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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微山县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03 11:0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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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微山县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微山经济开发区、微山岛旅游度假区、南阳古镇旅游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微山县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8日

微山县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动我县“四新四化”发展,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县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设立微山县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县产业转型发展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符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放大效应的要求。资金发放应当聚焦重点,注重绩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  县经信局负责制定发布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负责扶持资金使用情况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申报、立项评审工作,审核绩效目标,提出扶持意见;负责扶持项目的跟踪监管和绩效评价,定期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县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负责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监督,组织开展资金绩效复审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项目受理

第四条  申请扶持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县依法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我县;

(二)依法经营,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与核算体系,近两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

(三)管理规范,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第五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按照申报要求,及时向各牵头负责单位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材料。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项补助,不得多头申报或重复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各牵头负责单位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对申报资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补齐的申报资料。

第三章  申报要求和项目审批

第六条  申报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请融资基金的企业应根据《微山县创达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向微山县创达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提交申报材料,由微山县创达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微山县创达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牵头负责)

(二)申请信息产业奖补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企业应为我县信息产业企业,列入工信部信息产业统计报表系统,每月按时报送信息产业有关报表。

2.遵守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3.申请信息产业奖补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微山县信息产业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报告应列清企业基本情况、企业规模、企业经营情况、发展前景描述、申请资金额度及计算依据、资金使用说明及申请事由;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经有关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当年度会计报表;

(4)申请纳税奖补的企业应提交税务部门提供的当年度企业分税种纳税证明;

(5)申请设备奖补的企业应提交项目立项备案手续、设备购置发票、税务部门提供的当年度企业分税种纳税证明。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A4纸规格,中文书写文件,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分割标识,并且与目录相符;相关证件存复印件验原件;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县经信局牵头负责)

(三)申请培育产业集群专项扶持项目资助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列入产业集群之内且成立行业协会。

2.申报项目符合县政府《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微政发〔2018〕14号)规定的支持内容。

3.申请培育产业集群专项扶持项目资助的企业须同时提报以下材料:

(1)资金申请文件;

(2)《微山县培育产业集群专项扶持资金申请报告》;

(3)项目可行性报告;

(4)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5)经有关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当年度会计报表;

(6)承担项目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7)协会章程;

(8)民政部门颁发的协会法人证书;

(9)协会当年度的审计报告。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A4纸规格,中文书写文件,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分割标识,并与目录相符;相关证件存复印件验原件;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县经信局牵头负责)

(四)申请骨干企业奖补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为我县规模以上非煤工业企业,按规定足额纳税。

2.申请纳税奖补的企业,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且当年地方级税收贡献超过100万元。

3.申请骨干企业奖补的企业须同时提报以下材料:

(1)《微山县骨干企业申请报告书》,报告书应体现企业基本情况、企业规模、企业经营情况、发展前景描述,申请资金额度及计算依据;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部门提供的当年度企业分税种纳税证明;

(4)经有关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当年度会计报表。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A4纸规格,中文书写文件,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分割标识,并且与目录相符;相关证件存复印件验原件;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加盖企业公章。(县经信局牵头负责)

(五)申请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和挂牌上市奖补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符合股改、挂牌上市和资本市场融资基本条件,并经县金融办、县经信局、县发改局、县商务局等部门单位认定的县域内企业。

2.申请股改奖励的企业须同时提报以下材料:

(1)股份公司的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和股改审计报告;

(2)与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签订的相关协议和付款凭证等;

(3)税务部门提供的当年度企业分税种纳税证明。

3.申请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奖励项目须同时提报以下材料:

(1)企业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副本;

(2)齐鲁股权交易中心对企业出具的同意挂牌函;

(3)与有资质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签订的相关协议和付款凭证等;

(4)税务部门提供的当年度企业分税种纳税证明。

4.申请新三板挂牌奖励项目须同时提报以下材料:

(1)企业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副本;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同意挂牌函;

(3)与有资质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签订的相关协议和付款凭证等;

(4)税务部门提供的当年度企业分税种纳税证明。

5.申请企业挂牌融资补助项目须同时提报以下材料:

(1)企业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副本;

(2)实现股权融资证明材料:入股协议或定向增发协议、工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相关费用支出等。

6.申请首次发行债券补助项目须同时提报以下材料:

(1)企业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发债公告、与发债机构签订的合同、企业债券募集资金到帐银行凭证和相关费用支出证明。

以上申报材料出具原件以供查验,同时提供复印件一式两份并加盖企业公章。(县金融办牵头负责)

(六)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中小微企业有关政策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前身应为我县个体工商户,当年转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2.资金申请文件,包括申请资金额度及计算依据。

3.申请纳税奖补的企业应提交税务部门提供的当年度企业分税种纳税证明。

4.申请电价补贴的企业应提交当年度用电情况(供电企业提供,县经信局核定)及企业分税种纳税证明。

5.申请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政策的企业应提供统计部门提供的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证明。

6.申请瞪羚示范(培育)奖励政策的企业应提供当年度省级部门的认定文件。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A4纸规格,中文书写文件,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分割标识,并且与目录相符;相关证件存复印件验原件;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加盖企业公章。(县经信局牵头负责)

(七)申请企业质量工程和商标战略奖补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管理体系健全,质量管理规范,产品质量处于行业领先地位,无产品质量投诉和知识产权纠纷。

2.申报商标资金补助的企业,须在我县登记注册2年以上。

3.申报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微山县品牌奖励资金申请表》《微山县商标国际注册资金补助申报表》(加盖企业公章);

(2)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首次被列入省新产品目录企业的认定文件;“山东省名牌产品”证书或批准文件6583322;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行政认定或法院司法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文件;省工商局核发的《山东省商标创新示范单位》《山东省商标运用示范单位》《山东省地理标志商标运用示范单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发的《商标注册证(证明商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发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参加境外展览或广交会的企业与展会组织单位所签合同和出具发票(以上文件均要求为当年度文件);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4)申请商标国内《商标注册证》或国内《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当年度文件)。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A4纸规格,中文书写文件,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分割标识,并且与目录相符;相关证件存复印件验原件;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加盖企业公章。(县经信局、县工商局牵头负责)

(八)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补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补的企业,应为当年度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同时,企业应提供国家级、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相关认定文件。

2.申请研发投入增长奖补的企业应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有研发投入,当年企业研发投入额度较上年增长30%以上;企业须同时提供连续两年研发投入的财务账单。

3.申请专利奖补的企业须在当年取得职务发明授权发明专利;同时,提供授权发明专利证书以及企业与发明人共同出具的证明性材料。

(县科技局牵头负责)

(九)申请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补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产学研合作奖补的企业应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法人单位)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当年度),并开展联合申报市级以上项目、创新平台等实质性工作;须提供合作协议(合同)原件;共同申报市级以上项目申报书、创新平台申报书;其他证明材料。

2.申请网上技术合同登记奖补的企业应在当年度开展技术交易活动,在“全国网上技术合同登记”系统中登记,并经济宁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核确认;同时,须提供技术交易合同,济宁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核确认的网上登记证明材料。

3.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奖补的企业应具备当年通过市级以上科技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结题取得的成果,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以上。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项目鉴定、结题、验收申请书;

(2)鉴定、结题、验收专家组名单;

(3)专家组结论及签字;

(4)市级以上科技部门盖章确认的鉴定证书、验收证书、结题报告。

4.申请科学技术奖奖补的企业应在当年取得通过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组织评审的科学技术奖励,应提供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印发的相关文件、科学技术奖励证书(原件)等。

5.申请新产品认定奖补的企业应在当年通过国家、省重点新产品认定,并提供国家级、省级重点新产品认定证书(原件)或相关文件。

(县科技局牵头负责)

(十)申请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奖补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双创”示范基地、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奖补的企业,应在当年通过国家、省、市组织的认定,并同时提供有关部门认定文件。

2.申请院士工作站奖补的企业应在当年通过省科技厅、市科技局组织的院士工作站认定(备案),并同时提供有关部门认定文件或通知。

(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科技局牵头负责)

(十一)申请技术改造奖补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当年新上或续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改项目,手续齐全。

2.申请设备奖补的企业应同时提供:

(1)《微山县技术改造设备奖补资金申请报告》,报告应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奖补的技改项目情况、申请资金额度及计算依据、资金使用说明及申请事由;

(2)设备购置发票(当年度);

(3)项目技改备案手续(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

(4)税务部门提供的当年度企业分税种纳税证明;

(5)经有关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当年度会计报表。

3.申请项目贷款贴息的企业应同时提供:

(1)《微山县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申请报告》,报告应列清企业基本情况、申请奖补的技改项目情况、申请资金额度及计算依据、资金使用说明及申请事由;

(2)贷款合同(申请贷款贴息类);

(3)已付利息清单原件(企业盖章,后附对应的银行出具的利息单复印件,验原件;此项资料如不清晰齐备,企业还需另外提供银行对账单原件、复印件);

(4)银行出具的“企业付息证明”原件;

(5)项目技改备案手续(投资额500万元以上);

(6)企业项目承诺书(包含申报资料、申报项目的真实性,诚信经营、合法纳税,申报项目未享受国家、省级、市级财政其他类似扶持资金等承诺);

(7)经审计的当年度财务报告。

(县经信局牵头负责)

(十二)申请鼓励大众创业扶持资金的企业或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的小微企业,应为2017年1月1日以后,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且创业人员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 12 个月(已享受济宁市创业带动就业一次性创业扶持资金的小微企业除外)。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执行。

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的小微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济宁市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

(2)企业法人身份证及就业创业证;

(3)营业执照副本及企业开户许可证;

(4)企业发放工资明细;

(5)企业财务报表;

(6)房屋租赁合同或自有房产材料。

以上材料均审验原件提交复印件两份并加盖公章。

2.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个人,应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含服务基层项目大学生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从事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外的商贸、服务、生产加工、种养殖等各类经营项目。个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执行。

——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所需条件:

(1)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创业项目需实际经营半年以上,并具备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依法合理经营;需有关部门准入的,应具备相关部门经营许可。从事种养殖项目应达到一定规模并获得有关部门核准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3)应有一定自筹资金及合法稳定的经营场地。

(4)申请贷款时,申请人及配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应没有其他贷款。在银行无不良信用记录。无其他经济法律纠纷和诉讼。

(5)必须提供合法有效、充足抵押、质押和个人担保等担保方式。

(6)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个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登记失业人员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创业证》(原名《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持本人毕业证;复员退役人员持退出现役有效证件;残疾人持《残疾人证》。以上人员符合办理失业登记条件的,应到户籍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创业登记,办理《就业创业证》。

②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首页、单页、索引)或户籍证明、结婚证、离婚证。

③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④经营场所土地、房产所有权或租赁合同、协议。

⑤个体经营执照、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

⑥借款人半年银行流水。

⑦营业执照满一年以上的需出具年度报告(可自行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打印)。

⑧个人信用授权查询委托书。

⑨担保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首页、单页、索引)或户籍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及工资收入证明或工资账户交易明细。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所需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实际经营一年以上。

(2)应有一定自筹资金、合法稳定的经营场地。

(3)企业及产品应有较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具备一定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能力,具有较好的收益和还本付息能力。

(4)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合同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5)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

(6)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无其他经济法律纠纷和诉讼。

(7)需提供充足抵押物(土地、房产等)作为担保。

(8)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小微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企业招用人员《就业创业证》(原名《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毕业证、《退役军人证》、《残疾人证》等身份证明材料。

②企业法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首页、单页、索引)、结婚证或离婚证。

③《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基本户开户许可证》、贷款卡和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需环评的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④公司简介、企业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或协议。

⑤验资报告、近三年底和近三个月财务报表;近半年主要结算账户银行流水或对账单;企业融资明细(借款或担保情况)。

⑥经营场所土地、房产所有权或租赁合同、协议及自有房产材料。

⑦企业近期业务购销合同、发票,生产企业的近半年水、电费单据。

⑧近半年主要结算账户银行流水或账单。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县人社局牵头负责)

(十三)申请创业园区和电商园区奖补政策的园区和个人,应提供如下材料:

1.《中小企业创业园区(创业辅导基地)申请表》。

2.中小企业创业园区(创业辅导基地)建设及运行情况,入驻企业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资料;创业服务活动情况,包括服务人员姓名及职称、服务机构名单及服务内容、服务成效,服务的相关资料(包括服务协议、开展相关服务活动的场景、照片等)。

3.提供已投入自有资金凭证汇总表,以及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凭证复印件(包括新增设备的购置发票、建筑工程合同及收据等)。

4.创业园区(创业辅导基地)运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运营管理方面的制度文件、创业服务机构注册证明材料。

5.项目申请单位当年度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

6.完善创业园区(创业辅导基地)建设项目需提供项目备案(核准)文件。

7.为创业园区(创业辅导基地)内企业提供创业服务的证明材料、服务费用支出明细及凭证复印件。

8.材料真实性声明。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A4纸规格中文书写文件,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分割标识,并且与目录相符;相关证件存复印件验原件;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加盖企业公章。(县经信局、县人社局牵头负责)

(十四)对创新团队和高层次人才奖补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向县经信局提出申请,由县经信局会同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科技局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后确定补贴额度。(县经信局牵头负责)

(十五)对人才培训奖补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填写《人才培训项目审核意见表》,并提交相关附件,由县经信局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补贴额度。(县经信局牵头负责)

(十六)申请公共服务中心奖补的单位为县经信局认定的公共服务机构。申请单位或个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公共服务平台补助项目审核意见表》。

2.公共服务平台基本情况。

3.公共服务平台营业执照复印件,运营方面的制度文件、入驻机构的证明材料等。

4.服务平台项目核准(备案)的批复文件。

5.提供已有自有资金凭证汇总表,以及已投入平台建设的自有资金凭证复印件。

6.经有关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当年度会计报表。

7.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声明。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A4纸规格中文书写文件,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分割标识,并且与目录相符;相关证件存复印件验原件;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加盖企业公章。(县经信局牵头负责)

第七条  为确保项目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项目审核采用部门联审方式进行。

县经信局和各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对申报项目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对其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加强项目比对,防止多头申报或重复支持,提高扶持项目的质量。

第八条  通过审核的项目,由县经信局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编制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并报县分管领导审批。

第九条  审批通过的扶持项目,由县经信局通过县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各牵头负责单位组织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扶持资金不予支持。各牵头负责单位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申请企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县经信局依法公开扶持资金分配、使用等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获得扶持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各牵头负责单位及县财政局做好扶持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按照规定做好相关数据报送工作。

第十二条  扶持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并接受人大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扶持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三条  获得资金扶持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事前支持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禁截留、挪用。

企业或单位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擅自改变扶持资金用途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的行为,不按规定专款专用,不按规定报送相关数据材料或拒绝配合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由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取消或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对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经信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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