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8260043292687/2020-0938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微山县两城镇 | 组配分类: | 乡镇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0-08-10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两政发〔2020〕9号两城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至微山公路济宁新机场至枣菏高速段工程微山两城段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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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总支、村、镇直各部门: 现将《济南至微山公路济宁新机场至枣菏高速段工程微山两城段房屋拆迁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两城镇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0日 济南至微山公路济宁新机场至枣菏高速段工程 微山两城段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济南至微山公路济宁新机场至枣菏高速段工程微山两城段工程涉及西单村、苗家村、黄山一村、黄山二村、鲁南村等20个村。依据《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县指挥部意见,结合微山县现有建设项目补偿标准,制定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办法如下: 第一条 房屋拆迁补偿执行标准 (一)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严格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宁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94号)进行补偿。 (二)“住宅改非住宅”的征收补偿:从事经营活动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视为“住宅改非住宅”:1、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一年以上纳税记录。2、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一致。“住宅改非住宅”一律按住宅进行补偿,其营业面积部分再增加50%的补偿。 《地上附着物清点单》由县指挥部组织人员逐户核实填写,签字认可;《附着物清点明细表》由县指挥部委托的第三方根据《地上附着物清点单》出具,作为房屋拆迁补偿依据。 (三)宅基地补偿:宅基地补偿参照微山县城区土地补偿标准,每亩7.9万元。宅基地的性质确认,以国土等部门印发的宅基证或村委会开据的证明为准。空地上无住房的,不得确认为宅基地,应以一般性土地进行补偿。 宅基地未全部征收,对未征用的部分,也按该标准进行补偿,补偿后该土地归镇政府所有,交所在村村委会管理使用。如被征收人不同意全部征收,仅对工程施工红线内的宅基地进行补偿。 第二条 拆迁范围 济南至微山公路济宁新机场至枣菏高速段工程微山两城段工程红线范围内涉及的房屋拆迁。 第三条 红线外房屋拆迁 因受本项目影响涉及征地红线外无法居住的房屋或对其安全使用有影响的构筑物及经营单位,由镇政府进行统计汇总后报县指挥部,县指挥部会同镇政府及相关部门人员对确需拆迁的房屋现场核实并签字确认。 第四条 房屋拆迁搬迁费、过渡费、奖励资金补偿标准 确定房屋拆迁数量后,与户主签订房屋拆迁协议(拆迁协议一式四份),根据房屋拆迁协议,对户主进行资金兑付。宅基地基础上的住宅房屋,每户拨给600元搬家费。安置补助费按每户每月600元标准发放三个月。 房屋拆迁奖励资金的兑付,以两城镇政府下达至各户的房屋拆迁通知具体时间为基准,前10个工作日内完成院内全部拆迁,具备进场施工条件的,每户奖励15000元;10至20个工作日内完成院内全部拆迁,具备施工进场条件的,每户奖励10000元;20至30个工作日内完成院内全部拆迁,具备施工进场条件的,每户奖励5000元。超过30个工作日,仍未完成房屋拆迁的,不再给予任何奖励。 30个工作日内,完成房屋拆迁的村,按每户5000元的标准奖励给村,作为该村工作经费。住房拆迁完成后,相关村应及时向县指挥部、两城镇政府提出验收申请,县指挥部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考核验收小组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两城镇政府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及时兑现给村级奖励资金。 第五条 资金兑付 县指挥部负责工程范围内所有房屋拆迁补偿资金、宅基地补偿款、搬迁费、过渡费、奖励资金的筹集与兑付,并通过两城镇政府向被拆迁户兑付相关资金。 两城镇政府在《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将房屋拆迁补偿资金同宅基地补偿款、搬迁费、过渡费、奖励资金等一起,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户。 被拆迁户应在《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时间内腾空房屋,交由镇政府工作组实施拆除,不得在拿到房屋拆迁补偿资金、宅基地补偿款、搬迁费、过渡费、奖励资金后,采取任何借口拖延房屋腾空时间,否则镇政府将对此房屋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第六条 资金管理 涉及各村应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财务公开,安全使用,并按规定将有关资料存档。 房屋拆迁补偿款、宅基地补偿款、搬迁费、过渡费、奖励资金等补偿资金兑付完成后,两城镇政府将补偿费收据存档,并报县指挥部备案。 两城镇政府对资金的兑付、使用有专项检查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对挤占、挪用和截留、虚报冒领房屋拆迁补偿款、宅基地补偿款、搬迁费、过渡费、奖励资金的单位或个人,责令限期归还和追回;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1、济宁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2、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协议书 3、住宅房屋验收单 附表1 济宁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说明: 1、青苗补偿标准按一季作物产值补偿,露天蔬菜按蔬菜作物产值补偿一季,大棚蔬菜原则上不超过露天蔬菜补偿标准的3倍,相关作物产值由各县(市、区)根据市场价格进行协商或评估认证。 2、标准中的上限数含本数。 3、乔木胸径是指距根茎1.3m处的树木直径。 4、对本规定中未包括的品种可参照相近的其他类品种补偿,不能参照的可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或认证,作为征地补偿的依据。 5、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2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甲方: 微山县两城镇人民政府 乙方: (住址:两城镇 村) 为确保济南至微山公路济宁新机场至枣菏高速段工程微山两城段工程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一、拆迁房屋及所属附着物由县指挥部会同甲乙双方、村现场实地清点、核实,并由甲乙双方在村委签字确定认可,作为补偿依据。 二、补偿标准:执行《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宁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94号)的规定,文件中未明确规定的,参照评估公司给予的标准执行。 三、资金兑付方式:两城镇政府通过被拆迁户所在村的农村站账户兑付补偿资金,《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签订后一次性支付。 搬迁费、过渡费、奖励资金由县指挥部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住户指定账户。 四、补偿资金总金额为 元,(大写: 元),详见《附着物清点补偿明细表》。 五、乙方应在签订协议后 日内,按照甲方规定的标准、要求完成地面附着物拆迁清理。逾期完不成者,按照县指挥部有关规定处理。 六、补偿费的领取由乙方签字,所在村盖章,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挤占、挪用或者截留。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县指挥部、镇政府、村、户(个人)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所在村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户主(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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