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微政办发〔2015〕1号 关于转发县招商局县财政局《微山县招商引资差旅费、客商接待及集中招商活动费用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4-15 10:4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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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政办发〔2015〕1号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县招商局县财政局《微山县招商引资差旅费、客商接待

及集中招商活动费用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微山经济开发区、微山岛旅游度假区、南阳古镇旅游管委会,县直各部门:

县招商局、县财政局《微山县招商引资差旅费、客商接待及集中招商活动费用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12日

微山县招商引资差旅费、客商接待及集中招商活动费用暂行管理办法

县招商局    县财政局

为规范全县各级各部门招商人员差旅费、客商接待及集中招商活动费用管理,根据中央和省市县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参照《微山县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微山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结合招商工作实际,本着“勤俭节约、务实高效”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招商人员差旅费报销

招商人员外出前,需填写《外出招商备案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报县招商局备案(一式两份)后,方可外出。具体费用报销方式如下:

1、交通费:招商人员出差交通费参照《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微山县县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和〈微山县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微办发〔2015〕1号)文件执行。

2、住宿费:招商人员在外住宿,房间应以标准间为主。市内出差的按照附件1标准执行,市外省内出差的按照附件2标准执行,省外出差的按照附件3标准执行,凭发票据实报销。

3、伙食补助费:招商人员在外期间,伙食补助费可按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返微后,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在外天数进行补贴,或在规定标准范围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4、联络费:招商人员在外期间,联络费由所在单位负责审核,凭发票据实报销,每月报销额度最高不超过200元。

招商人员在外期间,原则上使用公务卡结算。返微后凭《外出招商备案表》与发票、POS单等到所在单位报销。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离职招商人员进行补贴。

二、接待外地客商费用报销

1、在微接待客商。接待前,接待单位须填写《客商接待备案表》,明确接待企业名称、人数、时间、地点、标准、洽谈内容,及是否需要安排车辆、就餐和住宿等,原则上持我方发出的邀请函或来访企业发来的考察函,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安排接待。

接待时,应本着“热情接待、勤俭节约、经济实惠”的原则,严格控制接待标准和陪餐人数。接待客商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客商人数的三分之一。用餐应当以地方菜为主,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酒水。确需安排住宿的,参照附件1标准执行。  

接待期间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使用公务卡结算。接待结束后,凭《客商接待备案表》、发票及POS单等到所在单位报销。

2、在外地接待客商。招商人员在外期间,为做好项目洽谈、跟踪服务等工作,确需接待的,可以安排接待。接待前,须向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情况,填写《客商接待备案表》,明确接待企业名称、人数、时间、地点、标准、洽谈内容等。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接待。接待时应严格控制接待标准,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酒水。接待期间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使用公务卡结算。返微后,凭《客商接待备案表》与发票、POS单等到所在单位报销。

三、集中招商活动费用报销

为加深合作、巩固招商成果,需举办集中招商活动的,应持集中招商活动方案、《集中招商活动备案表》报县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活动期间,应严格控制接待标准,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酒水。需安排住宿的,按照附件1、附件2或附件3标准执行。接待期间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使用公务卡结算。活动结束后,凭集中招商活动方案、《集中招商活动备案表》与发票、POS单等到所在单位报销。

四、监督管理

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招商人员出差活动、客商接待的内部管理,控制本单位集中招商活动的经费预算和规模,相关负责人、财务人员等应对差旅费、客商接待及集中招商活动费用等的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严禁以招商引资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开展旅游活动、报销其他费用等。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1、市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表

2、市外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表

3、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表

4、外出招商备案表

5、客商接待备案表

6、集中招商活动备案表

1号附件微山县招商引资差旅费、客商接待及集中招商活动费用暂行管理办法附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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