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政办发〔2014〕15号 转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关于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1-01 10:2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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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政办发〔2014〕15号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

关于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带薪年休假的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微山经济开发区、微山岛旅游度假区、南阳古镇旅游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关于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带薪年休假是国家以法规的形式确立的一项重要福利制度,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干部职工生活的关心。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工作与休假的关系,统筹安排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保证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到位。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1日

关于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带薪年休假的意见

微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微山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2008年第9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4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发〔2009〕2号)和《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济政办字〔2014〕33号)精神,切实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休假权利,调动其工作积极性,现就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和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职工生活、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举措,是国家以法规的形式确立的一项重要福利制度,体现了以人为本和保护劳动者的精神。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正确认识建立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深远意义,从依法落实制度、关心职工生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对本单位职工年休假作出统筹安排、制定好年休假计划,保证职工年休假制度落实到位。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工作年限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本意见第三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年休假。

五、依法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六、年休假的安排应尊重本人意愿,一般应在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但最多不超过三段。

机关事业单位要在每年二月底前制定出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经部门、单位领导集体研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对部门、单位已安排年休假计划、因工作原因未按计划休假的,应当安排调休;确因特殊情况需跨年度安排的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可跨1个年度安排。

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计划休假、也不能安排调休的,应由部门、单位征得本人、主管部门同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行文取消其休假计划,按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确因工作需要不休年休假的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本部门、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总数的5%;确因工作繁忙或有特殊情况的部门、单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不休年休假的人数可控制在本部门、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总数的10%以内。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涵盖本单位全员的年休假计划台账管理制度,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计划休假的人员,应当说明原因,报本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在台账上予以标注后安排调休。原则上台账记载经2次以上(含2次)调休仍无法在当年休假,方可按照“确因工作需要不安排休假”的条件申请发放年休假工资报酬。未经本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不按计划休假的,不得视为“确因工作需要不安排休假”,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休假比例偏低的单位要向县政府作出书面说明。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休假公示制度,每季度公布一次年休假计划执行和调休情况,并于次年2月底前公示未休假人员名单,接受干部职工和群众监督。

七、对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年休假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应根据其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本人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随工资支付,其余部分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于下一年度的二月份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工作人员支取年休假工资报酬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支取申请表》,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连同取消其年休假计划的文件、规范有效的年度考勤记录及拟享受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人员公示情况一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支取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审核工作与下一年度休假计划备案工作同步进行,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休假的各项政策规定,对拟享受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人员,各单位要在上报前进行公示。

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公务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全年工资收入计算办法暂定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住房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全年工资收入计算办法暂定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住房补贴之和。

九、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未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考勤制度,工作人员因处理私人事务或因治疗疾病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履行请销假手续。全年累计请事假或全年累计休病假超过规定时间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十一、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聘用)的有工作经历的人员、调入的人员以及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复员)士官、退伍士兵,在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手续时应随附在原单位的休假情况证明。如在原单位没有休年休假的,所在单位应在当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

机关事业单位离岗(未聘)人员,不享受年休假待遇,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十二、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责令该单位在规定支付时间后的一个月内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对逾期仍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应责令其按年休假工资报酬数额(日工资收入的300%)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所需经费由单位负担。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带薪年休假是工作人员的一项基本权利,保证工作人员休年休假是机关事业单位的法定责任。各级要把所属部门、单位依法安排和执行年休假的情况列入年度考核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行使职责,主动会同纪检监察、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进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贯彻落实。

十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休年休假期间,要自觉遵守各项纪律规定,廉洁自律,不得使用公车外出旅游,不得要求下属单位安排食宿,也不得用公款报销相关费用。有关部门要按相关规定严格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违反纪律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十五、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1、微山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备案表

2、微山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取消年休假计划审批表

3、微山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支取申请表

关于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意见的通知附件12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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