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山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快科教兴县战略的实施,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济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科学技术奖,每年度评审一次。
县科学技术奖分为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0项,其中特等奖1项(达不到标准的,可以空缺),一等奖不超过5项,二等奖不超过10项。
对有重大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授予微山县科学技术功臣奖,每年授奖不超过2人(不具备条件的,可以空缺)。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与社会效益。
县科学技术评审工作贯彻科学、客观和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县科学技术局负责县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其组成人员人选由县科学技术局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县科技局。
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县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县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称奖励办公室),具体负责县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县科学技术功臣奖授予下列个人:
(一)在科学技术前沿取得较大突破或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贡献的,并且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一、二位人员,或者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市科学技术一等奖首位人员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 县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个人和组织: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究开发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系统等方面,有较大技术发明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有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做出较大贡献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开展合作研究开发中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显著以及为促进我县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六)在农业结构调整、科技示范园建设中,发挥重要的辐射引导作用,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成果。
凡获得济宁市级以上的各类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不再重复评奖。
第九条 申报县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
(二)县政府有关部门;
(三)国家、省、市驻微企事业单位。
对外地科学技术人员与我县合作的科学技术奖励推荐项目,由我县实施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推荐。
第十条 凡有争议的科技成果,争议未解决之前,不得申报科学技术奖。
第十一条 个人和组织申报县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具备推荐资格的单位提交《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按规定提供以下材料:
(一)研究报告或实验报告(含专利说明、产品标准、原始记录、数据、图片等);
(二)检测报告、验收报告、鉴定报告;
(三)查新检索报告;
(四)成果应用证明、效益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完成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推荐奖励项目,实事求是地填写推荐意见,写明推荐理由,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奖励办公室。
第十三条 奖励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补正。经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提交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评审标准根据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推动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作用的大小,进行综合评定。其中,微山县科学技术特等奖的评审标准为科技成果创新能力强,研究开发居国内领先水平,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促进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有较大贡献或者在科技自主创新、集成创新、消化吸收再创新、科技成果应用、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较大技术发展、技术创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社会效益。其他科技技术奖励的评审标准由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制定。
第十五条 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有关项目评审后提出授奖建议,并在县级新闻媒体上公布或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对参加评审项目的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十七条 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县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 县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县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县级新闻媒体公布或张榜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
第二十条 奖励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由评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奖励办公室应将处理决定及时通知异议方以及推荐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一条 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授奖项目建议及对异议内容的处理情况,作出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决议,经县科学技术局审核后,由县科学技术局报县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县科学技术奖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三条 县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金分别为20000元、10000元、5000元、2000元人民币 。县科学技术功臣奖奖金每人5万元,其中2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3万元作为获奖者的科研补助经费。
县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由县财政列支。
第二十四条 县科学技术奖奖金应当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发放,不得平均分配。对我县获得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县政府给予该项奖励同等数额的奖金进行奖励。
第二十五条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和获得市、县科学技术一等奖的首位人员,以及获得县科学技术功臣奖的科技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授予县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第二十六条 县科学技术奖评审费的收取标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县科学技术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八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县科学技术局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县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4月6日微山县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微山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完--