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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山县教育局政务公开资料汇编
单 位:微山县教育局
地 址:文化街22号
资料汇编人:姜楠
办公室主任:王德省
联 系 电 话:0537-8221431
二OO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政务公开对外审批事项内容
单位:微山县教育局 邮编:277600
部 门
负责人
电话
备注
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股
于安鹏
0537-8220713
人事股
李书全
0537-8220717
审批事项
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学校的设立变更与终止许可
审批部门
成职股
申 报
材 料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三十三条、五十五条。
审批程序
审批时限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办事电话
8220713
监督电话
821431
备 注
颁发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十三条。《教师资格条例》第二条。
审 批
程 序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8220717
8221431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