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826004329049W/2021-039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微山县教育和体育局 | 组配分类: | 资助政策 |
成文日期: | 2021-10-09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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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 5〕67号文件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鲁政发〔2016〕1号),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推动义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自2016年起,调整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用2年的时间,建立统一的、各级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统称“两免一补")。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省财政厅、教育厅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免费教科书资金,国家规定课程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地方课程由省财政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市与各县(市、区,不含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分担比例不变,市对省财政直接管理县(以下简称“直管县")仍按现执行基数补助。 (二)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按照省财政厅、教育厅统一确定的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所需资金市与各县(市、区,不含直管县)继续按现行比例分担,市对直管县仍按现执行基数补助。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补助水平,所需资金按照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分担比例执行。现有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高于基准定额的,要确保水平不降低,同时鼓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提高公用经费补助标准。 (三)巩固完善农村 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市财政结合中央、省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资金,对各县(市、区)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给予支持。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由各县(市、区)建立,所需经费由各县(市、区)承担。 (四)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进一步加大对财政困难县的转移支付力度,支持落实教师工资政策。各县(市、区)政府要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教育部门在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加大对艰苦边远贫困地区和薄弱学校的倾斜力度。 继续实施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等重点工程,着力解决城乡义务教育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 实施步骤 (一)自2016年春季学期起,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我市确定2016年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71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910元。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对农村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特殊教育学校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同时,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我市将城市免杂费补助政策转化为公用经费补助政策。 (二)自2017年春季学期起,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政策。在继续落实好农村学生“两免一补"和城市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同时,向城市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推行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对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给予生活费补助,将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范围统一扩大到在校寄宿生的30%。 2017年,进一步提高农村规模较小学校的经费保障水平。对农村超过100人不足200人的规模较小的学校,按200人核定公用经费。 (三)以后年度,根据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适时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政策措施。 三 、组织保障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县级政府要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各级教育部门要结合人口流动的规律、趋势和城市发展规划,科学合理布局义务教育学校。要加强义务教育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确保学生学籍信息、学校基本情况、教师信息等数据真实准确。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经费分担责任,足额落实应承担的资金,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各级价格、审计、监察等部门要齐抓共管,共同加强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资金使用管理、学校收费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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