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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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县直及各乡镇(街道)幼儿园: 为促进我县学前教育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定价目录》及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市教育局《关于规范全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发改收费〔2020〕2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报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可按规定向入园儿童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一)保教费。指幼儿园为在园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住宿儿童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外,为在园儿童提供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1、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儿童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含营养点费)。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幼儿园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 2、校车接送费: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儿童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1、儿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2、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的医疗保险费用。 3、床上用品费:新生入园时,由家长自愿选择,幼儿园统一配置、一次性收取的被褥及床单、被套等床上用品费用,按实际进价收取。 二、收费标准 (一)我县财政全额拨款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为:省级示范幼儿园360元/生.月,一类幼儿园260元/生.月,二类幼儿园200元/生.月,三类幼儿园160元/生.月。 (二)财政部分拨款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可在同类别财政全额拨款公办幼儿园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为20%,下浮不限。 (三)自收自支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可在同类别财政全额拨款公办幼儿园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为30%,下浮不限。 (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同类别财政全额拨款公办幼儿园标准的2倍。 三、调整收费标准 公办幼儿园确需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的,教育部门应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研究提出调整意见,根据管理权限报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依法履行调整程序。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需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调整意见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幼儿园建设管理情况、年度收费开支; (二)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三)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四)调整收费标准对社会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五)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收费、退费及资助报销政策 (一)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按月、季度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跨学年预收。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分项列明,据实结算,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收取。 (二)幼儿园根据幼儿考勤情况,幼儿入园后退(转)园的,累计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二分之一(含)的,保教费、住宿费按照收费标准的50%退费;累计在园时间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二分之一的,不退费。幼儿因自身原因整月未入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退费;累计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二分之一(含)的,保教费、住宿费按照收费标准的15%退费;累计在园时间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二分之一的,不退费。伙食费按剩余天数计退。按季度或按学期收取的,已提前预收的剩余月份保教费、住宿费需全额退还。 因公共卫生安全等不可抗力因素,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幼儿园暂时停园(班)的,所收费用应当按暂时停园(班)的实际天数计退或抵顶后续收费。 (三)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收费减免和资助政策按照财政、教育、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幼儿园收费报销按财政等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规定 (一)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使用山东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各级各类幼儿园要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通过门户网站、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儿童家长公开幼儿园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在招生前没有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或者没有明确收费标准调整变化的,对新招生儿童的收费不得超过上年度的收费标准。 (三)幼儿园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扩大范围、自立项目向儿童家长收取其他费用;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特色班、实验班和兴趣班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等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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