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微政办字〔2019〕19号 关于印发微山县2019年度冬季“集中供热、气代煤、电代煤”范围外清洁煤推广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20 15:1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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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微山县2019年度冬季“集中供热、

气代煤、电代煤”范围外清洁煤推广使用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微山经济开发区、微山岛旅游度假区、南阳古镇旅游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企业:

《微山县2019年度冬季“集中供热、气代煤、电代煤”范围外清洁煤推广使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微山县2019年度冬季“集中供热、

气代煤、电代煤”范围外清洁煤推广使用

实  施  方  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和散煤治理工作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我县2019年度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改善全县空气环境质量,扎实推进生态微山建设,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根据中央和省、市加强散煤治理工作总体要求,总结推广散煤治理好的经验做法,在集中供热及气代煤、电代煤覆盖不到的区域,继续推广使用优质无烟煤、兰炭、洁净型煤和环保炉具,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主体,各有关部门密切协同,进一步分解目标,明确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措施,严格督导检查,对全县实施“集中供热、气代煤、电代煤”范围外区域居民生活生产用煤开展清洁化替代,为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奠定坚实基础。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加快推进集中供热和气代煤、电代煤等清洁能源替换,实现民用散煤减量替代,进一步减少煤炭用量和污染物排放。

二、基本原则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合理负担、惠及民生”的原则,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因地制宜地引导居民选取合适的清洁煤替代类型,坚持市场整治和建立配送供应体系相结合,禁止劣质散煤销售,积极为居民提供清洁煤购进、分装、配送、供应等“一条龙”服务,全面有序推进全县散煤清洁化替代,确保群众温暖过冬。

三、任务目标

在我县确定的“集中供热、气代煤、电代煤”(禁煤区)规划范围外的区域全面实施清洁煤炭替代,2019年度冬季我县清洁煤推广任务为12378.96吨。

四、主要工作和时限要求

(一)部署发动(4月至7月底)

1.组织各乡镇(街道)开展清洁煤炭用量摸底排查工作,完成实施方案制定。

2.下达清洁煤推广任务,与各乡镇(街道)签订2019年度冬季清洁煤炭推广目标责任书。

3.县内新闻媒体以专题、专栏等形式,加大对清洁煤推广工作及典型的宣传力度。

(二)建设配送供应体系、落实煤源(8月中旬前)

1.各乡镇(街道)通过招标等方式,自主确定清洁煤供应企业,落实煤源,建立清洁煤配送(定点供应)企业名录,签订清洁煤配送合同和保证清洁煤质量及按时完成推广任务承诺保证书。8月中旬前,各乡镇(街道)要将确定的配送(定点供应)企业名录报县发展改革局(县能源局)备案。

2.禁燃(煤)区外的乡镇(街道)要合理规划清洁煤供应点,保障居民集中配送时间范围外清洁煤增量购买需求。

(三)清洁煤推广和配送(8月至10月底)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清洁煤配送(供应)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清洁煤储备、煤款预收、配送到户等工作。8月底前要与居民签订认购协议,预收煤款。采取管控市场、培育定点供应企业推广模式的乡镇(街道),要引导居民限期购买到户,8月底前完成目标任务的30%,9月底前完成目标任务的80%,10月底前必须全部完成配送,供应入户。

(四)煤质检测(全年)

完善“企业自检、县级普检”的煤炭质量监控机制,供煤企业供应的每批次清洁煤均应附煤质检测报告,并且符合《微山县2019年度民用散煤质量指标要求》。县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煤炭质量的监督力度,确保购进的每批次清洁煤均经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并建立煤炭质量检测台账。

(五)市场整治(全年)

县市场监管局要牵头依法开展市场整治工作,联合县能源、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深入开展专项执法行动。8月底前,县城区禁燃区及实施“气代煤、电代煤”区域一律取消煤炭销售网点,严禁煤炭流入,实现所有煤炭“清零”,其他区域合理布局规划煤炭经营网点,严控散煤销售使用,清理整顿煤炭经营秩序,依法查处劣质散煤销售行为,一律取缔无照经营散煤网点。

(六)财政补贴

1.清洁煤补贴标准。每吨补贴400元,由市、县两级财政承担,其中,市财政每吨补贴200元,县财政每吨补贴200元,年底前根据考核验收情况兑付。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以适当提高奖补标准,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县、乡两级财政按照不少于30元/吨的标准安排村级清洁煤推广奖励费,用于村级清洁煤推广奖励。

2.煤质检测宣传经费。县财政局要积极支持清洁煤推广质量抽检、宣传工作的开展,安排煤质抽检、宣传推广经费。

五、责任分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本辖区民用清洁煤炭推广使用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散煤治理各项工作。要结合实际于8月31日前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出台相应财政奖补等政策,并报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面统筹、指导、调度、督导清洁煤炭替代工作。

县发展改革局(县能源局)负责牵头制定清洁煤炭替代工作方案、财政奖补政策,对各乡镇(街道)清洁煤炭推广使用工作进行调度、检查。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清洁煤质量进行监督,并联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以及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煤炭的违法行为。检验检测机构依据委托对清洁煤质量进行检测,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负责督导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清洁煤炭替代工作完成情况,依法对禁燃区内直接燃用民用散煤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对劣质散煤燃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散煤治理奖补资金。

县公安局负责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清洁煤配送过程中的清洁煤运输车辆的通行保障工作。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政策扶持。县财政局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积极筹措资金,保障清洁煤推广工作开展。县发展改革局(县能源局)制定清洁煤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监督管理。规范资金补贴程序和使用流程,建立严格的资金发放审核制度,通过公示、举报、稽查等手段,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严厉打击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违法行为。

(二)广泛宣传发动。县发展改革局(县能源局)要制定清洁煤推广工作宣传方案,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手机等多种新闻媒体和平台,利用上街宣传、发放明白纸、悬挂标语、播放广告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清洁煤推广工作的重要性和民用散煤治理有关政策要求,引导居民积极使用优质无烟煤、兰炭或洁净型煤,杜绝使用劣质散煤,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清洁煤推广使用工作的良好氛围。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清洁煤使用的技术指导和后续服务,确保群众用煤安全、满意。

(三)强化监管执法。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联合执法,形成合力。县市场监管局要加强煤炭质量监督,对购进的每批次煤炭产品均应经过检测,发现质量不合格的,及时通报县发展改革局(县能源局)。县市场监管、能源、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要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对劣质散煤销售点的清理取缔力度,对已取缔的散煤点进行重点检查,防止反弹。

(四)完善档案管理。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乡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清洁煤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建立专门档案室,配备专人管理,对涉及散煤治理工作的各类信息资料建档立卷,确保存档资料真实、完整、详尽、准确。

(五)严格督导检查。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乡镇(街道)散煤清洁化替代工作实行月调度、季通报,并对各乡镇(街道)工作推进情况进行排名。县政府对先进乡镇(街道)进行表扬,对排名后两位的乡镇(街道)进行约谈。对违约、违法企业,要予以曝光和处罚。

附件:1.2019年度清洁煤推广计划表

2.微山县2019年度民用散煤质量指标要求

附件1

2019年度清洁煤推广计划表

附件2

微山县2019年度民用散煤质量指标要求

一、民用型煤

全硫(St,d)≤0.4%,灰分(Ad)≤25%,挥发分(Vdaf)≤12%,发热量(Qnet,ar)≥23.83MJ/kg(5700大卡)。

二、优质无烟块煤

全硫(St,d)≤0.4%,灰分(Ad)≤12%,挥发分(Vdaf)≤12%,全水分(Mt)≤7%,发热量(Qnet,ar)≥27.2MJ/kg(6500大卡),粒度>30㎜。

三、民用兰炭

全硫(St,d)≤0.4%,灰分(Ad)≤10%,挥发分(Vdaf) ≤10%,全水分(Mt)≤15%,发热量(Qnet,ar)≥25.09MJ/kg(6000大卡),粒度≥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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