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政办字〔2019〕27号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住宅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20 14:1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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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住宅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微山经济开发区、微山岛旅游度假区、南阳古镇旅游管委会,县直各部门、单位:

为推进县、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津贴补贴政策全面落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确定对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住宅取暖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发放取暖补贴的范围是:县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县属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和各乡镇(街道)的在职及离退休人员(不含试用期的人员)。

二、发放标准

取暖补贴按照职务职级发放,具体标准为:

1.机关(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厅级4100元、处级3200元、科级2400元、科员及以下2100元。

(2)已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3200元、中级2400元、初级2100元。

(3)工人(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工)2100元。

2.机关事业单位已离退休人员,根据享受离退休生活待遇的职务(岗位),对应在职人员标准执行。

3.事业单位中管理岗位兼职专业技术岗位的,按执行工资待遇的岗位确定补贴标准。

4.军转干部按享受工资待遇的职务职级确定补贴标准。

三、发放要求

(一)发放取暖补贴由所在单位按照每年11月份工资发放时的人数和职务职级进行审批,并一次性发给职工个人,所需资金从单位经费中列支。当年取暖补贴发放后,不再因单位人员及职务职级变动增加发放人数或调整发放标准。

(二)发放取暖补贴所需资金,按原经费渠道及负担比例解决,列“工资福利支出—津贴补贴”科目支出。

(三)取暖补贴每年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发放。

(四)发放取暖补贴后,住宅取暖费由住户按规定直接向供热单位交纳,单位不再支付或报销职工住宅取暖费用。

(五)本通知自2019年度开始执行,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放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住宅采暖补贴的通知》(微政办字〔2008〕64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取暖补贴审查汇总表

2.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取暖补贴发放花名册

3.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取暖补贴发放花名册

附件:采暖补贴表格附件1-3.xls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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