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山法院在执行工作中,讲究执行艺术,探索执行技巧,注重发挥政府的联动作用,力克顽案,促进了社会和谐。
申请执行人王吉军与被执行人王吉奎、王雷本是欢城镇同村、同宗的近亲属,过去因家事争纷不断,又于2004年发生吵闹厮打,王吉军被王吉奎、王雷打成轻伤。2005年,微山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吉奎、王雷免予刑事处罚,赔偿各项医疗费用3686.08元。王吉军申请执行后,法院依法执行,因被执行人外出,其家庭也无可供执行财产,使执行期限一再拖延,申请人多次到法院和人大上访。
2008年3月,被执行人分得采矿塌方补偿款十万余元,由七五矿转至欢城镇政府,存入村帐镇管办公室。执行人员闻讯后,立即到镇政府按涉案标的查封、冻结了该赔偿款。而被执行人却为此多次召集家人到镇政府闹事,影响了镇政府的正常工作。为稳定被执行人及家属的情绪,稳妥执结该案,4月23日,法院、欢城镇政府、管区和村两委成员,在镇政府现场办公,组织联动执行。欢城镇领导和执行干警一道,从法律到家常,从社会稳定到家庭和谐,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讲理讲法工作,讲明抗拒执行的法律后果,一场生动的“法制课”教育了在场的所有被执行人,王雷七十多岁的老母亲更是声泪俱下,主动表示接受执行,不再上访。
执行感言:此案标的额虽小,但群众利益无小事,社会稳定是大事,执行工作不仅仅要执结案件的法律效果,更要注重社会效果。政府、管区、村委等基层组织在调处民间纠纷时十分重要,在执行案件时,更显必要。执行案件,尤其是牵涉到农村当事人的案件,就要充分利用基层组织的联动配合,才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这一成功经验值得借鉴和推广。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盛苏 关在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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