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8260043292687/2020-0938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微山县两城镇 组配分类: 乡镇文件
成文日期: 2020-08-10 失效日期
有效性:

两政发〔2020〕9号两城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至微山公路济宁新机场至枣菏高速段工程微山两城段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

来源:微山县两城镇 发布时间:2020-08-10 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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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总支、村、镇直各部门:

现将《济南至微山公路济宁新机场至枣菏高速段工程微山两城段房屋拆迁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两城镇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0日


济南至微山公路济宁新机场至枣菏高速段工程

微山两城段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济南至微山公路济宁新机场至枣菏高速段工程微山两城段工程涉及西单村、苗家村、黄山一村、黄山二村、鲁南村等20个村。依据《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指挥部意见,结合微山县现有建设项目补偿标准,制定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办法如下: 

第一条 房屋拆迁补偿执行标准

(一)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严格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宁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94号)进行补偿

(二)“住宅改非住宅”的征收补偿:从事经营活动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视为“住宅改非住宅”:1、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一年以上纳税记录。2、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住宅改非住宅”一律按住宅进行补偿,其营业面积部分再增加50%的补偿。

地上附着物清点单》由县指挥部组织人员逐户核实填写,签字认可;《附着物清点明细表》由县指挥部委托的第三方根据《地上附着物清点单》出具,作为房屋拆迁补偿依据。

(三)宅基地补偿:宅基地补偿参照微山县城区土地补偿标准,每亩7.9万元。宅基地的性质确认,以国土等部门印发的宅基证或村委会开据的证明为准。空地上无住房的,不得确认为宅基地,应以一般性土地进行补偿。

宅基地未全部征收,对未征用的部分,也按该标准进行补偿,补偿后该土地归镇政府所有,交所在村村委会管理使用。如被征收人不同意全部征收,仅对工程施工红线内的宅基地进行补偿。

第二条 拆迁范围

济南至微山公路济宁新机场至枣菏高速段工程微山两城段工程红线范围内涉及的房屋拆迁

第三条 红线外房屋拆迁

因受本项目影响涉及征地红线外无法居住的房屋或对其安全使用有影响的构筑物及经营单位,由镇政府进行统计汇总后报指挥部,指挥部会同镇政府及相关部门人员对确需拆迁的房屋现场核实并签字确认。

第四条 房屋拆迁搬迁费、过渡费、奖励资金补偿标准

确定房屋拆迁数量后,与户主签订房屋拆迁协议(拆迁协议一式),根据房屋拆迁协议,对户主进行资金兑付。宅基地基础上的住宅房屋,每户拨给600元搬家费。安置补助费按每户每月600元标准发放三个月。

房屋拆迁奖励资金的兑付,以两城镇政府下达至各户的房屋拆迁通知具体时间为基准,前10个工作日内完成院内全部拆迁,具备进场施工条件的,每户奖励15000元;10至20个工作日内完成院内全部拆迁,具备施工进场条件的,每户奖励10000元20至30个工作日内完成院内全部拆迁,具备施工进场条件的,每户奖励5000元。超过30个工作日,仍未完成房屋拆迁的,不再给予任何奖励。

30个工作日内,完成房屋拆迁的村,按每户5000元的标准奖励给村,作为该村工作经费。住房拆迁完成后,相关村应及时向指挥部、两城镇政府提出验收申请,指挥部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考核验收小组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两城镇政府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及时兑现给村级奖励资金

第五条 资金兑付

县指挥部负责工程范围内所有房屋拆迁补偿资金、宅基地补偿款、搬迁费、过渡费、奖励资金的筹集与兑付,并通过两城镇政府向被拆迁户兑付相关资金

两城镇政府在《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将房屋拆迁补偿资金同宅基地补偿款、搬迁费、过渡费、奖励资金等一起,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户

被拆迁户应在《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时间内腾空房屋,交由镇政府工作组实施拆除,不得在拿到房屋拆迁补偿资金、宅基地补偿款、搬迁费、过渡费、奖励资金后,采取任何借口拖延房屋腾空时间,否则镇政府将对此房屋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资金管理

涉及各村应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财务公开,安全使用,并按规定将有关资料存档。

房屋拆迁补偿款、宅基地补偿款、搬迁费、过渡费、奖励资金补偿资金兑付完成后,两城镇政府将补偿费收据存档,并报县指挥部备案。

两城镇政府对资金的兑付、使用有专项检查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对挤占、挪用和截留、虚报冒领房屋拆迁补偿款、宅基地补偿款、搬迁费、过渡费、奖励资金的单位或个人,责令限期归还和追回;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1、济宁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2、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协议书

3、住宅房屋验收单


附表1

济宁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序号

名称

类别

补偿标准

备注

1

房屋

乱石基、砖石墙、钢筋混凝土预制或现浇平屋顶

600-850元/

1.仅限承包地内看护用房及临时建筑,其他房屋参照《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或当地政府制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补偿。

2.表中面积系指建筑面积。

3.旧料归原主。

乱石基、砖石墙、木结构斜坡草

或瓦屋顶

500-600元/

乱石基、砖垛、坯墙、木结构斜坡草或瓦屋顶

350-500元/

乱石基、土坯墙、木结构斜坡草或瓦屋顶

300-390元/

砖垛、苇箔、草顶简易平房

200-300元/

2

钢结

构房

跨度8m及以上

250-450元/

跨度8m以下

180-250元/

3

围墙

乱石基、砖墙

80-100元/

1.按时拆迁的,旧料归原主,否则拆迁物充抵拆迁费用。

2.有合法批准手续或经过批准的。

3.围墙墙体属于水泥砌块的,按砖石墙的同类补偿标准下限执行。

乱石基、土坯墙

45-80元/

4

畜禽舍

砖混结构

200-300元/

按时拆迁的,旧料归原主,否则拆迁物充抵拆迁费用。

简易结构

100-160元/

5

迁坟

棺木、拾骨、骨灰盒

900-1200元/座

包括迁葬工料等所有费用。

6

温室

砖墙、钢、砼骨架、玻璃顶

180-250元/

按时拆迁的,旧料归原主,否则拆迁物充抵拆迁费用。

砖墙、钢、砼骨架、塑料薄膜顶

120-150元/

简易塑料薄膜棚

25-40元/

7

小桥

钢筋混凝土矩形板桥

1600-2100元/

按桥面面积计算。

平坦石拱桥

1200-1500元/

石拱桥

2000-2500元/

8

涵洞

石盖板涵跨径1-2m

830-1000元/m


石拱涵跨径1-4m

2000-3000元/m

钢筋混凝土圆管涵跨径l-2m

1800-2200元/m

钢筋混凝土盖板涵跨径1.5-4m

2000-3200元/m

9

台田台堰


90-120元/m


10

水渠水池

土筑水渠、水池

按挖方体积

18-25元/立方米

不包括田间毛渠。

石砌水渠、水池(水池应按水池四周及底面的平方面积计算、水渠应按水渠两侧及底面的平方面积计算)

75-90元/

土方另计。

砖砌水渠、水池(面积计算

方法同上)

95-120元/

11

地面

水泥

地面

5cm以下

20-30元/


5-10cm

30-50元/

10-18cm

50-80元/

18cm以上

80-100元/

花砖

25-35元/

12

水井

手压井

30-35元/m

1.水井补偿包括开凿工程、用料及用工等费用。

2.废井、枯井按同类井补偿标准 30%-50%补偿。

3.机井按井深分段计算补偿。

4.水井是指历史上存在(三年以上的)的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建造的。

土井:直径1.2m

150-180元/m

砖井:(包括乱石井)

深5-10m直径1.5m

深10-20m直径2.5m

4000-6000元/口

6000-8000元/口

下管井

480-580元/m

机井:

深20-50m

深50-100m

深100-250m

深250m以下

250-300元/m

300-400元/m

400-500元/m

500-600元/m

13

果树

苗木 地径在1.5cm以下

移栽费5-6元/株

1.果树包括;苹果、梨、桃、杏、核桃、樱桃、柿、枣、板栗、李子等树种。

2.石榴树补偿标准增加20%。

3.按时清除的,树归原主,否则树木充抵拆迁费用。

幼龄期 地径在3cm以下

55-70元/株(每亩不超过220株)

初果期 地径在6cm以下,冠幅直径在1m以上的(定植三年以上)

350-400元/株(每亩不超过120株)

盛果期 地径超过6cm以上,冠幅直径在2cm以上的(定植三年以上)

450-600元/株(每亩不超过80株)

衰老期(区分树种)

150-300元/株

葡萄(区分生长期)

30-80元/株

集中栽植的每亩不超过440株,并有架材。

14

乔木

胸径小于5cm(幼树,松柏树小于3cm)

移栽费5-6元/株

1.乔木系指用材林种,不超过110棵/亩,特种用途树木价格另议。

2.按时清除的,树归原主,否则树木充抵拆迁费用。

胸径5-10cm(松柏树3-6cm)

40-60元/株

胸径10-20cm(松柏树6-10cm)

60-80元/株

胸径大于20cm(松柏树10cm)以上成材树

80-90元/株

银杏树胸径8cm以下的按松柏类执行,每亩不超过220株,超过8cm的另议。


花椒、香椿小苗

2.5元/株

不超过250株/亩

花椒、香椿地径在2cm以上

15元/株

花椒、香椿地径在5cm以上

45元/株

15

灌木

一年生以内

6-8元/墩

每墩出条数按10-20根计算。

一年生以上

7-10元/墩

16

桑园

三年生以内

5000-6000元/亩

大田种植养蚕用桑。

三年生以上五年生以内

6000-7000元/亩

五年生以上

7000-8000元/亩

17

电力通讯线路

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低压线路

1500-2000元/杆

包括电线等材料损失及拆建工费。

通讯广播线路

1500-2000元/杆

18

砖窑

18、20、22、32门轮窑

10000-15000元/门

包括烟囱。

老式土窑

20000-35000元/座

包括烘干室。

19

苗圃

苗木

7000-10000元/亩

含苗木树种及培育、移栽等各种损失。

20

鱼塘

石砌鱼塘

18000-26000元/亩

1.含土石方工程及鱼苗损失费。

2.利用自然河道和坑塘的只补偿鱼损失。

土坝鱼塘

13000-18000元/亩

21

藕塘


10000-15000元/亩

1.含土石方工程及藕秧损失费。

2.利用自然河道和坑塘的只补偿藕损失。

22

青苗


1200元/亩

小麦、玉米、水稻、大豆等

说明:

1、青苗补偿标准按一季作物产值补偿,露天蔬菜按蔬菜作物产值补偿一季,大棚蔬菜原则上不超过露天蔬菜补偿标准的3倍,相关作物产值由各县(市、区)根据市场价格进行协商或评估认证。

2、标准中的上限数含本数。

3、乔木胸径是指距根茎1.3m处的树木直径。

4、对本规定中未包括的品种可参照相近的其他类品种补偿,不能参照的可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或认证,作为征地补偿的依据。

5、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2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甲方:  微山县两城镇人民政府    

乙方:               (住址:两城       村)

为确保济南至微山公路济宁新机场至枣菏高速段工程微山两城段工程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一、拆迁房屋及所属附着物由县指挥部会同甲乙双方、村现场实地清点、核实,并由甲乙双方在村委签字确定认可,作为补偿依据

二、补偿标准:执行《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宁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94号)规定,文件中未明确规定的,参照评估公司给予的标准执行

三、资金兑付方式:两城镇政府通过被拆迁户所在村的农村站账户兑付补偿资金,《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次性支付。

搬迁费、过渡费、奖励资金县指挥部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住户指定账户。

四、补偿资金总金额为               元,(大写:                             元),详见《附着物清点补偿明细表》。

五、乙方应在签订协议后     日内,按照甲方规定的标准、要求完成地面附着物拆迁清理。逾期完不成者,按照县指挥部有关规定处理。

六、补偿费的领取由乙方签字,所在村盖章,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挤占、挪用或者截留。

七、本协议一式份,指挥部、镇政府、村、户(个人)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所在村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户主(签字):

 

           

 

 

 

 

项目名称

济南至微山公路济宁新机场至枣菏高速段工程两城段工程

实施位置


房屋位置(桩号)


清表情况:

政府

验收人:

                                 年   月   日

县指挥部:

验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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