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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合并实施

发布时间:2020-01-22 16:1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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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发〔2019〕12号)和市医保中心《关于统一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通知》(济医保中心发〔2020〕1号)文件精神,2020年起生育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两险合并,是否意味着“五险”变“四险”?事实上,合并实施并非取消生育保险,而是和职工医保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缴费比例也是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不会增加单位和个人缴费负担,参保人待遇不变。

  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由于职工医保参保人直接参加生育保险,不仅没有增加小微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难度,相反会让手续更加简化,有助于提升参保覆盖面,提高管理服务能力。

  个人待遇不变,享受待遇条件则发生了变化,变得更加科学合理,这也是新规的一大亮点。过去规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为连续缴费满12个月,但现实中会有一些情况,比如职工工作不满一年生育、参保关系转移等,都会影响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按国家、省相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保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执行各地医疗费用免责期政策。连续足额缴费不满1年的,待用人单位连续为职工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满1年后,由医疗保险基金补支职工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方式也将进一步完善。两险合并后,所有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同时也是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女职工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在定点医疗机构联网即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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