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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微政办字〔2019〕24号 关于印发微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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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微山经济开发区、微山岛旅游度假区、南阳古镇旅游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业: 《微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微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为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程度,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按照京津冀“2+26”通道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统一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微山县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处理工作。 本预案所指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二、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绩效分级,差别管控;以人为本,强化减排;加强预警,及时响应;区域统筹,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三、组织体系 县政府成立由县委副书记、县长任组长,县委常委、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局长任副组长,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微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机制。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落实应急预案各项具体工作措施,组织辖区内涉气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按照生态环境部“一厂一策”要求对涉气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审核。 四、预报预警 (一)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应急预案范畴。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备注:AQI日均值是指以24小时滑动平均值计算的AQI,持续天数是指持续24小时数。 (二)监测预报 整合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资源,建立由县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县气象台组成的微山县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平台,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时报送预报、会商、预警等有关信息。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特征,结合大气污染源排放情况,对未来3天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7天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当预警预报平台预测到未来1—3天可能会出现不利气象条件和AQI达到中、重度污染程度时,都应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会商。对预测可能出现2天及以上重污染天气,要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经会商,满足重污染天气预警必要条件时,预警预报平台立即将会商结果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要加密会商频次,提高监测预警准确度。 (三)预警发布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或按照区域应急联动要求及时启动预警。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48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若未能提前预测发布预警信息,出现重污染天气时,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紧急发布预警信息。 发布黄色、橙色预警由县领导小组批准,县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签发或委托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签发;发布红色预警由县领导小组批准,县领导小组组长签发。预警的发布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通过媒体公布,并通知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预警信息同时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四)预警解除与调整 1.预警解除。当空气质量达到降低或解除预警级别时,应及时发布降级或解除预警信息。预警的解除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通过媒体公布,并通知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一旦再次出现本预案规定的黄色、橙色、红色预警重污染天气时,重新发布预警信息。 2.预警调整。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预警等级的调整同预警发布的主体及程序保持一致。 (五)预警区域联动 当京津冀及周边区域内或省内多个城市同时发生重污染天气时,生态环境部或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基于区域会商结果,通报预警信息。接到国家、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发布区域性预警或全省、全市预警时,我县根据预警信息要求及时启动预警响应级别,统一采取相应响应措施,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五、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3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24小时)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二)响应目标 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别对应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例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期间,应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10%、20%和30%以上。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SO2和NOx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扬尘排放量作为PM排放量的一部分单独计算,其减排比例上限按照PM2.5来源解析结果确定。 (三)响应要求 1.减排核算。减排基数为上年年排放基数,主要包括基础排放量、应急减排基数。年排放基数和各级别减排比例数据,由清华大学专家团队根据源清单进行核算。基础排放量是对全社会的排放量进行核算;应急减排基数是基础排放量扣除当年常规治理措施减排量,并叠加当年新增产能导致的污染新增量后折算到每日的排放量。其中,工业源原则上按照全年排放量除以330天折算;采暖锅炉和民用散煤按照当地实际供暖天数折算;移动源和扬尘源按照365天折算。扬尘排放量作为PM排放量的一部分单独计算,其减排比例上限应按照分季节的PM2.5源解析结果确定。应急减排比例是指相应级别应急减排措施日减排量与应急减排基数的比值。对达不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应继续增加应急管控措施,直至达到要求。 2.减排清单。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应做到涉气污染源全覆盖,长期停产企业应在清单中明确。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比对当年新建项目、工商注册、排污许可等清单,结合现场梳理排查,摸清行政区域内所有涉气企业和工序。重点行业所有涉气企业应纳入应急减排清单,其他行业视情纳入。未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当提出明确要求,根据减排需要,在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采取统一应急减排措施。同时,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对行政区域内所有承担居民供暖的工业企业进行摸底排查,制定企业“以热定产”实施方案。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情况,每年定期开展清单修订工作。 3.一厂一策。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要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公示牌”。对于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重点排污企业,需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CEMS),并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统(DCS)一年以上数据记录,自证达到减排比例要求。采用轮流停产方式达到停产比例要求的,原则上轮流停产批次不应超过3批。所有企业均应制定企业操作方案“一厂一策”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显要位置。 4.绩效分级管控。根据国家及省市要求,指导重点行业制定行业内相对统一的应急减排措施,基于绩效分级对重点行业相关企业进行差异化管控。以达到国家标杆、省市级标杆的最优企业减、免相应减排措施为指引,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重点行业可按照国家、省、市行业绩效分级管控要求,采取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对全县纳入清单的减排企业实行A、B、C分级管控。各级各有关部门应综合多方面因素,统筹制定更加严格、合理的减排措施,确保科学、公平、有效。 (四)响应程序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职工作,并于每日11时前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进展情况。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重污染天气发展的实际情况,对个别区域或个别企业下达差别化指令,可提高或降低个别区域或个别企业的响应级别,以切实达到削峰降级的目的。 (五)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内容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其中:健康防护措施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由媒体发布;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按规定执行,动态跟进及时更新。为达到减排比例,需采取如下措施。 1.Ⅲ级黄色预警应急响应 (1)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病等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时间,确需外出要采取防护措施;中小学及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主要包括: ①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②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工业和扬尘污染的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按照“一厂一策”的减排要求,通过停产或部分生产线限产方式实现减排,确保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例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10%以上。凡出现超标排放和达不到应急减排清单措施目标的原则停产,不能立即停产的最大程度限产并提高治污设施运行效率。 ②面源污染减排措施:加强矿山、施工工地、交通扬尘和堆场扬尘等面源的应急管控。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可能产生扬尘的港口作业、矿山开采、砂石料场、石材加工、煤矿煤场(筒仓、在封闭式煤场内作业的除外)作业、商品砼生产、堆场(筒仓、在封闭式煤场内作业的除外)作业、建筑和拆迁施工及长距离工程等涉及土石方作业环节,施工工地还应停止建筑拆除、室外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 ③移动源污染减排措施: 县城区(外环路以内,不包括外环路)禁行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中型和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新能源及国六标准以上除外),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承担民生保障、特殊需求产品及急救、抢险的车辆除外。全县范围内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停止上路。加大非法加油站执法检查力度。 ④其他减排措施: 限放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对未落实应急措施和未纳入本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的涉气企业,重污染应急期间实施停产。 2.Ⅱ级橙色预警应急响应 (1)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要采取防护措施;中小学及幼儿园停止所有户外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主要包括: ①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一厂一策”的减排要求,通过停产或部分生产线限产方式实现减排,确保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例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20%以上。凡出现超标排放和达不到应急减排清单措施目标的原则停产,不能立即停产的最大程度限产并提高治污设施运行效率。 ②面源污染减排措施:加强施工扬尘、交通扬尘和堆场扬尘等污染源的规范化管理。 加强矿山、施工工地、交通扬尘和堆场扬尘等面源的应急管控。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可能产生扬尘的港口作业、矿山开采、砂石料场、石材加工、煤矿煤场(筒仓、在封闭式煤场内作业的除外)作业、商品砼生产、堆场(筒仓、在封闭式煤场内作业的除外)作业、建筑和拆迁施工及长距离工程等涉及土石方作业环节,施工工地还应停止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禁止使用各类国三及以下保洁车辆。 ③移动源污染减排措施: 县城区(外环路以内,不包括外环路)禁行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中型和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新能源及国六标准以上除外),禁止使用各类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承担民生保障、特殊需求产品及急救、抢险的车辆除外。 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其他区域施工工地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钢铁、建材、电力、煤矿、焦化、有色、化工、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重点行业按照所申报绩效分级标准执行。为保证安全生产、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确需在应急期间内启动运输的,由企业向县政府提出申请,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加大非法加油站执法检查力度,同时各加油站要做好日常油品储备,应急期间原则上不得进行油品灌装。 ④其他减排措施: 限放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所有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室外作业环节。 (4)对未落实应急措施和未纳入本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的涉气企业,重污染应急期间实施停产。 3.Ⅰ级红色预警应急响应 (1)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一般人群应尽量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要采取防护措施;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或临时停课。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按要求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主要包括: ①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③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④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一厂一策”的减排要求,通过停产或部分生产线限产方式实现减排,确保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例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30%以上。凡出现超标排放和达不到应急减排清单措施目标的原则停产,不能立即停产的最大程度限产并提高治污设施运行效率。 ②面源污染减排措施:加强施工扬尘、交通扬尘和堆场扬尘等污染源的规范化管理。 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停止可能产生扬尘的港口作业、矿山开采、砂石料场、石材加工、煤矿煤场(筒仓、在封闭式煤场内作业的除外)作业、商品砼生产、堆场(筒仓、在封闭式煤场内作业的除外)作业、建筑和拆迁施工及长距离工程等涉及土石方作业环节,施工工地还应停止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所有保洁车辆均要达到新能源标准。 ③移动源污染减排措施: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全县范围内禁行中型和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新能源及国六标准以上除外),禁止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等柴油车驶入县城区。全县范围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停止作业。为保证安全生产、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确需在应急期间内启动运输的,由企业向县政府提出申请,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加大非法加油站执法检查力度,同时各加油站要做好油品日常储备,应急期间原则上不得进行油品灌装。 ④其他减排措施: 限放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所有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使用室外作业环节。 (4)对未落实应急措施和未纳入本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的涉气企业,重污染应急期间实施停产。 (六)响应终止 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响应级别及响应措施。预警解除后,自然终止应急响应。 六、后期评估 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组织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将应急响应情况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评估报告应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以及改进建议等。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和有关要求,及时组织对本辖区、本部门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台账管理和备案督查制度,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相关技术人员组成技术支撑、督导考评等组织机构,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并做好业务培训。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成立独立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构,统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等各项工作。 (二)经费保障。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逐步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的资金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保障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及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工作资金需要。 (三)物资保障。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四)监控预警能力保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研究。 (五)通信与信息保障。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县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制定应急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 (六)医疗卫生保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教。 (七)制度保障。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县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依据本预案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方案,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八、信息公开 (一)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二)信息公开的形式。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信息公开的组织。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九、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确保培训规范有序取得实效。 (三)预案演练。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可结合每年秋冬季第一次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开展预案演练。 十、监督管理 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成立督导督查组,对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负责对本辖区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县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预案、专项实施方案和各自职责,对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实施督导检查;督导组及时组织人员对全县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8年11月27日印发的《微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微政办字〔2018〕5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微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2.微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示意图 3.微山县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解除)审批表 4.环境空气污染预案应急响应发布格式 5.环境空气污染预案应急响应调整发布格式 6.环境空气污染预案应急响应终止格式 7.健康防护措施媒体信息发布格式 8.空气质量指数分级 9.微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通讯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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