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423579-8/2021-031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微山县人民政府 组配分类: 微政发
成文日期: 2021-10-17 失效日期
有效性: 有效

微政发〔2021〕9号 关于印发《微山县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来源:微山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10-19 15:0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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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微山县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微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微山县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微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微山县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建立“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责任体系,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及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负责本辖区内的消防工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街道)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统称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  政府职责

第五条  建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督促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六条  县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研究制定加强消防工作的政策和措施;

(二)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将消防事业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保障公共消防设施、消防队伍、灭火和应急救援装备、消防训练设施、消防宣传教育等需要;

(四)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推进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五)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六)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

(七)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察、考核;

(八)按照规定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成立消防工作领导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及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二)将消防安全内容(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纳入本乡镇(街道)总体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三)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配备消防车辆和装备器材;

(四)明确消防安全专管机构,部署消防安全整治工作,根据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按照规定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五)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六)辖区发生火灾时,组织协调灭火救援,做好相应工作。

第八条  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规定履行乡镇(街道)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第九条  村(社区)开展下列群众性消防工作: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并公布实施;

(二)将保护消火栓和消防器材、维护消防水源、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等要求纳入防火安全公约,并教育村民、居民自觉遵守;

(三)建立志愿消防队,根据需要配备消防器材、装备;

(四)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防火检查;

(五)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六)在村庄、住宅区设置消防宣传教育设施,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七)组织村民、居民开展以扑救初起火灾、逃生自救等为内容的消防演练。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十条  县直有关部门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制定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明确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组织落实省、市、县消防安全工作部署;

(二)根据本系统、行业内的企业、场所规模制定标准,明确乡镇(街道)与部门的责任划分;定期研判、分析消防安全形势;研究解决本系统、行业消防安全重点问题的措施建议;负责各自行业系统办公区域和家属区的消防安全监管;负责本系统、行业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建立健全本系统、行业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实施演练;

(三)依法审查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许可,并对许可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对检查出的违法行为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整改的及时函告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灭火救援、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县民族宗教事务中心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团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县发展改革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将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列入政府投资计划;

(三)负责加强储备粮储存环节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四)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  县教育和体育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将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纳入教育规划,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逃生技能纳入教学内容和学校管理人员、教师职工在职培训内容;

(二)负责公共体育场馆、高危险体育项目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和承办的大型体育赛事、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  县科技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

第十五条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将消防产业纳入应急产业同规划、同部署、同发展;

(二)负责指导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负责指导工业中小企业、乡镇工业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六条  县公安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负责办理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消防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灭火、应急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

(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九小场所、住宅区、村庄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时接受职责范围内群众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  县民政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民政行业安全教育培训内容,结合社会救助、养老、慈善等工作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二)指导、监督老年公寓、敬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依法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和烈士纪念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县司法局负责将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纳入法治宣传教育重要内容,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做好消防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十条  县财政局应当落实地方消防经费管理规定,保障消防业务经费按时、足额拨付;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等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内容。

第二十一条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指导、监督所属人力资源市场和技工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二)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等教育培训内容;

(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消防安全类职业资格的职业技能监督和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的报名审核;

(四)依法对从事消防安全专业(职业)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负责指导、督促相关部门编制城市消防专项规划并纳入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负责对乡镇(街道)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消防专篇进行审查,依据现行规范、标准及有关技术管理规定对建设项目的消防规划进行技术性审查;

(二)根据城市建设的规模、性质和功能分区,提出合理的消防安全布局和规划管理要求,对于影响城镇消防规划和安全的建设项目,严把项目选址及消防规划技术审查关;

(三)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和预警预报,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配合开展地质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负责林业消防安全管理;

(五)指导、监督职责范围内林区、林场、森林公园和其他涉林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六)指导、监督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指导、监督房屋市政工程、城镇燃气工程、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将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对相关培训机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三)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并定期向消防救援机构通报;

(四)负责指导、监督单建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工作;

(五)指导、监督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城市燃气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的消防安全工作;

(六)贯彻落实《山东省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指导本系统做好主管范围内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交通运输局应当指导、监督道路客货运输、道路客货运输站(场)、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和客渡船舶等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水务局应当指导、监督水利工程的消防安全工作,将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及时通报消防救援机构。

第二十六条  县农业农村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负责农业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农民做好种植业火灾防范工作;

(二)指导、督促农民在种植业生产中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三)负责畜牧、畜禽屠宰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商务局负责指导、督促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文化和旅游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负责文艺演出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公共图书馆、博物馆、不可移动文物、剧院、文化馆等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指导、监督不可移动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公共娱乐场所和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文化站等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负责承办的大型文化娱乐、演艺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

(四)组织开展消防文艺作品的创作和演出,推动消防文化建设;

(五)负责出版机构、播出机构、传输机构、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单位及印刷发行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六)负责主办、承办的图书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等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

(七)指导、协调广播影视制作机构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播出消防安全节目,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八)负责旅行社、星级宾馆、A级以上旅游景区(点)的消防安全管理,并将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知识纳入职责范围内旅游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

第二十九条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火灾事故和灭火救援工作中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

第三十条  县应急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将消防救援机构发现的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报县政府挂牌督办整改;

(二)将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知识纳入各类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内容;

(三)负责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

(四)协调火灾现场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协助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五)将重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及时通报消防救援机构,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六)将消防安全培训工作纳入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结合救灾、扶贫济困和优抚安置、慈善等工作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三十一条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应当依照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规定,对消防产品生产企业项目办理立项等手续。

第三十二条  县市场监管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二)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开展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销售消防产品的行为;

(三)负责对生产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开展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生产消防产品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设置的户外广告进行查处;

(二)加强便民设摊、点、亭、流动车的监管管理,不得占用消防车道。

第三十四条  县南四湖综合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应当指导、监督渔业船舶、渔港经营单位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指导、监督水产品捕捞、养殖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十五条  县银监办、县金融服务中心负责指导、监督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及其服务网点、派出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县气象局应当将重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及时通报消防救援机构,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三十七条  县消防救援大队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承担重要会议、大型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二)承担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参与拟订消防专项规划,参与起草消防工作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消防救援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预案编制、战术研究和执勤备战、训练演练等工作;

(五)负责消防救援信息化和应急通信建设,承担综合性消防救援行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六)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

(七)负责消防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规划、建设与调度指挥,参与组织协调动员各类社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任务;

(八)负责消防救援队伍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联通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负责通信服务网点、通信设施建设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为灭火救援工作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三)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

第四章  单位职责

第三十九条  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建设等消防安全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

(三)按照相关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对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四)保障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保证所属人员具备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快速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

(七)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两次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八)消防控制室实行二十四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值班人员不少于二人,操作人员持消防职业资格证书上岗;

(九)按照规定组建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消防装备配备,达到标准的要配备小型消防车,开展消防安全区域联防,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本规定第三十九条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明确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每二小时至少开展一次防火巡查;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四)定期组织对电气线路、设施进行检测;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保养;

(五)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演练;

(六)按照规定组建微型消防站,达到标准的应配备小型消防车,开展消防安全区域联防,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七)每季度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自查,自查情况报消防救援机构。

第四十一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对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防火巡查、消除火灾隐患等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三)按照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维修和更新改造消防设施;

(四)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组织员工参加消防安全培训,组织居民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劝阻、制止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对劝阻、制止无效以及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四十二条  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按照规定开展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县安委会每年对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及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主要负责人以及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及县直有关部门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影响、未及时组织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县政府将对其进行约谈,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法处理:

(一)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本领域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重大火灾事故的;

(二)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法实施许可、进行监督检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灭火应急救援,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形的。

第四十六条  单位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1年10月17日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委,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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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解读】微山县消防救援大队指导员王猛解读《微山县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微政发〔2021〕9号专家解读)《微山县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动漫解读:《微山县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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