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423579-8/2020-1156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微山县人民政府 组配分类: 污染防治
成文日期: 2020-07-02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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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四湖省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池塘退出养殖的通告

来源:微山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07-02 16:15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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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和改善南四湖省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坚决抓好中央环保督察突出环境问题整改,保障湖泊功能,防治水质污染,促进湖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山东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2020年10月底前完成南四湖自然保护区缓冲区池塘退出养殖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利用南四湖自然保护区缓冲区范围内池塘从事渔业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于2020年10月31日前全部清理退养池塘内养殖水产品和地面附着物、养殖设施,按照退养清理要求,在确保池塘失去水产养殖功能后自行退出养殖。

二、缓冲区池塘退出养殖后,由政府统一实施生态修复,禁止从事渔业养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继续养殖使用。

三、广大渔民群众要切实提高认识,大力支持,积极配合,主动做好南四湖自然保护区缓冲区池塘退养工作。

四、各有关乡镇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认识南四湖自然保护区缓冲区池塘退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实退养整改主体责任,妥善做好群众思想工作,保障退养群众生活,采取有效措施,按照退养时限完成退养任务。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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