早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发生较大灾害超出本县恢复重建能力的,报请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出台相关扶持优惠政策,给予相应资金支持,帮助受灾区域开展生产自救、灾后重建。同时,依据支援方经济能力和受援方灾害程度,建立区域之间对口联动机制,为受灾区域提供多种形式支援。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2调查评估

县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应对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县应急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灾害调查评估结束后,县指挥部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县政府。较大灾害的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应逐级报至市政府。

5.3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5.4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积极参加与气象灾害相关的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保险机构应加强对被保险人防灾减损工作的指导,并在灾害发生后,依法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监管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县指挥部、各乡镇(街道)应加强自然灾害救援、消防救援、陆地搜寻与救护、水上救援、水利工程应急抢险和危化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气象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燃气等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各乡镇(街道)应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要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6.2 资金保障

将气象灾害救助资金和气象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财政对达到自然灾害救助标准的应急响应等级的灾害,根据灾情及自然灾害救助相关规定给予相应支持。

6.3 物资保障

县发展改革局应按上级统一要求规范储备重大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准备随时应急调拨。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应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制订抢险救灾所需的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重要工业品保障方案。

县应急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局牵头组织救灾物资调度,完善应急调运机制。

县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农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

6.4 交通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应当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交通工具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畅通。

县公安局做好道路交通安全保障和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救助、服务群众等工作。

6.5 通信保障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建跨部门、跨区域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铁塔公司微山办事处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受损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7 预案管理

7.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县气象局牵头编制,报县政府审定发布。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及有关企业要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编制(修订)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应急预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7.2 预案修订

县应急局、县气象局按照《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改进。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县气象局负责解释。

7.4预案施行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7.5预案备案

本预案在发布实施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报市应急局、市气象局备案。

8 附则

8.1气象灾害预警等级

根据国家确定的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级别,结合我县实际,我县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分为四级。

8.1.1红色预警

(1)台风: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2)暴雨:预计本县有1个以上指标站3小时降水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继续。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3)暴雪:预计本县有1个以上指标站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5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5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发布暴雪红色预警信号。

(4)寒潮:预计本县30%以上指标站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发布寒潮红色预警信号。

(5)高温:本县30%以上指标站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40℃以上。发布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6)干旱:预计本县50%以上指标站未来一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特旱(气象干旱为50年以上一遇),或者本县有6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发布干旱红色预警信号。

(7)道路结冰:预计本县30%以上指标站或者本县国家级气象观测站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2小时内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有很大影响的道路结冰。发布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

(8)大雾:预计本县有1个以上指标站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发布大雾红色预警信号。

(9)冰雹:预计本县30%以上指标站或者本县国家级气象观测站2小时内出现冰雹可能性极大,并可能造成重雹灾。发布冰雹红色预警信号。

(10)雷电:预计本县30%以上指标站或者本县国家级气象观测站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非常大,或者已经有强烈的雷电活动发生,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事故的可能性非常大。发布雷电红色预警信号。

(11)沙尘暴:预计本县30%以上指标站或者本县国家级气象观测站6小时内可能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米),或者已经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发布沙尘暴红色预警信号。

(12)大风:预计本县有1个以上指标站6小时内可能出现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发布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8.1.2橙色预警

(1)台风: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2)暴雨:预计本县10%以上指标站或者本县国家级气象观测站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3)暴雪:预计本县10%以上指标站或者本县国家级气象观测站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发布暴雪橙色预警信号。

(4)寒潮:预计本县30%以上指标站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发布寒潮橙色预警信号。

(5)高温:本县30%以上指标站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7℃以上。发布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6)干旱:预计本县50%以上指标站未来一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重旱(气象干旱为25—50年一遇),或者本县有4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发布干旱橙色预警信号。

(7)霜冻:预计本县30%以上指标站或者本县国家级气象观测站24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零下5℃以下,对农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零下5℃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将持续。发布霜冻橙色预警信号。

(8)霾:预计本县10%以上指标站或者本县国家级气象观测站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0米的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0米的霾且可能持续。发布霾橙色预警信号。

(9)大风:预计本县有1个以上指标站6小时内可能受到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者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发布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10)道路结冰:预计本县30%以上指标站或者本县国家级气象观测站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道路结冰。发布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

(11)大雾:预计本县10%以上指标站或者本县国家级气象观测站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雾并将持续。发布大雾橙色预警信号。

(12)冰雹:预计本县30%以上指标站或者本县国家级气象观测站6小时内可能出现冰雹天气,并可能造成雹灾。发布冰雹橙色预警信号。

(13)雷电:预计本县30%以上指标站或者本县国家级气象观测站2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很大,或者已经受雷电活动影响,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事故的可能性比较大。发布雷电橙色预警信号。

(14)沙尘暴:预计本县30%以上指标站或者本县国家级气象观测站6小时内可能出现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0米),或者已经出现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发布沙尘暴橙色预警信号。

8.1.3黄色预警

(1)台风: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2)暴雨:预计本县15%以上指标站或者本县国家级气象观测站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3)暴雪:预计本县15%以上指标站或者本县国家级气象观测站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6毫米以上,或者已达6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发布暴雪黄色预警信号。

当预计24小时降雪量不超过10毫米,且短期预报中未预报暴雪,为保证预报一致性,可不发布暴雪黄色预警信号,发布降雪预报,需指明降雪量及灾害影响。

(4)寒潮:预计本县30%以上指标站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发布寒潮黄色预警信号。

(5)沙尘暴:预计本县30%以上指标站或者本县国家级气象观测站12小时内可能出现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1000米),或者已经出现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发布沙尘暴黄色预警信号。

(6)大风:预计本县10%以上指标站或者本县国家级气象观测站12小时内可能受到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者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发布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7)高温:本县30%以上指标站连续三日最高气温将在35℃以上。发布高温黄色预警信号。

(8)雷电:预计本县30%以上指标站或者本县国家级气象观测站6小时内可能发生雷电活动,可能会造成雷电灾害事故。发布雷电黄色预警信号。

(9)霜冻:预计本县30%以上指标站或者本县国家级气象观测站24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零下3℃以下,对农业将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已经降到零下3℃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严重影响,并可能持续。发布霜冻黄色预警信号。

(10)大雾:预计本县15%以上指标站或者本县国家级气象观测站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雾并将持续。发布大雾黄色预警信号。

(11)霾:预计本县15%以上指标站或者本县国家级气象观测站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3000米的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3000米的霾且可能持续。发布霾黄色预警信号。

(12)道路结冰:预计本县30%以上指标站或者本县国家级气象观测站路表温度低于0℃,出现降水,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发布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

8.1.4蓝色预警

(1)台风: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2)暴雨:预计本县20%以上指标站或者本县国家级气象观测站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发布暴雨蓝色预警信号。

(3)暴雪:预计本县20%以上指标站或者本县国家级气象观测站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4毫米以上,或者已达4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发布暴雪蓝色预警信号。

当预计24小时降雪量不超过10毫米,且短期预报中未预报暴雪,为保证预报一致性,可不发布暴雪蓝色预警信号,发布降雪预报,需指明降雪量及灾害影响。

(4)寒潮:预计本县30%以上指标站48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可达5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5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发布寒潮蓝色预警信号。

(5)大风:预计本县20%以上指标站或者本县国家级气象观测站24小时内可能受到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6—7级,或者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发布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6)霜冻:预计本县30%以上指标站或者本县国家级气象观测站48小时内地面最低温度将要下降到0℃以下,对农业将产生影响,或者已经降到0℃以下,对农业已经产生影响,并可能持续。发布霜冻蓝色预警信号。

8.2多种灾害预警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达到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各自预警级别分别预警。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未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影响时,视情进行预警。

微山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应急工作原则

1.5灾害分级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2.2 解救疏散人员

2.3 保护重要目标

2.4 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3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3.1 指挥机构及职责

3.2 办事机构及职责

3.3 工作机构及职责

3.4 专家组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组成

4.2 力量调动

5 预测与预警

5.1 森林火险预测预报

5.2 预警

5.3 预警响应措施

6 应急响应

6.1 先期处置

6.2 分级响应

6.3 指挥与协调

6.4 处置措施

6.5 森林火灾报告

6.6 森林火灾应急救援

7 保障措施

7.1 指挥系统保障

7.2 通信保障

7.3 物资和电力保障

7.4 交通运输保障

7.5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救援结束

8.2 善后处理

8.3 事故调查

8.4 总结上报

9 附则

9.1 宣传教育

9.2 预案培训

9.3 预案演练

9.4 奖惩

9.5 预案管理与更新

9.6 施行和备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提高我县处置森林火灾突发事件的效能,完善森林火灾应急救援的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微山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县辖区内或周边县(市、区)可能影响到我县的森林火灾。

1.4应急工作原则

1.4.1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1.4.2森林火灾应对按照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1.5灾害分级

一般森林火灾(Ⅳ级):受害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其他林地起火的,或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Ⅲ级):受害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Ⅱ级):受害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Ⅰ级):受害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死亡30人以上的,或重伤100人以上的。

本预案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区域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区域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3.1指挥机构及职责

3.1.1指挥机构

县政府设立县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森防指),负责全县森林火灾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工作。总指挥由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县长、县人武部部长、县公安局局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县应急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人武部、县总工会、县政府办公室、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供电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铁塔公司微山办事处及属地乡镇(街道)负责人组成。

县森防指成员及其联系方式有变动时,要及时报县森防指办公室。县森防指成员离开本县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其所在单位要指派其他职务相当的人员代行县森防指成员职责。

3.1.2指挥机构职责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山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

(2)研究制定全县应对森林火灾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3)组织实施本县辖区内森林火灾的应急救援,指导属地乡镇(街道)做好森林火灾先期处置工作。

(4)当森林火灾超出本县救援能力时,依照有关规定请求上级支援。

(5)分析总结全县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6)加强县森防指所属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管理,做好应急物资储备保障等工作。

3.2 办事机构及职责

3.2.1办事机构

县森防指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负责县森防指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局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人及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县森防指办公室与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实施联动机制。

3.2.2办事机构职责

(1)执行县森防指的决定,统一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全县森林火灾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工作。

(2)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负责火灾险情信息的接收、核实、汇报、转发,按规定上报省市有关部门。

(3)负责与火灾现场的通信联系,保证信息畅通,及时传达上级的指示,上报火情信息;根据县森防指的命令,启动相关预案,调动救援队伍、物资装备等。

(4)收集分析森林防火工作信息、森林火灾预警信息,并向县森防指报告;根据县森防指的决定发布预警信息。

(5)定期组织修订本预案,督促检查预案演练工作。

(6)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急管理信息网络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保障网络畅通。

(7)维护指挥平台,保证其正常运转;发生森林火灾时,为县森防指提供信息、通信、咨询和指挥场所。

(8)组织协调应对森林火灾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9)承担县森防指交办的其他任务。

3.3 工作机构及职责

3.3.1工作机构

县森防指下设七个工作组,作为应急救援的工作机构,其组成为:

(1)扑救指挥组。组长由县应急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县人武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人武部、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和属地乡镇(街道)等有关人员组成。

(2)应急保障组。组长由县应急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气象局、县供电公司和属地乡镇(街道)等有关人员组成。

(3)警戒保卫组。组长由县公安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属地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公安局、属地乡镇(街道)等有关人员组成。

(4)医疗保障组。组长由县卫生健康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属地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卫生健康局、属地乡镇(街道)等有关人员组成。

(5)舆情应对组。组长由县委宣传部分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公安局和属地乡镇(街道)等有关人员组成。

(6)善后处理组。组长由属地乡镇(街道)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属地乡镇(街道)、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总工会、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有关人员组成。

(7)火灾调查组。组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应急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纪委监委、县总工会、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和属地乡镇(街道)等有关人员组成。

3.3.2工作机构职责

(1)扑救指挥组。快速全面收集火灾现场信息,准确研判事故风险,迅速制定现场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防止救援过程中事故扩大的应对措施;根据抢险救援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修改救援方案及措施;及时向县森防指汇报救援进展情况;提出扩大响应或者终止、结束救援的建议。

(2)应急保障组。负责调动扑火队伍和救援物资的快速运输;负责救援人员的食品、饮用水等后勤保障;负责救援现场、指挥系统的通讯和电力保障;负责提供火场周围的天气预报分析,视情况实施人工增雨。

(3)警戒保卫组。根据县森防指的指令,及时疏散、撤离火灾现场周边群众,维护现场和周边的治安秩序及道路交通秩序。

(4)医疗救护组。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及时对受伤人员实施救护。

(5)舆情应对组。负责森林火灾事故的信息发布和舆情管控工作。

(6)善后处理组。负责对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和补偿等善后事宜。

(7)火灾调查组。负责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县森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相关人员应熟练掌握本预案,严格按本预案的规定开展工作,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3.4 专家组

县森防指办公室会同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建立森林防火专家信息库,对森林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评估意见和建议,为县森防指决策和现场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组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森林专业防扑火队伍、消防救援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5 预测与预警

5.1 森林火险预测预报

县森防指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单位配合,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森林消防扑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森林防火护林体系,狠抓林区火源管理,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森林火灾风险隐患排查及整改工作。

(1)预测

根据当前林情、社情,结合气象因子变化及火灾历史资料,进行火情综合分析研判,预测当前火险趋势,及时进行森林火险预警。

(2)监测

森林所在地充分利用林火视频监控、人工了望、护林员巡查等手段,密切监视火情,林场专人每日巡查,及时发现林火热点,核查和掌握热点情况,发现火情第一时间报告。

5.2 预警

(1)分级

预警级别: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预警。

(2)发布方式

利用电视、广播、短信、网站、微博、微信、报刊、电话等方式进行发布。

(3)发布和解除

Ⅳ级、Ⅲ级预警由县森防指办公室与县气象台会商后,由县森防指办公室进行发布或解除。

Ⅱ级、Ⅰ级预警由县森防指办公室与县气象台会商后联合提出预警建议,报请县森防指总指挥批准后,向市森防指提出发布或解除申请,由市森防指办公室发布或解除。

(4)变更

Ⅲ级预警和Ⅱ级预警信息发布后,县森防指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报请上级指挥部办公室批准,按照相应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并报县政府备案。

5.3 预警响应措施

(1)Ⅳ级、Ⅲ级预警响应措施

①县森防指应有一名副总指挥在岗待命。县森防指办公室要做好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

②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要24小时在岗在位,网络设备、通信指挥调度工具和传真等信息沟通手段要保持畅通,随时掌握辖区内火灾情况,及时处置各类火情。县森防指要做好赴火场协助指挥扑救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③组织有关防火责任单位,开展各项防火宣传工作。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及公共短信平台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提示民众注意野外用火。

④森林消防扑火队要悬挂黄色预警信息标识,提醒公众注意森林防火。要增加巡查密度,加强对野外用火的管控,及时发现报告火情。

⑤森林防火视频监控室要24小时值班,增加观测密度。森林消防扑火队延长护林巡查时间,及时掌握火情。

⑥县森防指办公室将火险形势通报森林消防扑火队和预备队。森林消防扑火队要昼夜待命,做好各项扑救火灾的准备工作。预警区域内易燃易爆物品仓储单位要做好防护准备工作。

(2)Ⅱ级预警响应措施

①县森防指应有一名副总指挥在岗待命。县森防指办公室应全员备勤,进入戒备状态。

②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要24小时在岗在位,网络设备、通信指挥调度工具和传真等信息沟通手段要保持畅通,加强各级防火值班督查,及时收集报告本辖区内应对工作信息,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及公共短信平台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提示民众严禁野外用火。县森防指做好赴火场组织指导森林火灾扑救的各项准备工作。

③森林消防扑火队要悬挂橙色预警信息标识,警告辖区内民众严禁野外用火。加大巡查密度,切实加强对野外用火的管控,第一时间处置并报告辖区内发生的火情。

④森林防火视频监控室要24小时值班,增加观测密度。森林消防扑火队要放弃轮休,延长护林巡查时间,掌握调度火情。

⑤县森防指办公室将火险形势及时通报森林消防扑火队、预备队进入备战状态,扑火通信、车辆、机具设备和后勤保障工作准备到位,做好扑救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预警区域内易燃易爆物品仓储单位要进一步做好防护准备工作。

(3)Ⅰ级预警响应措施

①县森防指应有一名以上副总指挥在岗待命。县森防指办公室应全员进入高度戒备状态,实行每日火情零报告制度。

②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要24小时在岗在位,增加值班人员数量,网络设备、通信指挥调度工具和传真等信息沟通手段要保持畅通,及时调度火情,加强各级防火值班督查,及时收集报告本辖区防范和扑火抢险动态,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及公共短信平台发布红色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及时发布禁火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县森防指做好赴火场组织指导森林火灾扑救的各项准备工作。

③森林消防扑火队要选用红色预警信息标识,警告辖区内民众火险等级极高,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加大巡查密度,加强对野外用火的管控,切实消除火灾隐患,第一时间处置并报告辖区内发生的火情。森林防火视频监控24小时开机,有2人以上共同值班,值守人员双岗在位,增加观测密度,实行24小时观测林火。森林消防扑火队全员全天在岗,及时掌握发现火情。

④县森防指办公室将火险形势及时通报森林消防扑火队、预备队进入临战状态,并切实按照森林火灾扑救预案的规定,全面落实应急救援力量和各类物资,及时果断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预警区域内易燃易爆物品仓储单位要全面做好防护准备工作。

6 应急响应

6.1 先期处置

火灾发生后,事发单位、所属乡镇(街道)应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疏散火灾现场周边无关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研判,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并立即向县森防指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6.2 分级响应

6.2.1 Ⅳ级响应:当发生一般森林火灾时,由县森防指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县森防指副总指挥批准启动Ⅳ级响应,组织调动本县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立即处置。

6.2.2 Ⅲ级响应:当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由县森防指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县森防指总指挥批准启动Ⅲ级响应,组织调动本县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立即处置。视情请求上级支援。

6.2.3 Ⅱ级响应:当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时,由县森防指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县森防指总指挥批准启动Ⅱ级响应,组织调动县森防指成员单位,以及县综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立即处置。并立即请求上级支援。

6.2.4 Ι级响应:当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由县森防指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县森防指总指挥批准启动Ι级响应,必要时,县政府直接决定启动Ι级响应,组织调度全县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立即处置。并立即请求上级支援。

6.3 指挥与协调

6.3.1 一般突发事件(Ⅳ级):

县森防指副总指挥或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火灾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对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区域的一般森林火灾,县森防指总指挥或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6.3.2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

县森防指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及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县森防指成员赶赴现场指挥协调进行处置。

6.3.3 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Ⅱ级、Ⅰ级):

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县森防指总指挥、县森防指成员赶赴现场指挥协调进行处置。

6.4 处置措施

6.4.1 Ⅳ级处置措施

县森防指迅速启动本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随时向市森防指办公室报告火灾情况;县森防指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研判火情并及时调度了解火灾最新情况。对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区域的一般森林火灾,县森防指应在火场设立扑救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准备应急指挥场所,提供应急后勤保障等。

6.4.2 Ⅲ级处置措施

在Ⅳ级处置措施的基础上,加强以下措施:

(1)县森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

(2)县森防指视情调集火灾发生地周边区域扑火力量增援火灾扑救。

(3)县气象局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4.3 Ⅱ级处置措施

在Ⅲ级处置措施的基础上,加强以下措施:

(1)县森防指在火灾发生地组建县级扑救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

(2)研究扑火措施和保障工作,部署县森防指各成员单位的扑火任务,组织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3)视情向市森防指申请调集其他县(市、区)扑火力量支援扑救。

(4)根据需要,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加强伤员救治,组织转移受威胁群众。

(5)加强重要目标物的保护,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6)随时向市森防指办公室报告火灾情况。

(7)加强舆情分析管控,及时发布森林火灾信息,统一协调森林火灾扑救报道及舆情引导工作。

6.4.4 Ι级处置措施

在Ⅱ级处置措施的基础上,加强以下措施:

(1)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视情组织跨区域转移受威胁群众。

(2)进一步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止次生灾害。

(3)及时研判森林火灾发展趋势,根据需要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6.5 森林火灾报告

县森防指办公室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森林火灾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森林火灾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县森防指办公室及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报告。特殊情况下,基层单位可以越级上报。

报告时限和程序:森林火灾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和属地乡镇(街道)应立即核实并通过电话初报,1小时内向县森防指办公室书面报告。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报告森林火灾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对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森林火灾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也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县森防指办公室报告。

6.6 森林火灾应急救援

6.6.1 森林火灾的应急救援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6.6.2 县森防指总指挥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火灾情况和应急救援的需要,确定是否启动应急响应。如总指挥外出,则按照副总指挥的排序,由排名在前的副总指挥临时代行总指挥的职责。应急响应启动后,各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要迅速按照县森防指的命令到岗到位,按职责分工开展救援工作。

6.6.3 在组织指挥上,实行总指挥一线指挥;在扑火战略上,实行“重兵围歼”;在运兵方式上,采用以汽车运输为主;在扑火力量调动上,按照森林消防扑火队、消防救援大队、当地干部群众扑火预备队3个梯队依次调动。县森防指根据火情,可直接或通过县森防指办公室调集其他人员参加扑火。火势较大难以控制,可能造成更大危害时,经总指挥同意,可以视情请求上级支援。

6.6.4 县消防救援大队及其他扑火队员赶到现场后,火场所在地乡镇(街道)要派出熟悉地形、年富力强的人员充当向导,由其负责将扑火队员带入和带出火场,并负责运送食品、饮用水和燃料等物资。

6.6.5 火灾危及居民区或重要设施安全时,公安、民政和火场所在地乡镇(街道)要组织力量重点保护,必要时,应安排将居民和有关人员疏散到安全地带。

7 保障措施

7.1 指挥系统保障

县森防指办公室建立应急救援支撑体系,主要包括有线通信系统、无线指挥调度系统、信息报送系统、视频会议系统、地理信息系统等。

7.2 通信保障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要组织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铁塔公司微山办事处在通信干线中断或出现网络盲区时,利用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确保救援现场通信畅通。

7.3 物资和电力保障

县森防指办公室要设立扑火物资储备库,储备物资主要有扑救机具、设备、交通和通信工具等,确保各类机具和装备数量充足、性能良好。火灾发生后,及时组织人员送到指定地点。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安排食品储备,保证500人以上一天的食用量。

县财政局负责将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县供电公司负责根据需要和现场情况提供紧急供电设施。

7.4 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的交通运输保障。

7.5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国有林场组织30人以上的森林消防扑火队,并配备通讯工具、风力灭火机。森林消防扑火队除担负本地森林扑火外,随时准备支援邻近区域的扑火工作。

8 后期处置

8.1 救援结束

森林火灾扑灭后,火灾现场的指挥人员应当组织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彻底清除余火,确保无复燃隐患后,方可撤离。

8.2 善后处理

紧急救援结束后,善后处理组立即开展善后处理工作,对伤亡人员家属进行安抚和补偿。

8.3 事故调查

紧急救援结束后,火灾调查组立即对火灾现场进行勘察,开展事故调查,查找起火原因,提出整改意见,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8.4 总结上报

县森防指办公室要于救援结束后5日内将火灾事故总结报县森防指,并按规定上报市有关部门。

9 附则

9.1 宣传教育

县森防指办公室要运用新闻媒体、互联网、宣传栏等方式,广泛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有关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县教育和体育局要在中小学校普遍开展森林防火教育。

9.2 预案培训

(1)公职人员的培训。县森防指办公室负责对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主要工作人员进行应对森林火灾事故培训,不断增强其应对森林火灾的能力。

(2)专业人员的培训。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各专业救援队伍的岗前培训和常规培训。

9.3 预案演练

县森防指办公室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部门单位之间的协同配合能力,确保紧急状态下的统一指挥和协调有序。

应急救援演习包括准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通过应急演练,锻炼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及决策、协调和处置程序,评价应急准备,检验预案的可行性,逐步提升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9.4 奖惩

9.4.1 对在森林火灾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森防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9.4.2对森林防火应急管理工作中推诿扯皮、不作为,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信息,火灾扑救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信息发布舆论引导不力,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9.5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编制、修订,报县政府审定,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

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的变化情况,以及在应急救援、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适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9.6 施行和备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预案发布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微山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事故分级

1.5 工作原则

2 风险隐患概述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指挥机构及职责

3.2 办事机构及职责

4 监测与预警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4.2 预警

4.3 预警级别及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事故信息报送

5.2 分级响应

5.3 启动条件

5.4 二级响应

5.5 重大事项的决策

5.6 一级响应

5.7 社会力量动员与救援物资征用

5.8 事故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5.9 信息发布

5.10 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6.2 保险理赔

6.3 事故调查

6.4 应急总结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救援队伍及装备保障

7.2 交通运输保障

7.3 医疗卫生保障

7.4 治安保障

7.5 技术储备与保障

7.6 通信与信息保障

7.7 资金保障

7.8 宣传、培训和演练

7.9 奖惩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制定

8.2 预案修订

8.3 预案解释

8.4 预案施行

8.5 预案备案

9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坚守安全红线,坚持标本兼治,注重远近结合,深化改革创新,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法治,明晰责任,严格监管,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科学、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济宁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法》《微山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微山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燃气、石油运输管道等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事故不适用本预案。

1.4 事故分级

危险化学品事故按照其伤亡人数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等因素,由高至低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应急救援人员应加强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县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制定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有关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工作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负责人责任制,全面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领导和指挥,相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各自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服务与支持。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属地乡镇(街道)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科学决策,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特别是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依法规范应急预案管理、演练和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平战结合,预防为主。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保障准备,加强培训和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将日常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积极培养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发挥其作用。

2 风险隐患概述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危险化学品事故主要分为三类:火灾事故、爆炸事故和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截至目前,我县共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110家,其中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4家,中成药加工企业1家,带有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68家,无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14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1家,烟花爆竹零售(长期经营)业户22家。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指挥机构及职责

县政府成立县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专项应急指挥部),作为全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对工作。

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作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县专项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协调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3.1.1 县专项应急指挥部组成

总 指 挥:县长

副总指挥:分管副县长

成    员:县委宣传部、县总工会、县政府办公室、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供电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铁塔公司微山办事处等部门单位及事发地乡镇(街道)负责人。

3.1.2 县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启动本预案,统一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领导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2)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作出决策并进行监督和指导。

(3)紧急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指挥、调度、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必要时提请县政府向市政府报告,请求启动上级响应。

3.1.3 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导向工作。

县总工会:配合做好群众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协调有关重点抢险物资的调剂和支援工作。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参与事故救援;负责协调通讯运营企业保障救援工作通讯畅通。

县公安局:负责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现场应急处置;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保障救援通道的畅通。

县民政局:负责协助事发地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事发单位周围群众的临时转移安置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经费保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抢险救援的需要,提供事发地的区域地形图、所管辖范围的地上及地下基础设施等相关资料;负责事故现场测绘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因事故造成受损建(构)筑物的评估、鉴定、处置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实施由道路交通引发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运输抢险,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的运送。

县水务局:配合做好事故现场水质监测和污染水域应急处置;保障事故现场供水。

县商务局:负责协调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确定救治医院,组织现场救护及转运伤员,并统计救治人员情况;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中有害物质的毒性鉴定。

县应急局:负责县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接收、核实危险化学品事故报告信息,及时掌握事故应急救援情况,向县委、县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提出救援的技术措施,为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决策提出科学的意见和建议。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有关特种设备的处置。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协助公安部门维护事故现场周边控制区域的交通和治安秩序。

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负责对事故现场环境进行监测,提出控制措施;指导消除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产生的污染。

县气象局:负责为事故现场提供与抢险救援有关的气象资料。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协助危险化学品专业救援队实施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和被困人员搜救。

县供电公司:负责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等有关设施,保障应急救援电力供应,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铁塔公司微山办事处:负责救援现场通讯设施抢修和信号恢复,保障救援工作通讯畅通。

事发地乡镇(街道):协助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实施事故现场控制、人员疏散安置、治安秩序维护、应急救援保障等应急处置工作。

3.1.4 现场指挥部的人员组成和主要职责

现场指挥部指挥,由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及事发地乡镇(街道)相关负责人组成。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2)研究判断危险化学品事故危害程度,组织控制和消除事故危险源。

(3)必要时,调度或征集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组织营救受害人员,转移受威胁人员和重要财产。

(5)向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6)向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现场应急结束的建议,经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宣布现场应急结束。

3.2 办事机构及职责

县专项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七个工作组。

3.2.1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主任由县应急局局长担任。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实施联动机制。

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县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履行全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的综合协调职能,负责县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统筹管理、协调处理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的具体事务。

(2)编制和修订本预案,组织协调预案演练、业务培训和应急物资储备,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责任与措施落实情况。

(3)动态掌握危险化学品风险、隐患和事故信息,做好预测和预警,及时向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4)组织或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统计、核查、上报。

(5)承办县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2.2 抢险救援组

组长由县应急局分管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商务局副局长、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应急局、县商务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及事发单位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准确判断事故性质,根据事故性质迅速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制定防止抢险救援过程中事故扩大的措施;根据抢险救援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修正救援方案及措施;准确及时向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汇报救援进展情况;调集并组织救援队伍及有关人员进行事故救援工作。

3.2.3物资保障组

组长由县应急局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发展改革局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应急局、县发展改革局等部门有关人员和事发单位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处置工作中的应急救援物资调集和准备工作,保障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所需的物资装备供应。

3.2.4安全保卫组

组长由县公安局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和事发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调集人员力量,组织事故现场人员疏散和警戒工作;维护现场治安,防止事故现场人为破坏和其他突发事件发生;协助抢险救援组组织调动运输工具;维护事故现场附近交通秩序。

3.2.5医疗救护组

组长由县卫生健康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卫生健康局和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事故发生后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制定救护方案,抢救伤员;协调各医疗卫生机构对事故现场中受伤人员及时进行救治;组织血站、疾控机构做好受伤人员的供血和防疫工作。

3.2.6通信保障组

组长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铁塔公司微山办事处及事发单位有关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保障事故现场指挥系统及内外部通讯的畅通。

3.2.7舆情应对组

组长由县委宣传部副部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应急局、县公安局有关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应急局、县公安局有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提出对外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对外新闻发布工作;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引导舆情。

3.2.8技术专家组

组长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县应急局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应急局、县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根据发生事故的种类,确定有关应急救援方面的专家,成立技术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4 监测与预警

4.1 信息监测与报告

4.1.1 各乡镇(街道)负责收集本辖区可能对全县造成重大影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并及时报告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负责全县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的接收工作,负责向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并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事故信息监测、报告工作,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监测、报告网络体系。

4.1.2 各乡镇(街道)掌握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布等基本状况,建立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

4.2 预警

4.2.1 各乡镇(街道)要对收集到的本辖区或可能对全县造成重大影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预测信息进行可靠性分析,并向县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等部门报告,县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等部门要根据预警级别及时向县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报告。

4.2.2 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警后,应当按照权限进行处置,适时发布预警信息。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

4.2.3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鲁南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为第一响应队伍。

4.3 预警级别及发布

4.3.1 预警级别

按照事故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分级预警,预警级别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二级预警(自主救援预警)、一级预警(求助外援预警)两级预警机制。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1)二级预警。遇到以下突发事件启动二级预警:

①涉险10人以下的事故;

②造成3人以下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③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下的事故;

④已经发生但对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湖泊等)没有造成严重污染的事故;

⑤已经发生但不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

⑥其他影响范围小、无人员伤亡的事故。

(2)一级预警。遇到以下突发事件启动一级预警:

①发生已经致人死亡,或者影响范围较大,或者涉及周边县(市、区)的事故;

②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③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④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

⑤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湖泊等)造成严重污染的事故;

⑥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

⑦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4.3.2 预警发布和解除

(1)一级预警:由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和解除,同时报市政府。

(2)二级预警:由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和解除。

5 应急响应

5.1 事故信息报送

5.1.1 事发地事故信息报送

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及所属乡镇(街道)原则上30分钟以内以电话形式,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初步情况,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值守应急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县政府办公室。严禁出现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等问题。

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局等部门在监测或接到一般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舆情后,要及时与事发地乡镇(街道)进行核实。

5.1.2 县政府办公室事故信息报送

县政府办公室在接到事故信息后,应立即向县政府领导报告。

5.1.3 向省市和县委报告

对一般及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县政府办公室在收到事故报告30分钟内向市政府总值班室、省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同步向市应急局、省应急厅报告;1个小时内形成书面报告,分别上报市应急局、市政府总值班室、省应急厅、省安委会办公室。同时,县应急局要及时向县委办公室报告,并及时传达县委领导对事故处置的意见。

5.1.4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5.1.5 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事发单位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5.1.6 应急救援报警电话:119、110、120

县委办公室值班电话:0537—8221393

县政府办公室值班电话:0537—8221737、8221629

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电话:0537—8292916、8228936

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电话:0537—8222210

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电话:0537—2907589、2901889

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0537—2312163、2348163

省安委会办公室值班电话:0531—81792255、81792256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鲁南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0632—2368119、2362119

5.2 分级响应

按照事故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分级响应,响应级别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二级响应(自主救援)、一级响应(求助外援)。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响应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5.3 启动条件

5.3.1二级响应。遇到以下突发事件启动二级响应:

(1)涉险10人以下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下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3)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下的事故;

(4)已经发生但对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湖泊等)没有造成严重污染的事故;

(5)已经发生但不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

(6)其他影响范围小、无人员伤亡的事故。

5.3.2一级响应。遇到以下突发事件启动一级响应:

(1)发生已经致人死亡,或者影响范围较大,或者涉及周边县(市、区)的事故;

(2)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3)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4)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

(5)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湖泊等)造成严重污染的事故;

(6)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

(7)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5.3.3出现3人以上死亡,10人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请求上级启动应急响应。

5.4 二级响应

5.4.1 事故响应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

(1)立即向总指挥、副总指挥报告事故情况;收集事故有关信息,采集事故相关化学品基本数据与信息。

(2)开通与事发地乡镇(街道)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密切关注、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及时向总指挥、副总指挥报告。

5.4.2 进入启动状态

当所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符合本预案启动条件时,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执行如下程序:

(1)组织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

(2)调动有关队伍、专家组参加现场救援工作,组织救援力量,决策救援方案,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3)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5)调动有关装备、物资支援现场救援,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交通、通信、电力、气象、物资、财力、生态环境等支援工作。

(6)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掌握公众反映及舆论动态,回应有关质询。

(7)需要上级及邻近县(市、区)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向市政府或周边县(市、区)政府提出请求。

周边县(市、区)联动电话:

滕州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0632—5888111

薛城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0632—4412350、4612350

沛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0516—68869779、68868929

鱼台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0537—6216733

邹城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0537—5220336

太白湖新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0537—6537158

济宁高新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0537—5666311

5.4.3 应急响应的基本处置要求

(1)事故现场抢救应以人为本,遵循“安全第一、救人为主、减少损失、先控制、后处置”的原则。

(2)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人员开展自救;事发地乡镇(街道)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对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和控制。

(3)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后,负责人应迅速作出安排,组织有关人员赶赴指挥部或事故现场,参加相关工作组开展工作。

(4)事发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引导应急救援人员进入事故救援现场。

(5)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了解事故现场情况,主要了解下列内容:

①遇险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情况;

②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数量、应急处置方法等信息;

③周边建筑、居民、地形、电源、火源等情况;

④事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对周围区域的可能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⑤应急救援设备、物资、器材、队伍等应急力量情况;

⑥有关装置、设备、设施损毁情况。

(6)专家到达现场后,迅速对事故情况作出判断,提出处置的实施办法和防范措施。

(7)各专业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要服从指挥人员指挥,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按各自分工展开处置和救援工作。

(8)事故现场各工作组应按照职责要求开展事故抢险及相关工作,并做好后援准备。各工作组应将现场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告县专项应急指挥部,保证事故抢险工作协调、有序、有效地实施。

5.4.4 人员防护与救护

(1)应急救援人员的防护

①调集所需安全防护装备,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针对不同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入现场救援。

②控制、记录进入现场救援人员的数量。

③现场安全监测人员若遇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救援队伍负责人和现场指挥部,救援队伍负责人、现场指挥部应当迅速作出撤离决定。

(2)遇险人员的救护

①救援人员应携带救生器材迅速进入现场,将遇险受困人员转移到安全区。

②将警戒隔离区内与事故应急处理无关人员撤离至安全区,撤离时要选择正确方向和路线。

③对救出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和登记后,交专业医疗卫生机构处置。

(3)群众的安全防护

①现场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决定并发布疏散命令。

②应选择安全的疏散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

③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害特性,组织、指导疏散人员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采取简易有效的保护措施。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在切实保障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先期组织开展自救和互救。

5.4.5 现场处置

5.4.5.1火灾爆炸事故处置

(1)扑灭现场明火应坚持先控制、后扑灭的原则。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质、火灾大小,采用冷却、堵截、突破、夹攻、合击、分割、围歼、破拆、封堵、排烟等方法进行控制与灭火。

(2)根据危险化学品特性,选用正确的灭火剂。禁止用水、泡沫等含水灭火剂扑救遇湿易燃物品、自燃物品火灾;禁用直流水冲击扑灭粉末状、易沸溅危险化学品火灾;禁用砂土盖压扑灭爆炸品火灾;宜使用低压水流或雾状水扑灭腐蚀品火灾,避免腐蚀品溅出;禁止对液态轻烃强行灭火。

(3)优先保证应急救援所需的水、电、交通运输车辆和工程机械。

(4)根据现场情况和预案要求,及时决定有关设备、装置、单元或系统紧急停车,避免事故扩大。

5.4.5.2泄漏事故处置

(1)控制泄漏源

关闭阀门、停止作业等。采用合适的材料和技术手段堵住泄漏处。

(2)控制泄漏物

①泄漏物控制应与泄漏源控制同时进行。

②对气体泄漏物可采取喷雾状水、释放惰性气体、加入中和剂等措施,降低泄漏物的浓度或燃烧危害。喷水稀释时,应筑堤收容产生的废水,防止水体污染。

③对液体泄漏物可采取容器盛装、吸附、筑堤、挖坑、泵吸等措施进行收集、阻挡或转移,若液体具有挥发性和可燃性,可用适当的泡沫覆盖泄漏液体。

5.4.5.3中毒窒息事故处置

(1)立即将中毒者转移至上风向或侧上风向空气无污染区域,并进行紧急救治。

(2)经现场紧急救治,伤势严重者立即送医院观察治疗。

5.4.5.4其他处置要求

(1)现场指挥人员发现危及人身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应迅速发出紧急撤离信号。

(2)若因火灾爆炸引发泄漏中毒事故,或因泄漏引发火灾爆炸事故,应统筹考虑,优先采取保障人员生命安全,防止灾害扩大的救援措施。

(3)维护现场救援秩序,防止救援过程中发生车辆碰撞、车辆伤害、物体打击、高处坠落等事故。

5.4.6 现场监测

(1)对可燃、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浓度、扩散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2)测定风向、风力、气温等气象数据。

(3)确认装置、设施、建(构)筑物已经受到破坏的程度或潜在的威胁。

(4)监测现场及周边污染情况。

(5)现场指挥部和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动态监测信息,适时调整救援行动方案。

5.4.7 洗消

(1)在危险区与安全区交界处设立洗消站。

(2)使用相应的洗消药剂,对所有中毒人员及工具、装备进行洗消。

5.4.8 现场清理

(1)彻底清除事故现场各处残留的有毒有害气体。

(2)对泄漏液体、固体应统一收集处理。

(3)对污染地面进行彻底清洗,确保不留残液。

(4)对事故现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并将监测信息及时报告现场指挥部和县专项应急指挥部。

(5)洗消污水应集中净化处理,严禁直接外排。

(6)若空气、水源、土壤出现污染,应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5.5 重大事项的决策

当事故危害危及周边居民需要疏散时,经县专项应急指挥部研究做出决定、总指挥批准后,由事发地乡镇(街道)组织实施。

事故抢救需要有关人员、设备、器材时,由县专项应急指挥部督促有关部门、单位予以调集解决。

作出事故抢救的重大决策措施时,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必须迅速报告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特殊紧急情况下,经县专项应急指挥部领导共同研究决定,可以在报告的同时采取相关紧急措施。

5.6 一级响应

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故抢险工作和事态的发展,一旦发现实施应急处置仍未能控制紧急情况,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可能波及更大范围造成严重危害的,提请县政府向市政府报告,请求支援或启动相应的上一级应急预案。

在启动上级预案之前,本预案各机构仍按职责实施应急救援。启动上级应急预案之后,本预案各机构按照上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实施救援。

5.7 社会力量动员与救援物资征用

当发生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易燃易爆或危险化学品泄漏等事故灾难时,如果现场救援队伍的人力和物力不足时,由县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社会力量动员和救援物资征用。

5.8 事故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根据需要,县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技术力量对现场事故规模、影响边界及气象条件,水体、空气、土壤中爆炸性物质或毒物的种类和浓度,以及受损建筑等进行监测,查找事故原因,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5.9 信息发布

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信息的综合搜集、分析研判工作,根据事件类型和影响程度,按照程序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5.10 应急结束

5.10.1 事故现场处置完毕,遇险人员全部救出,可能导致次生、衍生灾害的隐患得到彻底消除或控制,由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救援行动结束指令。

5.10.2 清点救援人员、车辆及器材。

5.10.3 解除警戒,救援人员返回驻地。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6.1.1 现场清理及设备的检查、生产的恢复,由事发单位按照预案确定的程序及生产工艺的要求进行。

6.1.2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费用由事发单位承担。

6.1.3 对伤亡人员和家属做好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事故中伤亡人员的善后及治疗,由善后处理组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和治疗。

6.1.4 事故救援结束后,应当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6.2 保险理赔

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立即勘查,核实受损情况,向购买保险的事发单位、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支付保险金。

6.3 事故调查

应急结束后,进入事故调查程序。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并提供调查报告。事故现场调查工作结束后,经事故调查组同意,方可进行现场清理。

6.4 应急总结

应急结束后,应将应急救援期间有关文字资料、图片资料、录像资料整理归档,并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按程序上报。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救援队伍及装备保障

应急救援队伍以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为基础,以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鲁南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为主,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习。其他兼职救援力量及社区群众性应急队伍是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补充力量。

7.2 交通运输保障

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要按照各自职责,保障交通及运输畅通,在开展应急救援时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救援队伍和物资尽快到达事故现场。

7.3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

7.4 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组织事故现场安全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点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7.5 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应急局要建立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专家库档案、重大危险源和化学品基础数据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基本信息。

7.6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电信公司、铁塔公司微山办事处负责完善公用通信网功能,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必要时,可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卫星、微波等手段,保证各方面的通信联系畅通。

有关人员应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有关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

7.7 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要统筹安排购置装备、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专业救援人员教育培训等所需资金。

7.8 宣传、培训和演练

7.8.1 各乡镇(街道)、县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广泛宣传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常识,增强应急救援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应急救援意识,提高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能力。

7.8.2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按照规定参加业务培训;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按照规定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各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应急管理、救援人员的上岗前培训和常规性培训。

7.8.3 县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演练,按规定做好演练评估工作。演练方案、演练音像(图片)等资料及时归档备查,并报市应急局。

7.9 奖惩

7.9.1 对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7.9.2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牵头编制,报县政府审定后发布。

8.2 预案修订

县应急局按照《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改进。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施行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8.5 预案备案

本预案印发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报市应急局备案。

9 附则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微山县地震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2.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事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2.3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2.4乡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

3 应急准备

3.1资金与物资

3.2救援队伍

3.3救援装备

3.4避难场所

3.5科技支撑

3.6技术系统

3.7规范地震宏观观测工作

3.8宣传、培训和演练

4 预警预防机制

4.1信息监测与报告

4.2预警级别及发布

4.3预警预防行动

4.4预警预防措施

4.5预警状态结束

5 响应级别与判据

5.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5.2重大地震灾害

5.3较大地震灾害

5.4一般地震灾害

6 应急响应

6.1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6.2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6.3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7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强有感地震应急

7.2矿震速报与处置

7.3平息地震谣传、误传

7.4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7.5毗邻县(市、区)地震应急

8 预案管理

8.1预案制定

8.2预案修订

8.3预案解释

8.4预案施行

8.5预案备案

9 奖励与责任追究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破坏性地震灾害事件应对能力,保障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地震灾害损失,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济宁市地震应急预案》《微山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微山县行政区域内处置破坏性地震灾害事件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与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管理,属地为主;部门协作,军地联动;资源共享,协同行动。

2 组织体系

县政府设立微山县防震减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震减灾指挥部),领导全县防震减灾工作。县防震减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局局长担任。发生破坏性地震灾害事件后,县防震减灾指挥部自动转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发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对灾区进行救援,指导和协助属地乡镇(街道)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地震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乡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等构成。

2.1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2.1.1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人员组成

地震灾害

等级

分 级 标 准

初判标准

(震级)

人员死亡

紧急安置人员

倒塌和严重

损坏房屋

特别重大

地震灾害

300人以上

10万人以上

1万间以上

M≥7.0级

重大

地震灾害

300人以下,

50人以上

10万人以下,

0.5万人以上

1万间以下,

0.3万间以上

6.0≤M<7.0级

较大

地震灾害

50人以下

0.5万人以下

0.3万间以下

5.0≤M<6.0级

一般

地震灾害

地震灾害指标均明显小于较大地震灾害标准,但部分建筑物有一定损坏,造成较大范围群众恐慌

4.0≤M<5.0级

指 挥 长:县长

副指挥长:协助县长主持县政府日常工作的副县长,县人武部部长,分管副县长

成    员:县人武部、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团县委、县科协、县红十字会、县政府办公室、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科技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审计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统计局、县信访局、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县供销社、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供电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铁塔公司微山办事处、县石油公司等部门单位及各乡镇(街道)负责人组成。

县政府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人员。

地震灾害级别

响应等级

抗震救灾指挥领导机构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Ⅰ级

省抗震救灾指挥部

重大地震灾害

Ⅱ级

较大地震灾害

Ⅲ级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一般地震灾害

Ⅳ级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经初判启动地震应急响应后,如果发现应急响应级别与实际灾情明显不符,应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2.1.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领导全县抗震救灾工作。

(2)了解和掌握震情、灾情、社情、民情及发展趋势。

(3)启动应急响应,宣布地震灾区进入应急期,确定预警级别和响应级别。

(4)组织震情、灾情信息发布与抗震救灾宣传。

(5)决定派遣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

(6)决定派遣县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组织和指挥对受灾人员实施紧急救援。

(7)决定派遣工程抢险抢修专业队伍,组织和指挥各类重点工程、基础设施的抢险抢修行动。

(8)决定派遣医疗卫生救援队,组织和指挥伤员救治、转运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

(9)决定调运救灾物资,组织和指挥受灾群众安置及各类生活物资供应。

(10)核实灾情,决定下拨抗震救灾资金。

(11)组织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乡镇(街道)对灾区实施紧急支援。

(12)决定实施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等强制措施。

(13)请求上级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提请县政府寻求周边县(市、区)支援。

(14)建议县政府向灾区发出慰问电,派出慰问团等。

(15)执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以上重要事项一般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研究决定,特殊情况下由指挥长决定。

2.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事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县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与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实施联动机制。

主要职责是:

(1)负责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各类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的信息联络。

(2)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和民情,分析发展趋势,了解和掌握灾区抗震救灾需求,及时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

(3)传达、贯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工作部署。

(4)提出抗震救灾意见和建议。

(5)协调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和灾区乡镇(街道)之间的应急救援行动,并督促落实。

(6)接待上级和县外地震灾害救援队伍。

(7)组织协调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对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支援和指导灾区乡镇(街道)开展应急与救援工作。

2.3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

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十个工作组:应急处置组、综合协调组、紧急救援组、医疗救助组、人员安置组、应急通信组、交通运输组、电力保障组、基础设施组和灾害防范监测组。

2.3.1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人武部、县应急局、受灾乡镇(街道)有关负责人

成    员: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科技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供电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铁塔公司微山办事处等部门单位有关负责人。

2.3.2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2)传达、执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研究部署灾区抗震救灾行动,督促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3)统计、评估灾区抗震救灾需求,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并提出紧急救援救助等意见、建议。

(4)指挥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工程抢险抢修队和志愿者开展应急救援,搜救被埋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排险。

(5)实施重点目标保护、实行交通管制、维护社会治安、保持社会稳定。

(6)协调灾区乡镇(街道)转移、安置和救济受灾群众,接收和调运救灾物资。

(7)开展现场震情监视、地震烈度调查和灾害损失评估。

(8)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和民情,分析发展趋势,了解和掌握灾区抗震救灾需求,及时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

(9)传达、贯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工作部署。

(10)提出抗震救灾意见和建议。

2.4乡镇(街道)抗震救灾指挥部

各乡镇(街道)根据本级有关应急预案,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辖区抗震救灾工作,实施先期应急救援,贯彻落实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指示,并做好配合和协助工作。

3 应急准备

3.1资金与物资

县应急局、县发展改革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安排地震应急救援资金预算,建立救灾资金投入机制。

县应急局、县发展改革局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建立救灾物资调用机制。

3.2救援队伍

加强各级各类地震应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红十字应急救援队、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应急救援技术培训和演练工作机制,提高救援技术水平和能力。

人员抢救队伍:建立县地震应急救援队和乡镇(街道)地震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民兵、武警部队和消防救援队伍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作用。必要时,请求上级或周边县(市、区)地震救援队援助。

工程抢险队伍:充分发挥灾区抢险队伍和行业专业抢险队伍的作用。必要时,请求上级或周边县(市、区)专业抢险队伍支援。

次生灾害特种救援队伍:充分发挥县消防救援大队、矿山救援队、行业特种救援队伍的作用。必要时,请求上级或周边县(市、区)特种救援队伍援助。

医疗救护队伍:主要包括灾区急救医疗队、全县各级医院后备医疗队。发生严重地震灾害时,请求上级或周边县(市、区)医疗救护队伍援助。

地震现场应急队伍:主要是县地震现场应急队伍。发生严重地震灾害时,请求上级或周边县(市、区)地震现场应急队伍援助。

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应急局等部门单位组成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发生严重地震灾害时,请求上级或周边县(市、区)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指导、援助。

3.3救援装备

各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医疗救护队、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志愿者队伍等,应当配备、储备必要的生命救援、工程抢修抢险、医疗救护及灾害调查与评估等装备。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收集社会上现有的大型救援装备、技术设备及特种设备信息,建立县地震应急救援资源数据库(主要包括装备、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产权等信息),以备应急救援调用、征用。

3.4避难场所

县城区及乡镇(街道)所在地应当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规划建设并利用现有的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停车场、学校操场、人防工程、疏散地域和其他空地,设立满足应急避险需求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

3.5科技支撑

县科技局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地震预防预警、应急救援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将地震应急与救援科学研究工作纳入全县科技发展规划,加大对地震应急救援软硬件研发的科技投入,逐步提高地震应急处置的科技水平和能力。

3.6技术系统

在市应急局指导下,县应急局建立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并与省、市联网,形成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的地震监测与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建立完善具备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趋势判定、灾害损失快速评估等功能的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和指挥技术系统、地震监测和地震烈度速报技术系统。

县应急局推进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建设,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和灾情速报网络,并加强维护与管理,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反应迅速,技术系统运行正常。

3.7规范地震宏观观测工作

县地震监测预警中心在两城镇建立独山岛地震台,在微山岛镇建立微山岛地震台,均属于测震和强震台。建立“三网一员”群测群防网络,即各乡镇(街道)建立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地震知识宣传网和每乡镇(街道)一名防震减灾助理员。

如出现紧急异常情况,相关观测点立即上报,县地震监测预警中心安排人员及时调查处理。

3.8宣传、培训和演练

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县红十字会、县教育和体育局、县科技局、县应急局等部门单位应加强协作,不断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社会公众、在校学生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防震避震、自救互救能力。

县应急局应不定期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救援技术培训,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适时组织社区居民和在校学生开展避震疏散和自救互救、邻里互助演练。

各乡镇(街道)及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应结合各自的地震应急救援任务,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资源,开展各种形式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4 预警预防机制

4.1信息监测与报告

县应急局负责地震信息监测、收集、处理和存贮,并将震情、灾情信息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市应急局和市地震监测中心;负责地震监测信息宏观异常的分析研究,组织震情跟踪与会商,及时提出地震趋势预测意见和预警建议。

4.2预警级别及发布

4.2.1预警级别

按照可能发生地震灾害事件的严重性和紧迫程度,地震预警分为临震预警、短期预警和中期预警三个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表示。

(1)地震临震预警为Ⅰ级预警(红色),预警期一般为10日。

(2)地震短期预警为Ⅱ级预警(橙色),预警期一般为3个月。

(3)地震中期预警为Ⅲ级预警(黄色),预警期一般为一年或稍长时间。

4.2.2预警发布

(1)地震中期预警由国务院批准发布。

(2)地震短期预警和临震预警由省政府批准发布;在已经发布短期预警的区域,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情况紧急时,县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内的临震预警,同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3)已经发布临震预警区域的人防部门,应当根据省、市、县政府的命令,利用防空警报系统及时发布临震预警或解除预警信息。

4.3预警预防行动

4.3.1Ⅰ级预警预防行动

县应急局强化对地震短期预警区域的震情跟踪工作,依据震情的发展变化,及时提出临震预测意见,报告县委、县政府、市应急局和市地震监测中心。省政府决策发布临震预警,宣布进入临震应急期,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进一步强化地震灾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

4.3.2Ⅱ级预警预防行动

县应急局加强对预警区的震情跟踪监视,依据震情的发展变化,及时提出短期预测意见,报告县委、县政府、市应急局和市地震监测中心。省政府决策发布地震短期预警,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地震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准备。

4.3.3Ⅲ级预警预防行动

县政府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期预警意见(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和应注意加强监测区),部署全县防震减灾工作,实施有重点的地震灾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

4.4预警预防措施

地震预警发布后,应依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

(1)加强震情监视及地震前兆、宏观异常核实,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2)县防震减灾指挥部召开会议,部署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3)检查预警区内的地震灾害防御能力,提出有重点地加强各类建(构)筑物特别是重点建设工程的震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

(4)检查、督导预警区内的“生命线”工程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筑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应急防御措施,做好应急抢修抢险与救援准备。

(5)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救援待命状态,做好随时开赴地震灾区开展应急救援和抢修抢险的准备。

(6)检查、落实应急救援物资和抗震救灾资金准备状况。

(7)依据震情的严重性、紧迫程度和危险区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群众避震疏散,要求学校临时停课。

(8)适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回应社会公众质询。

(9)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宣传教育活动。

(10)加强社会舆情收集与分析,平息地震谣传、误传,维护社会安定。

4.5预警状态结束

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对震情发展趋势进行监视与评估,达到结束48小时临震预警状态时,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提请县政府结束临震预警状态;省政府根据省地震局对震情发展趋势的监视与评估意见,宣布结束临震或短期预警状态;中期预警区域内的震情趋势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预警期满自动解除。

5 响应级别与判据

地震灾害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与其相应的响应级别为Ⅰ、Ⅱ、Ⅲ和Ⅳ级(地震灾害分级标准见表1,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及指挥机构见表2)。

表1:地震灾害分级标准

表2: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及指挥机构

5.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启动Ⅰ级响应,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判据如下:

(1)县辖区内发生破坏性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

(2)县辖区内发生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5.2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启动Ⅱ级响应,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判据如下:

(1)县辖区内发生破坏性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重大地震灾害: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上、1万间以下。

(2)县辖区内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5.3较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启动Ⅲ级响应,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判据如下:

(1)县辖区内发生破坏性地震,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较大地震灾害:造成50人以下死亡,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下。

(2)县辖区内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5.4一般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启动Ⅳ级响应,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组织本县抗震救灾工作。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判据如下:

(1)地震灾害各项指标均明显小于较大地震灾害判别依据,但部分建筑物有一定损坏,造成较大范围人员恐慌。

(2)县辖区及毗邻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6 应急响应

6.1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6.1.1应急响应启动

(1)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县防震减灾指挥部办公室迅速将震情上报县防震减灾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以及市地震监测中心、市应急局、省应急厅;同时通报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民政局等部门单位;根据初判指标,按规定提出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县防震减灾指挥部自动转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依据省地震台网中心确定的地震要素发布地震信息。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家、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领导全县抗震救灾工作。

(3)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受灾乡镇(街道)按照各自的应急工作职责和应急预案,迅速响应,实施先期处置。

6.1.2灾情收集与报送

(1)地震灾区乡镇(街道)应当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抄送县应急局、县民政局等部门单位,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报县委、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利用灾情速报网络信息,对地震灾情进行快速评估。

(4)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上报市应急局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5)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请示上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灾区灾害影像和地图资料。

6.1.3应急部署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

(1)分析、研判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

(2)派出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迅速开展地震现场震情监测、宏观异常考察、地震烈度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3)派遣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组织和协调现场抗震救灾工作。

(4)调度协调县消防救援大队、微山县蓝天救援队等救援队伍,迅速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

(5)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伤员救治;协调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治;开展卫生防疫,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对现场状况和风险源进行卫生学评估,进行现场卫生学处置。

(6)迅速组织工程抢修抢险专业队伍,修复毁坏的公路、铁路、水利、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7)灾区乡镇(街道)迅速组织群众防震避震、自救互救,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参与地震应急与救援行动,协助各类救援队开展紧急救援活动。

(8)迅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组织转移和安置灾民;迅速启用救灾准备金和救灾物资,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9)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10)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护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治安、保护重点目标和场所。

(11)组织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非受灾乡镇(街道)对受灾乡镇(街道)进行支援。

(12)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并视情况请求上级支援。

(13)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6.1.4应急处置

(1)紧急救援。有地震灾害发生时,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县消防救援大队、社会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抢救被压埋人员。

(2)医疗救助。县卫生健康局立即组织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队伍赶赴灾区开展伤员救治、心理疏导、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接待和协调县外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医疗机构开展伤员救治、接收危重伤员。各有关部门、单位迅速筹集和运送灾区急需药品药械,必要时,启动县外调拨救灾药品药械工作机制。

(3)人员安置。县应急局组织制定和实施受灾群众的安置与救助方案,迅速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品,协助乡镇(街道)组织转移和安置灾民,妥善解决遇难人员善后事宜。鼓励社会团体、公众提供援助,接收和安排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

县教育和体育局立即组织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转移和安置,适时组织学校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按有关程序,县红十字会可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省红十字会、市红十字会接受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县发展改革局、县商务局、县供销社等部门单位负责紧急配送粮食、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县市场监管局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区食品安全保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迅速组织力量对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受破坏的建设工程开展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灾区乡镇(街道)迅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提供救济物品,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4)应急通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有关单位为灾区应急救援活动提供无线电频率保障;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铁塔公司微山办事处负责迅速修复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启用应急通信系统,架设临时专用线路,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通信畅通。

(5)交通运输。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迅速修复被毁损的公路、桥梁等设施;立即开辟救灾绿色通道,保证救灾队伍、车辆和船只通行;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及时运达和灾民转移运输需求。

(6)电力保障。县供电公司迅速调集抢修队伍,修复被毁损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城市供电;启用应急发电设备,优先保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用电需求。

(7)基础设施。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设施和基础设施功能。

(8)灾害监测与防范。县应急局负责震情监视,恢复地震监测设施、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强化地震监测,实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

县气象局强化气象实时监测工作,及时通报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负责组织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协助灾区乡镇(街道)采取污染防控措施。

县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单位负责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燃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漏(核设施除外)事件。

县水务局等部门及淮委南四湖水利管理局、济宁市水利事业发展中心南四湖分中心严密监视河道决堤等地震次生灾害的发生,发现被损毁的水利堤坝和工矿设施,采取抢修排险紧急处置措施。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加强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对地震引发的地面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及地质灾害险情,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规定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9)治安维护。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等重点目标的警戒;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10)新闻宣传。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融媒体中心等部门单位,提请县政府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11)涉外与涉港澳台事务。县委统战部、县政府办公室、县教育和体育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会同灾区乡镇(街道),按照职责分工联络和妥善安置在灾区的国(境)外人员,上报市直有关部门及时向有关国家和地区驻华机构通报相关情况。

(12)社会动员。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动员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向灾区提供人力、财力、物力和技术等方面支援。团县委组织动员青年志愿者参与灾区抗震救灾活动。

(13)损失评估。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应急局等部门,负责地震灾害调查和核实,配合市应急局、省应急厅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14)恢复生产。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商务局等部门单位及保险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受灾工矿、商贸、农业等工程建筑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以及进行保险理赔等,帮助灾区恢复生产和经营。

6.1.5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引发次生灾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次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时,根据县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的命令,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6.2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6.2.1应急响应启动

(1)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县防震减灾指挥部办公室迅速将震情上报县防震减灾指挥部、市地震监测中心,以及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局;同时通报县防震减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初判指标,按规定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县防震减灾指挥部自动转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依据省地震台网中心确定的地震要素发布地震信息。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

(3)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各乡镇(街道)启动地震应急预案,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配合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6.2.2灾情收集与报送

(1)地震灾区乡镇(街道)应当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抄送县应急局、县民政局,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收集、汇总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利用灾情速报网络信息,对地震灾情进行快速评估。

(4)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6.2.3应急部署同6.1.3应急部署

6.2.4应急处置同6.1.4应急处置

6.2.5乡镇(街道)应急处置

乡镇(街道)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领导、组织和协调本辖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群众进行自救互救,疏散避震,安置灾民、分发救灾物品;组织当地各类救援队开展抢险救援,并配合上级派遣的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类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现场地震应急工作队、工程抢险专业队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6.2.6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引发次生灾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次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时,根据县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的命令,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6.3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6.3.1应急响应启动

(1)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县防震减灾指挥部办公室迅速将震情上报县防震减灾指挥部、市地震监测中心,以及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局;同时通报县防震减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初判指标,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建议。县防震减灾指挥部自动转为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2)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县政府立即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县辖区内抗震救灾工作。

(3)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现场地震应急工作组,并协调相关部门协助、指导灾区乡镇(街道)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6.3.2灾情收集与报送

(1)地震灾区乡镇(街道)应当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同时抄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收集灾情、社会舆情及社会稳定情况,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6.3.3应急处置

(1)震情监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赶赴地震现场,密切监视震情,通报余震信息,判断震情发展趋势。必要时,请求市地震监测中心协调应急联动协作区地震监测中心支援。

(2)新闻宣传。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县政府办公室、县公安局、县应急局等部门单位,提请县政府适时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及地震应急救援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平息地震谣传、误传。

(3)损失评估。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应急局等部门及灾区乡镇(街道),开展地震灾害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6.3.4乡镇(街道)应急处置

乡镇(街道)迅速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指挥、组织和协调本辖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县政府报告地震应急救援情况。

6.3.5应急结束

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完成,有感余震明显减少,灾区社会秩序恢复正常后,县政府宣布应急期结束。

7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强有感地震应急

强有感地震是指震区民众普遍感觉到,但没有造成直接灾害的地震。强有感地震容易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也应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7.1.l乡镇(街道)应急响应

(1)震区乡镇(街道)要立即安排人员了解震感情况,派出现场工作队,圈定有感范围,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2)密切注意社会对地震的反应,发现地震谣言或误传及时予以平息。

7.1.2县级应急响应

(1)一旦获知有感地震发生,立即报告县政府启动地震应急响应,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并将应急工作情况上报上级政府。

(2)迅速组织震情会商,对地震趋势进行判定。若判断无更大地震,在征得市政府和上级地震部门同意后,可以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发布震情信息和震后趋势判断意见。

(3)根据震区乡镇(街道)的请求,视情况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协助乡镇(街道)开展工作。

7.2矿震速报与处置

当矿区发生大于3.0级矿震,县应急局应当立即上报市地震监测中心和县政府,并做好现场调查工作,形成书面《矿震速报》报县委、县政府领导,同时抄送矿震发生地乡镇(街道)。矿震发生地乡镇(街道)应联合县应急局,到矿山经营企业和村(社区)调查、了解矿震的性质、震感强度和范围,以及社会反应情况,并按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报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政府。

7.3平息地震谣传、误传

当某乡镇(街道)出现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时,县委宣传部应会同县公安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应急局等部门单位,及时将地震谣传、误传事件上报县政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专家组分析谣传、误传的起因,提出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的意见和建议,指导该乡镇(街道)开展调查、宣传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谣传、误传发生地乡镇(街道)应当配合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应急局等部门单位,做好谣传、误传事件的调查和地震科普、新闻宣传工作,采取措施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7.4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在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或根据震情需要,县应急局应当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地震应急准备等应急戒备工作;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将应急戒备情况适时上报县政府和市地震监测中心。

7.5毗邻县(市、区)地震应急

与我县相邻的县(市、区)发生地震灾害事件影响我县,建(构)筑物遭受破坏和人员伤亡时,由县防震减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建议县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8 预案管理

8.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牵头编制,报县政府审定发布。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企业要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编制(修订)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地震应对工作方案,并报县防震减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2预案修订

县应急局按照《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应急处置和演练总结评估情况,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实现预案可持续改进。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负责解释。

8.4预案施行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8.5预案备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市应急局、市地震监测中心备案。

9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或者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 11月10日印发



微政办字〔2021〕18号 关于印发《微山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十项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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